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因本次第三次审议后未公布修订说明,且直接公布审议通过并获得主席令,据关务小二消息,该审议是直接在原第二次审议结果修改后做出的通过决定。以下附原二次审议草案全文,仅供个人研习参考, 最终正文谨以官方文本为准。
据中国一带一路网消息,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与功能,并明确出口管制物项范围。
三审稿补充将技术资料等数据界定为管制物项,多位委员赞成将源代码和算法等将列入管制物项;也有委员建议对5G、量子通信等技术的出口或转让实施一定的管制。
资料图。图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时间线。来源:关务小二
2015年
商务部承担《出口管制法》的牵头起草工作。
2017年
商务部研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出口管制法草案。并于同年6月1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征询公众意见。
2019年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2020年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出口管制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于10月17日通过。
涉及关务关键词部分提示。来源:关务小二
海关、出口、进口商、报关、两用物项、代理、货运、电子商务...
# 将源代码、算法等技术资料列入管制范围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近日对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欧阳昌琼委员说,赞成草案三审稿补充将技术资料等数据界定为管制物项,但是与核心技术相关的源代码、算法等又不宜简单归为技术或者数据。因此建议把源代码、算法一并列入管制物项,将草案三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源代码、算法、技术资料等数据。”从而更好保护我国科技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张业遂委员表示,考虑到我国在一些领域已有国际领先技术,如5G技术、量子通信技术等,国家应该从加强综合国力竞争的角度出发,对这些技术的出口或转让,实施一定程度或者一定时限的管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管制内容,他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技术资料等数据”修改为“技术、信息、数据等”。究其原因在于,“技术资料等数据”强调的是资料,“技术、信息、数据等”强调的是与该物项有关的技术、信息、数据等,包括资料。这样的定义更明确,更加符合主动出口管制的需要。
# 建立管控黑名单,可采取对等措施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根据此前公布的二审稿,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将上述条款称为“黑名单管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曾包括一条“对等原则”,即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出口管制法草案对比
为方便读者对比研读,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对《出口管制法(草案)》2019年12月28日稿与2020年6月20日稿内容进行比对,详见下表。其中蓝色字体标记为位置调整处, 红色字体标记为内容增改处。
表格制作: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志愿者 黄可而
注:本表仅供个人研习参考,草案正文谨以官方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法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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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小二、中国一带一路网、法制日报
编辑:广州航运交易所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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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