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海事网了解到,近日,中国海事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出台了一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并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的目的是为海员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被称作海员的“权利法案”,并与SOLAS公约、STCW公约和MARPOL公约合称国际海运业的“四大支柱”。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准书递交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公约将对中国正式生效。公约详细规定了海员的最低从业要求、就业条件、船上生活设施标准、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等内容,明确了海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
而上述通知的正式发布,意味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式对除国际远洋航行船舶海员外的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施行,对于保障国内航行船舶以及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员/船员合法权益,保障上述船员在船体面工作,同时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有了切实的法律法规依据。
全文如下:
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实施方案
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2日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海船,为推进《公约》全面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公约》全面有效实施,督促船舶所有人或其委托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简称航运公司(船东))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适用船舶)。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对于仅在岛际间、陆岛间,以及仅在珠江口、长江口等水域的特定航线航行、作业的船舶,各直属海事局应结合辖区实际,经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商,就是否纳入适用范围,形成具体方案报部海事局,由部海事局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并经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方案所述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系指依据《公约》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6〕202号)规定实施的涉及船舶及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不包括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适用船舶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仅涉及海事机构负责项目)。
三、实施步骤
(一)宣贯培训(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辖区履约管理实际,制定《公约》宣贯培训方案,完成辖区内相关公司履约管理人员的宣贯培训。
(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1.公司自查(2020年2月1日至5月1日)。
航运公司(船东)是履行《公约》的主体,应遵守我国劳动保障和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各直属海事局应督促辖区内航运公司(船东)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所属适用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自查工作,并填报《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附件1)和《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航运公司(船东)注册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航运公司(船东)反馈的自查情况,督促和指导航运公司(船东)尽快纠正和完善自查发现的问题。
2.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检查安排(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以及2021年11月12日之后的安排)。
各直属海事局应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的海事劳工条件项目,对适用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1)2020年5月1日-2021年11月1日,各直属海事局应对到达辖区港口未接受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适用船舶实施检查。具体检查比例为:2020年5月1日至10月30日,每月按照不低于上月到港适用船舶的10%比例实施检查;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每月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检查;2021年11月13日开始,对所有到港适用的未检查船舶实施检查。依据《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精神,不对过境船舶进行统计和检查。
(2)各直属海事局应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附件3)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签发检查文书所涉及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海事机构编码,应符合《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海事机构名称、编码表》(附件4)规定,新增分支海事机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可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与其他海事管理业务一起实施。对试点期间已经接受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且时间不超过3年的适用船舶,不实施检查。
(3)对仅在各直属海事局辖区内航行的适用船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商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商定检查开始时间,制定实施检查计划。未建立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商当地的船东和船员工会组织确定。
(三)缺陷纠正。
1.航运公司(船东)应对自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送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
2.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现的缺陷,应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要求船长或航运公司(船东)制定纠正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直属海事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协同合作,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公司(船东)相关的宣贯培训工作,督促落实船东责任,安排其所属船舶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准备。
(三)各直属海事局要根据辖区工作实际,完善相关内部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安排。
(四)各直属海事局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确保辖区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数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应经部海事局统一组织培训,或经批准由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培训。
(五)各直属海事局应与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渠道。检查中发现的或船员反映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据职责告知船员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对性质严重的,由直属海事局反馈给航运公司(船东)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信德海事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和图片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投稿或联系信德海事:
media@xindemarine.com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