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IMO发布通函件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7。通函件中指出,秘书长收到了成员国发来的信函,信函中提到了由于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造船企业、设备供应商、船东、验船师和服务工程师在及时交付船舶中面临的困难;秘书长同时考虑到目前的状况是由于超出造船企业以及船东所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的,希望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能对通函中的指导意见以及附件中提到的相关说法在海安会的统一解释予以关注。
指导意见引用了几个通函和文件:
1、MSC-MEPC.5/Circ.8:不管建造合同签署日期或安放龙骨日期,如果船舶交付日期发生在一系列公约修正案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后,并且主管机关接受船舶延迟交付是由于无法预见的情况,那么这些修正案将不适用于此类船舶。
2、MSC.1/Circ.1247:针对SOLAS 公约 II-1/3-2的要求(油轮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的防腐蚀),主管机关可以接受上述船舶不可预见的延迟交付并用case-by-case的方式处理,港口国在考虑公约对船舶的适用与否时也应该接受此种情况。
3、中国和IACS向MSC102次会议提交的提案MSC 102/7/5:延迟交付对原定计划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交付的船有较大影响,这些船并没有满足SOLAS公约 II-1/3-10的要求(散货船和油轮的基于目标的船舶建造标准)来建造。对这些船舶建议参照上述MSC.1/Circ.1247通函处理。
通函末尾附上了对“不可预见的延迟交付”以及相关说法的统一解释。
China PSC提醒船旗国、港口国、业界各方从各自角度予以关注,以期理清并有所帮助。
通函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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