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由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省级地方性法规,全文共21条,其中有多项条款需要来港船舶遵守,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来港船舶重点关注:
01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要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染的技术规范;
02 禁止在港内使用焚烧炉;
03 应当装载和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船舶;
04 使用清洁能源等有效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当如实记录;
05 船舶符合改用岸电条件的,应当关停燃油发电机;
06 装卸挥发性有机气体,要设立收集系统的净化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船舶违反《规定》条款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的将被列为不良信用信息船舶。
污染防治、关键在防,请来往的船舶积极参与改善河北省沿海乃至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我们一起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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