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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最高法院:印度港口无权就丢弃货物征收存储费、“滞期费”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Gard收到了许多关于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港口丢弃或未收集的集装箱的报告。有鉴于此,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港口无权向船东或其代理收取丢弃货物的存储费、“滞期费”。

该裁决源于一集装箱的“旧”腈纶衣服。将货物从集装箱中取出以进行海关检查时,海关部门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上包含“全新衣服”。这导致了高额关税,罚款和其他指控。

货物的错误申报导致货物清关严重延迟,收货人拒收货物。

港口因此对货物和集装箱征收存储费,并在货物留港的整个期间内,向该集装箱的船代和船东索要这些费用。

集装箱的船代和船东因此向喀拉拉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称根据《MPT法案》和1999年11月10日、2000年7月19日和2005年9月13日的主要港口关税局(TAMP)令,自被遗弃的货物着陆之日起达75天以上时,船东无须支付存储费。

喀拉拉邦高等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船代一再要求港口将丢弃的集装箱装满货物。但是,港口以空间有限为由拒绝这样做。同时,对船东及其代理人收取的高昂的存储费,由收货人未取走货物以及港口未给集装箱装箱造成。

喀拉拉邦高等法院裁定,《MPT法案》第61和62条中的“may”一词使港口有义务在收货人未取走货物的情况下尽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同时,根据TAMP令,the Port Trust有权要求最多75天的存储。

喀拉拉邦高等法院的判决被港口方面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分庭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的先例,因此,将案件移交给更大的分庭,进行最终判决。

根据Gard的说法,最高法院法官在做出判决之前,对《MPT法案》和1962年的《海关法》进行了全面分析。这使得船东和代理商对港口的存储费责任问题得到明确。该案件的主要问题为

谁是货主?

《MPT法案》分别定义了货物的“所有者”和船舶的“所有者”,并明确规定,船东/船代负责的费用均与港口对船舶的服务相关,是完全独立的;同时,对船舶的服务要与对货物的服务有所区分。 

货物的“所有人”定义包括受益人,即有权获得货物的人,例如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以及销售、保管或装卸货物的代理人。法院认为,“agent for the… loading or unloading of such goods”一词非常清楚,货物的“所有人”包括参与货物装卸的船舶代理人。

法院还发现,船舶的代理人也可以安排货物的装卸,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代理人也属于《MPT法案》所称的货物的“所有者”。尽管《MPT法案》没有明确地将船东称为货物的“所有者”,但法院认为,将船东的代理人包括在货物的“所有者”的定义中,而没有将船东本身包括在内,这是不协调的。

此外,很明显,如果船东或其代理人不是“货主”,则港口将没有任何依据来管理船东或其代理的货物。

货物移交给港口后,船东/船代即不再负责。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MPT法案》,一旦港口接收了货物并为他们提供了收据,已收到收据的任何人(包括船东和代理)将不再承担任何货损货差的责任。

另一方面,从正式开具收据之时起,港口便成为该货物的受托人,负责该货物的损失,毁坏或变质。

存储费该由谁支付?

法院审议了《MPT法案》,并指出:

1)由港口保管以解除船东留置权的货物的存储费,仅应由有权获得此类货物的当事方支付,在货物落地、船舶已经离开港口后,该当事方永远不会是船东或船东的代理人。

2)在港保管的货物的拍卖通知只需交给收货人或其他有实权获得该货物的人,然后这些人将有义务移走所述货物。

3)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拟移走或拍卖在港口保管的货物,则也可给“agents of the vessel by which such goods were landed”送达通知。但仅需在船舶代理人表明船东对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有留置权,且必须由拍卖货物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将通知发给船舶代理人。因此,船东或其代理人不是必须接受港口通知的人,因为他们既不是货物所有人,也不是有权获得货物的其他人。

这肯定了这样的立场:船东/船代一旦将货物交付港口保管,并从港口获得收据,港口便不能向其寻求任何与货物有关的费用。

因此,存放在港口的货物仅与拥有该货物的所有者或其他人有联系,而与船舶的代理人或船舶本身没有关系。

港口是否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处置其保管的货物?

最高法院不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即《MPT法案》第61和62条中的“may”一词必须读为“shall”。最高法院裁定,在第61条和第62条所述的某些情况下,港口有权酌情出售货物。但是,港口无权任意地行使其酌处权,因为它还受到作为国家机构的印度宪法的限制。

话虽如此,最高法院认为港口有宪法义务:自接受货物时起,在合理时间内出售其保管的货物。《MPT法案》第63(1)(c)条规定,自货物落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如果港口在此期间没有出售货物,则必须提供合理解释,说明为什么不这样做。如果解释合理,并且货主或有权获得货物的人此后未将货物移走,则港口有权对货主征收货物的“滞期费”。

进口货物的集装箱是否也构成货物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指出,《海关法》和《MPT法案》均包含平行的规定,各相关法令下的主管当局负责进口货物的储存,销售,因此应将这些规定一并阅读。最高法院对各种判决方案进行了审议,并裁定,根据《海关法》,作为进口货物的容器的集装箱,不能认为是进口的“货物”。装满货物后,必须将集装箱退还给船东的代理人或该集装箱的所有人。

法院进一步指出,无论进口的货物是哪种类型,进口的价值都没有考虑到集装箱的价值,因为根据法律,只有装在集装箱中的货物才被视为进口货物。

提单背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船代对提单背书的法律效力

《1856年印度提单法案》第1节中提到的“背书”是指货物的发货人或货主在提单上对被背书人的背书,这样财产所有权便得以转移给被背书人。法院确认,根据《1856年提单法案》,由船代在提单上背书表明货物已经交付不在上述“背书”的含义中。

资料来源:Safety4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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