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该技术法规已于2020年8月1日实施。现威海海事局安检工作站继续将两版技术规则修订条款进行分模块对照,便于相关方学习掌握。
01 通则
注:《国际航行船舶海船法定检验与技术规则》第5篇对应MARPOL公约各附则,条款要求相一致;国内技术规则与国际公约在部分条款要求存在差异,在转入中国籍时需予以关注。
2020规则
1.1.1.3对于转入中国籍的国内航行海船,应满足本法规现行有效的相关要求。
2011规则
1.1.4对于2006年3月1日以后转入中国籍的船舶,应满足《国际航行船舶海船法定检验与技术规则》第5篇的相关要求。
02 防止油污类污染
注:调整重大改建适用年限,删除重大改建定义中对老旧船舶的表述。
2020规则
2.1.2(22)重大改建:j(d)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章中不适用于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的有关规定。
②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但对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章2.3.5的要求,就本章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2011规则
1.2.1(22)重大改建:j(d)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章中不适用于本条(28)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的有关规定。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a)但对本条(24)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章第3.2条的要求,就本章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b)但对本条(28)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章第3.6的要求,就本章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注:删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需经批准要求;新增拖带驳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配备要求。
2020规则
2.1.4.1 凡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拖船拖带150总吨及以上的油驳或拖带400总吨及以上非油驳时,拖船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011规则
1.4.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配备有经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 400总吨以下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操作性排放要求
注:调整小于400总吨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操作性排放条件,当小于400总吨船舶满足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排放条件也可进行操作性排放。
2020规则
2.2.6.1(2)对小于 400 总吨的船舶,应按本章 2.2.5.8 要求将其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到接收设备中,或满足 2.2.6.1(1)的排放要求,或符合下列全部要求时排放入海。
2011规则
2.7.1(2)对小于 400 总吨的所有船舶,应按本章 2.5.8 条要求将其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到接收设备中,或符合下列全部要求时排放入海。
3 油船排油监控系统及油分计技术标准
注:对油船排油监控系统及其油分计引入新的经修订的IMO决议技术标准,对200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系统及油分计需满足。
2020规则
对于安装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油船上的作为排油监控系统部件的油分计,参阅由国际海事组织以 MEPC.108(49)决议通过的并经 MEPC.240(65)决议修订的《经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2011规则
对于安装在 200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油船上的作为排油监控系统部件的油分计,参阅由国际海事组织以 MEPC.108(49)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03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1 新增“电子垃圾”分类及定义
注:新增“电子垃圾”定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储存设施等需按新增定义调整。
2020规则中电子垃圾:系指用于船舶正常操作的或在生活区域内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其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2 新增海洋环境有害固散货物分类衡准及要求
注:新增对海洋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分类衡准,托运人在提供货物信息时需明确固体散装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储存设施等需按新增分类衡准调整。
6.1.3.6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1-1.2条定义的固体散装货物(谷物除外)应按本章附录分类,并由托运人申明其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3 调整垃圾告示牌规格和安装位置要求
注:明确了告示牌规格和安装位置要求,特别是对客船的张贴位置要求。
2020规则
6.2.1.1凡船长为 12m 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告示牌以便船员及乘客知道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告示牌应以 12.5cm 乘 20cm 的耐久材料制成,应张贴在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的显著位置以及放置垃圾收集箱的位置,对于载运旅客的船舶,还应在旅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
2011规则
2.1.1凡船长为12m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告示牌以便船员及乘客知道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告示牌的规格、内容及安装位置应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
4 调整垃圾管理计划配备要求
注:垃圾管理计划的配备要求从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调整为1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总吨至400总吨船舶需按要求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不再需要海事管理部门批准,而是引入MEPC.220(63)《2012年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作为编制的参照文件。
2020规则
6.2.2.1凡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备有一份垃圾管理计划。
2011规则
2.2.1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人员的船舶,应备有一份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
威海海事局安检站介绍
威海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流动工作站成立于2019年5月20日。作为一支专业化的“安检特种兵队伍”,安检流动工作站以“安检与审核任务的工作站”、“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培训站”和“重大活动保障及紧急任务的支援站”为功能定位,落实工作职责,运行七项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船舶安检与体系审核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船舶安全监管效能,积极服务海事中心工作,保障辖区海上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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