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填补了2020年6月1日以前建造的400总吨以下小型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要求,对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出台背景
我国内河船舶60%以上为4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长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运河沿线等内河水域。其水污染防治要求,尤其是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要求,除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对2020年6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有明确规定外,对现有船舶尚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此类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失,极大阻碍了加强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的工作进程。
主要特点
一是《办法》作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补充,体现污染防治原则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二是填补了现有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空白,明确改造时限,与现行法律法规、国标规范有效衔接。
三是逐步与城市垃圾分类标准相统一,提升“船上储存、交岸接收”的可操作性。
条款解读
使用范围: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排放要求
关键词:下列物质禁止排放!!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特定区域的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特定区域的机舱油污水(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特定时间建造的船舶机舱油污水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建造的船舶)。
以及未按规定处理达标的202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的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
水污染物的处理可不能悄悄摸摸的就给干了!还是要按规定记录的!
记录要求
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
垃圾记录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按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
生活污水记录
生活污水排放作业记录形式尚无明确要求。船舶可将生活污水排放作业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自行配备的记录簿中,并将接收单位出具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在船上留存保留。
机器处所油污水记录
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应当记录于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记录于《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
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及含有毒液体污水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相关操作,分别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应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相关操作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
因之前的规定未明确,目前400总吨以下内河船大多数船舶的防污染设备经久未用,已无法使用或者无法满足处理要求,针对这种情况,《办法》给出了防污设备后续使用和改造的要求。
贴心!!那请问改造要求是怎样的呀?
改造要求之油污水处理装置
改造要求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1 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
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改造鼓励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衔接,设定了限期)
(一)安装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或者容器。舱(柜)应当具有足够容积以储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装有生活污水输送管系,该管系所配备的泵、管路和附件应当具备将生活污水粉粹后排往接收设施的能力。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仅设置储存舱(柜)或者容器。
(二)安装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免冲)。该设施应当便于将打包后的生活污水送交接收设施。
船舶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严禁生活污水直排。
1.2 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按照1.1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
除此之外
为了垃圾接收时满足陆地垃圾分类的要求,对船舶上垃圾的储存也提出了新要求。
船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下列分类要求:
(一)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
(三)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
(四)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
还要按要求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这些收集装置要有盖子!能防渗漏、防倾倒和垃圾外溢。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这次就学习到这里啦,要想真的完全掌握,还是要看原文逐条理解吼!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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