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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谨慎,又积极。加入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行了适当的配合,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行了模仿,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作者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密切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第二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
公约加入时间线
01船舶
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2《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4《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5《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02船员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3《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4《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03国际海上运输
1《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2《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3《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04船舶碰撞
1《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3《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05海难救助
1《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2《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06船舶污染
1《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3《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2015年4月14日生效
公约概要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通过日期:1966年4月5日
生效日期:1968年7月21日
中国加入日期:1973年10月5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74年1月5日
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通过限制吃水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公约。本公约一改《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储备浮力原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通过限制干弦确保船舶具有足够稳性并避免由于超载而引起对船体过度应力的方法,制定完成本公约。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船舶海上航行安全,积极加入本公约,并于1995年2月3日加入本公约198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旨在使本公约与1974SOLAS公约》、MARPOL73/78公约的检验、发证相协调,并引入“默认接受程序”,随该议定书2000年2月3日的生效,对中国生效。
《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通过日期:1976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
中国加入日期:1979年7月13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79年7月16日
本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基于卫星技术的新型海上通信系统,通过改善海上通信,帮助该杀海上人命安全和遇险痛惜、船舶的效率和管理、海上公共通信服务和无线电定位能力。
我国于公约生效前夕加入公约及《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并积极加入公约的1985修正案、1998修正案,不仅为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更全面的安全保障,还为我国海事安全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通过日期:1972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7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1月7日
海上避碰规则是防止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国际海事法规。本规则更新和替代了1960SOLAS公约的《避碰规则》附件,为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发挥重大作用,同时也为碰撞事故后划分双方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于1980年1月7日,正式加入“1972避碰规则”,由于本公约引入“默认接受程序”,我国对各修正案均未表异议,故我国完全受本公约约束。为配合1972避碰规则的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适用于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航行法规,与1972避碰规则一起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碰撞发挥积极作用。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CLC公约)
通过日期:1969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9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30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4月29日,已于2000年1月5日
本公约是规定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公约适用于所有实际装运散货油的海船,并要求2000t以上的油船必须持有油污损害方面的保险或财务保证。公约覆盖了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遭受的优越持久性油类溢出或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随时代的发展,为了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修正<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1992CLC公约),其内容更加全面,适用船舶的范围更加精确,扩大的公约的适用范围覆盖缔约国的专属经济区或相当地位的区域,责任限额大大提高,本议定书采取了强制退出旧体系的机制。
我国于1980年1月3日加入1969年CLC公约,于2000年1月5日加入1992年CLC公约议定书,同日退出1969CLC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SOLAS公约)
通过日期:1974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1月7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5月25日
本公约规定了与安全相关的传播沟改造、设备及操作的最低标准;规定船舶必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船旗国许确保悬挂其国旗船舶达到这些要求。ISM公约、ISPS规则等海上人命安全方面的公约均已纳入SOLAS公约体系。
我国加入1974SOLAS公约及其1978议定书、1988议定书,由于公约采取默认接受程序,我国也为在异议期表示反对,故我国全面加入SOLAS公约。体现我国政府对国际海上人民安全问题的关注,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海事立法的发展。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通过日期:1972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9月23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本公约为确保集装箱安全装卸、堆放和运输,保障操作人员人身安全,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而对集装箱结构、种类、标志进行详细规定。
我国加入本公约后,未对其1981修正案、1983修正案、1991修正案表示异议,故公约及其各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其1993修正案仅有9国接受,未达生效条件。
《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
通过日期:1969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82年7月18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4月8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2年7月18日
国际海事组织1969年通过这项公约首次成功引入了全球性吨位丈量体制。本公约规定了两种独立计算的吨位—总吨位和净吨位等制度,影响深远。我国于1980年4月8日加入,并于1982年7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78)
通过日期:197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3年7月1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
本公约是以往通过所有涉及海上污染的公约中目标最高的国际公约。其内容涉及油类、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垃圾、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等污染。该公约通过对船舶构造的要求,对操作技术的限制以及检验发证的规定,对防止船舶污染做出重大贡献。
《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通过日期:1974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83年10月6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0年9月23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3年10月6日
本公约订于日内瓦,宗旨是便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秩序地发展并促进班轮运输更有效地为国际贸易服务。公约从货载份额分摊、会籍、忠诚信约、运价、工会对外关系五个方面进规定。
我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其他国家之间,经过协商在合适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线,与班轮工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各项规定。”中国政府本着对世界负责,对海洋负责,对人类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入本公约。
《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通过日期:1978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84年4月28日
