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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员】“小证大用”?你还敢这样用吗?

小编了解到船舶配员不足一直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常见的违法行为,部分航运公司无法做好经济和安全两手都抓两手都硬,只顾“经济账”而难过“安全关”,且我们有些船员朋友们责任心也不强,尤其是疫情期间没有按要求办理任解职,所以常出现“小证大用”“无人无证”“有人无证”“有证无人”这四种明显的配员不足情形,严重影响水上航行安全。

下面小编将通过一个“小证大用”案例带大家详细了解配员不足违法成本,及疫情期间船员办理任解职时注意要点。

01 经过

10月13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利用该局“深蓝智享”平台对辖区内大型水工项目作业船舶进行日常远程联动执法检查,发现A拖轮上只有1名船长、大管轮、二管轮再加2名值班水手,轮机长和大副实际不在船,而船上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特殊要求和条件下,要求配备大副和轮机长,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船长和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经过对船长初步询问后了解到轮机长和大副在11日下船后就一直没回船上任职,但是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船长持有的适任证书等级是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而A拖轮总吨487、主机功率3920KW,船长所持适任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不适应。

远程核查


船员证书

“深蓝智享”平台

02 违法依据

一、 配员不足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二、“小证大用”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职务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八条: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03 处罚依据

一、配员不足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第七条,代码11017: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给予船长扣8分的处罚。

二、“小证大用”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04 提醒

“小证大用”一般体现为船员所持适任证书限定范围低于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这种情形多出现在拖轮上,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但现在拖轮普遍总吨小、主机功率大。

我们船员朋友们都知道从2020年2月23日起,船员任解职可以网上办理,不用去现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由公司通过系统报告/报备实现,国内航行船舶由船方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小证大用”一是航运公司或船员对规定不了解导致的,这就需要航运公司管理人员提高责任意识,也需要我们的船员朋友们关注自己证书是否适任船舶,切勿因疏忽而在线上违规进行任解职;二是航运公司为了最求经济利益故意雇佣低等级船员,抱着侥幸心理,海事部门也关注到这一现象,执法人员在日常远程联动执法或现场检查中会重点关注船舶配员问题,做到查到一例严肃处理一例,所以航运公司要本着对船员安全负责的态度,确保即将上船任职船员的适任证书等级符合要求。

船舶配员不足极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小证大用”违规任职更会给船舶航行作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宁波海事局近年来充分利用“深蓝智享”平台实现智慧监管效能,平台可支持雷达跟踪数据实时刷新,提供AIS和雷达双轨道轨迹回放、支持在船船员数据随报告制更新、12项船舶重点关注项目自动报警、船舶静态数据库每日更新,对船舶进行动静结合全方位智能化监管,所以千万可别抱侥幸心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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