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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此前于 2015 年修订)禁止固体废物(除非有特定的进口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的进口、倾倒和处置。目前被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废物列于中国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目录中-见下文。前述的许可证制度已经于2011 年 8 月 1 日起在中国生效。
此次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以下简称“新修法”)要求承运人和进口方针对违禁和/或未获得许可证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新修法还大大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
协会会员还应当意识到,中国计划在 2020 年下半年减少固体废物的进口,并从 2021年1月1日起,将禁止所有固体废物的进口,即,自 2021年1月1日起,中国将不再对固体废物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
2020修订版
禁止进口、倾倒和处置的固体废物和/或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固体废物载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于 2017年和 2018年发布和调整的固体废物产品目录中。具体请见如下的通函附件:
·附件 I-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附件II–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此类固体废物可以通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用作原料的受限固体废物的许可证而进口至中国,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此类固体废物将被禁止进口;
·附件III– 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这些固体废物也可以通过获取许可证进口,但从 2021年 1月 1日起将被禁止进口。与附件 II中所列的固体废物的区别在于,附件 III 所列固体废物的进口商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作为原料使用的非限制性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
·附件 IV- 已经并且将继续被禁止进口到中国的危险废物目录。
进口限制受许可制度的约束,该许可制度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承运人在运输固体废物货物至中国之前,应要求发货人提供 (i)相关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 (ii)收货人的进口固体废物注册证书 (iii) 任何固体废物国外供应商的注册证书,以及 (iv)进口固体废物装船前的检查证书。该许可制度将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届时针对所有固体废物的进口禁令将从 2021年 1月 1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订版)第 78条的规定,若固体废物通过海运入境中国,在承运人不能识别进口方身份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而新修法规定,对违禁的和/或不符合《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关于许可证要求的固体废料,承运人和进口方需对前述固体废料的退运和处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进口方身份确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可能仍需承担责任。若承运人和进口方拒绝退运固体废料,或在三个月内未安排退运事宜,那么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命令承运人和进口方退运。若固体废料不能被退运,或海关当局决定不退运,那么此类废料将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承运人和进口方将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另,此次新修法大大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若承运人将违禁的进口固体废料运至中国境内,或运输危险废料途径中国领土,那么根据新修法规定,将对承运人和进口方处以人民币 500,000 元(等值约美金71,000 元)以上,人民币 5,000,000 元(等值约美金71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修法第 115条第 1款)。此外,海关当局还将下达将固体废物退运至出口地的指令。另外,新修法并未规定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途径中国境内,这可以理解为,如果承运人运输此类固体废物经过中国领土,那么,若不在中国港口卸货(危险废物除外),承运人不需要向海关报告。但是,若承运人在中国过境途中于中国港口卸货,那么,其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
鉴于新修法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显著增加,协会建议会员,当承接固体废物运输业务并且签发记名提单或者海运单时,应保证任何提单或者海运单上的收货人的名称与上述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证书上的进口方名称一致。此外,如果会员对固体废物运输有任何疑问,尤其是当会员发现托运人以前曾托运固体废物至中国,若此固体废物的海关编码列在了上述固体废物产品目录、进口许可证、登记证书和装前检验证书上,会员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相应的海关编码。
根据新修法第 118条的规定,如果运输禁止的固体废物导致该废物在港口排放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另,根据新修法第2条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此法,其受中国其他法律调整。
新修法未区别托运人错误申报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但是承运人可以对因此错误申报产生的罚款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 2款的规定,若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承运人仍与进口方对退运和处置违禁固体废物承担连带责任。
若在中国领土或水域发生意外事故,那么船载货物或船体以及船上机器都可能将被视为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并需根据中国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取决于货物和/或船舶是否因任何事故而失去其原有用途,以及船舶是否后续可以被用作原材料。若损坏的货物无法被修复且无法以其原始用途进行二次出售,或部分船体/机器在中国境内因意外事故毁损且后续将被出售,那么前述货物/船体/机器很可能被视为固体废物并需在相关海关当局的监管下进行处理。对此,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收到的法律意见书表明,这种情况将个案处理。
协会提醒,在该地区营运的会员应当谨慎行事并保持警惕,以免违反新修法的规定。为施行新修法的规定,海关预计将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货物检查和检疫。我们建议会员在运输任何类型的固体废物进入中国前,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并仔细核查相关要求以避免被怀疑为走私行为,从而避免因违反法律而被罚款。
若会员对新修法的规定有任何疑问,请与协会联系。新修法的中文和英文版本请见此通函的附件V和附件VI。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