图|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STC第三次会议中国代表团
背景
2018年4月23日至27日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总部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投票通过了对海员被海盗或非法武装劫持扣押期间的相关工资保障问题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守则的修正案。共有45个批约国82名代表、船东组5名代表和海员组5名代表授权参加投票,最终会议以1580票支持、40票放弃、0票反对。我国政府代表团投了赞成票。根据海事劳工专门三方委员会议事规则,该修正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劳工大会批准,对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约国将以默认生效的方式于2020年12月26日生效。
热点问题
针对海员被海盗或非法武装劫持扣押期间的相关工资保障问题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守则的修正案,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
Q1 是否需要强制性修正案?
船东组坚持认为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是小概率事件,且目前发生的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的事件中,大部分海员未被支付工资的情况是发生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船舶,因此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修正案,建议制定建议性的导则。
海员组在会上提供了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未被支付工资的相关数据,强调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被遗弃是事件在增加,坚持认为制定强制性修正案是确保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工资得到保障的最有效的方法。中国表达了支持海员组制定强制性修正案的意见,得到了法国、挪威、西班牙等国的支持。
最终会议决定通过制定强制性修正案来确保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工资保障问题。
Q2 是否需要新的财务保障系统?
海员组坚持认为为了保障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海员若被遗弃,工资依然能够得到支付,需要各国政府建立新的财务保障系统,若没有专门的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的财务保障系统,就无法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的工资问题。
船东组则坚持认为由于已经同意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海员的就业协议不能被终止,海员的工资就已经得到保障,若在此期间,海员被遗弃,则适用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规定的财务保障系统,完全没有必要再建立新的财务保障系统。我国政府代表团在会上表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规定的财务保障系统可以保障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工资支付问题,没有必要重复建立财务保障系统。
最终会议决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规定的财务保障系统可以为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期间被遗弃提供工资保障,同意不专门设立新的财务保障系统。
Q3 海盗和针对船舶非法武装抢劫的定义?
海员组认为应鉴于“绑架”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把“绑架”加入到定义中。即“海盗”包含“绑架”,但并不是所有的“绑架”行为都是“海盗”行为,因此,修正案中不必专门指出“绑架”这一行为。
会议最终同意“海盗”的定义,应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海盗”的定义相同,不必在修正案中重复海盗的定义。对于“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的定义,应与国际海事组织的《海盗及针对船舶的武装抢劫犯罪的调查实践规则》(IMO R.1025(26))决议案中有关“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的定义相同。
Q4 海员被劫期间的被遣返的权利?
海员组认为相关海员如果在国内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协议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未提出遣返要求,其应享有的遣返权利可能失效,但海员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期间,是客观存在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出遣返要求的情况。因此海员组建议在导则B2.5中新增一条款,规定海员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情况下,免除海员需要在合理时间内提出遣返要求才能享有遣返权利的规定。
船东组认为海员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期间,由于其就业协议是不能被终止的,是持续有效的,而海员就业协议中规定了海员享有被遣返的权利,因此不必在新增专门针对海员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情况下海员享有的遣返权利。
会议最终在参考了国际劳工局法律专家的意见后,同意在导则B2.5中不增加新的段落,只是对现有的B2.5.1第8段进行更新,增加免除被海盗或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情况下,其需要在合理时间内提出遣返要求才能享有遣返权利的规定。
履约措施
1.在2020年12月26日及以后签署的船员就业协议,应包含MLC公约2018修正案的内容。在2020年12月26日以前签署的协议虽无须重新签署,但MLC公约2018修正案生效后,同样适用。
2.船东应当根据船旗国履行MLC公约2018修正案的法律文件,制定相关履约措施,并纳入DMLC Part II船东声明。
3.船上应当配备包含MLC公约2018修正案的公约文体及相关船旗国法律文件。
2018修正案
Convention
MLC公约2018修正案
规则A2.1-海员就业协议
新增加第7段
7.各成员国应确保海员就业协议在由于海盗或者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海员被俘在船或被劫持离船期间的持续有效,不管这个海员就业协议是否已经到期或者任何一方申明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该条文中术语的定义为:
(a)海盗一词的含义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全一致;
(b)武装挟持船舶的含义是除海盗行为以外的任何采取暴力、滞留或者破坏船舶或针对船上海员或财产的非法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国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者任何煽动或者意图促进上述事件的行为。
2006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关于规则A2.2的提案
规则A2.2-工资
新增加第7条
7.一旦海员因为海盗或者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海员被俘在船或被劫持离船,其海员就业协议及相关集体协议或适用的国内法中的工资和其他权利包括依据本标准第4段所述的固定所有家庭汇款在海员整个被劫持期间也应该持续地得到支付,,直到海员依据标准A2.5.1中被释放或者被适当的遣返。一旦海员在劫持期间死亡,该协议有效至适用国内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死亡日期。该条款中的海盗和武装挟持船舶与规则A2.1条第7款的含义一致。
2006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关于导则B2.5.1的提案
规则B2.5.1-遣返
替换现有的第8段,新的第8段落为
8.除了由于海盗或者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海员被俘在船或被劫持离船等原因,相关海员如果在国内法律、法规或者集体协议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未提出遣返要求,其应享有的遣返权利可能失效。该条款中的海盗和武装挟持船舶与规则A2.1条第7款的含义一致。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