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纠纷升级,并且其中一方希望仲裁来解决,则必须将适当的服务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这对于启动诉讼程序和任命仲裁员至关重要。
BIMCO的新《法律和仲裁条款》将通过一项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该条款要求合同各方明确标识谁有权接收仲裁通知和通信。
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有效方式发送通知,但必不可少的部分是,要确定合适的人员,并在合同期间保持其最新联系方式。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有一些“联系”细节,但是这些细节通常用于当事双方之间的业务沟通。但是,这些人可能无权接收送达仲裁程序的通知,这可能会引起问题。
“通信是新条款的关键要素。通知应发送给谁,各方可以使用什么方式传达信息? BIMCO文件委员会主席Francis Sarre表示:“我们也正在澄清送达的通知与送出的通知之间的重要区别。”
新的法律与仲裁条款将在9月22日的下一次会议上提交给文件委员会通过。
该小组委员会包括四个仲裁地点的代表:Clive Aston(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Søren Wolmar(海事仲裁员协会),Punit Oza(新加坡海事仲裁庭)和Arthur Bowring(香港海事仲裁小组)。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