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IMO)申请开展了成员国自愿审核,展现了我国良好的海事管理实践。随着IMO对我国成员国审核的临近,我们开辟[海事履约]专栏,和大家共同讨论分享关于审核的知识和要点。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公约国内转化,探讨海事国际公约是怎样转化为国内海事法律法规,并为海事主管机关执法提供依据的。
我们先来看III Code是如何规定的。
“4 Under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reaty law and of IMO conventions, State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promulga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for taking all other steps which may be necessary to give those instruments full and complete effect so as to ensure safety of life at sea and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根据III Code,要使IMO公约规则产生效力,成员国应根据IMO文件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海事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特别是强制性惩罚措施,以确保船舶遵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
所以其大概流程如下图:
当一国通过签署或加入方式成为一海事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承诺履行政府义务,将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具体实施。
有人会问,如果缔约国没有及时转化会有什么后果吗?
嗯,小编也曾有过类似的想法,第一肯定是IMO成员国审核时被标为不符合项,即覆盖性不足;第二也是小编撰稿时突然意识到的,如果缔约国没有及时完成国内转化,该国当然可以主张他国船舶遵守该国业已加入的海事国际公约,但对船舶违规行为,如燃油含硫超标、违规排放生活污水等等,除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滞留措施外,该国则无法进一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及时转化加入的公约就是这么重要!
公约国内转化具体如何开展呢?
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公约国内转化主要有一元化(Monistic Method)和两元化(Dualistic System)两种转化方式。在一元化体系国家,根据国内宪法或立法法规定,签署或加入国际公约即表示该公约直接成为国内法律,而无需其他额外举措。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国家针对一些特定的国际协定或公约,可能需要特定的审批方式来完成国内转化。例如在西班牙,规定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直至政府正式印发,始对国内产生法律效力。1959年西班牙正式加入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57年),然而该国直至1971年才在国内正式印发,随后产生法律效力。不管在何种情况下,欲使一元化有效,国际公约需有“自我执行”(Self executing)或“直接适用和实施”(Direct effect or application)的性质。
那什么才是公约的“自我执行”或“直接适用和实施”性质呢?
概括来讲,就是公约对个体对象直接赋予权力、产生法律责任。SOLAS公约、MARPOL公约是典型的非“自我执行”类公约,其中含有大量的针对成员国政府履约的条款,而海上救助公约、海牙规则为典型的“自我执行”类公约。一项国际公约究竟是否具有“自我执行”属性,怎样具体进行国内适用,还取决于一国国内法律解释。
相对于一元化,目前,二元化体系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国际公约转化方式,即一国政府签署或加入国际公约后仍需二次立法来具体实施国际公约。我国即采取此种方式转化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转化无论是一元化亦或是二元化,两者各有优缺点,一元化虽然保证了国际海事公约的快速生效执行,但为了保证必要的执行效力,需要有较严密的执行程序,所以,即使是采取此种做法的国家,通常也将已经生效的国际公约纳入某一部国内法,只是不通过复杂的二次立法过程。二元化因每次产生公约新修正案时,都要经过二次立法程序,易导致海事执法的滞后性。
好了,今天和大家主要分享了三个概念,“公约国内转化”、“一元化”、“二元化”,您使用的海事法律法规是如何转化而来的呢?关注我们,下期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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