国加入日期:1981年6月8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4年4月28日
《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对船舶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主要办法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制度,发给相应的适任证书。本公约及其修正案是重要适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的控制了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除加入公约及其1995修正案,为了与新公约保持一致切实提高海船海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并且为了实现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系统化管理,交通部队原来的《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进行修改,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并于1998年8月1日施行。此后该规则又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则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通过日期:1979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6月22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5年6月24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5年7月24日
本公约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国际搜救计划促进各国政府之间以及参与海上搜救活动者之间的合作。公约要求建立国际协调中心和分中心,船舶报告系统等预防性措施,还强调“确保海上与航空服务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对公约1998修正案、2004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异议。因此,公约及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通过日期:1972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75年8月30日
中国加入日期:1985年11月14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4日
本公约具有全球性,起到了在国际上控制和防止海洋污染方面的作用。公约禁止向海中倾倒某些有害物质,对其他一些指定物质的倾倒需要事先获得特别的许可,对其他废物或物质的倾倒需要事先获得一般性的许可。
我国于1985年加入。并于1985年12月14日,对我国生效。对于公约2006修正案,我国默认接受,于2007年2月10日生效。
《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
通过日期:1969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75年5月6日
中国加入日期:1990年2月23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90年5月24日
本公约确认了沿岸国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轻或避免海上事故对其海岸线或其他相关利益形成的有无然威胁的权利。公约适用于除军舰或其他由政府所有或运营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所有航海船舶。公约适用的物质扩大到了油类以外的物质或本质上与这些物质性质类似的物质,并列于附件中。我国加入公约及其1873年议定书,也默认接受了公约1991修正案、1996修正案、2002修正案。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通过日期:1988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日
中国加入日期:1991年8月20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92年3月1日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对船舶以及大陆架固定平台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包括武装扣留船舶、对船上人员实施暴力及在船上放置可能会淬火或破坏船舶的装置。
我国于1991年8月20日同时加入这两项国际公约,并于1992年3月1日在我国生效。这两个公约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分别产生了各自的2005年议定书,但尚未生效,我国也尚未加入。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通过日期:1974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87年4月28日
中国加入日期:1994年6月1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94年8月30日
公约建立了一套海船承运旅客所受损害的责任机制。它规定如果导致损害的事件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并且是优越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则承运人对旅客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或损害承担在责任。
我国于1994年6月1日加入本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对于公约2002年议定书,由于其加重承运人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提高责任限额,采用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尚未生效,我国未加入。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通过日期:1965年4月9号
生效日期:1967年3月5日
中国加入日期:1995年1月16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95年3月17日
本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尽量简化和减少船舶抵达、停靠和离开港口的手续和文书,防止对海上运输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协调政府间的合作,以保证在最大可行的程度上实现手续和其他程序的统一。
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之前各修正案一并加入,对之后通过各修正案也未表异议,故我国全面加入本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通过日期:1989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4日
中国加入日期:1994年3月30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96年7月14日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1910年救助公约》中某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如“无偿救助人命”“无效果,无报酬”等等,打击了救助人救助遇险油船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积极性。
本公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修改员工月对救助作业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和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船及其他海上财产进行救助。与1910年公约相比,本公约对船舶财产的概念和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较大修改,救助报酬中逐情考虑对人命、环境的救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特别补偿条款”。
我国于1994年3月20日加入公约,在加入公约前,我国《海商法》第九章有关海南救助的规定基本上是按照本公约制定的。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通过日期:1990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13日
中国加入日期:1998年3月30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1998年6月30日
公约的目的是为抗御大的油污染事故或海洋污染威胁,提供一个全球国际合作框架。公约要求缔约国自己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制定处理油污事故的措施,要求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要求船舶向海岸国主管机关报告污染事故,并详细规定了解释须采取的措施等等。我国于1998年3月30日加入,并于1998年6月3日,对中国生效。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通过日期:2001年3月23日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21日
中国加入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2009年3月9日
由于1969年CLC公约仅限于来自油船货油的污染,1992年CLC公约议定书也仅将油船的燃油污染纳入其体系中。对于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却没有国际条约规范,为保证对船舶燃料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即使得到合理的赔偿,本公约适用于CLC公约体系以外的船舶造成的燃油污染。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通过日期:1910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13年3月1日
中国加入日期:1994年3月5日
对中国生效日期:自比利时政府发出通知后一个月,无法查明
本公约是有关船舶碰撞最为重要的一个国际公约,得到了世界学过国家的承认和接受,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各国国内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1910碰撞公约”促成了以下一些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1)按过失比例确定碰撞责任,废除了平分过失的原则;(2)实行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严责,废除法律推定过失原则。
我国于1994年3月5日加入该公约,除船舶碰撞的适用水域有所不同外,《海商法》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与该公约基本一致。
《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通过日期:1952年5月10日
生效日期:1955年9月17日
中国加入日期:未查明
对中国生效日期:未查明
公约适用范围仅限于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的案件,对于军船或由国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发生碰撞的管辖权问题,公约交由各国国内法解决。公约适用于直接碰撞或间接碰撞的案件的管辖,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通过日期:1926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4日
中国加入日期并生效日期:1984年6月11日
本公约对有关海员劳务合同问题进行系统规定,促进了各国在该问题上的统一,进而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公约主要内容如下:适用对象、有关名词的含义、协议条款的签订、关于协议管辖的效力、关于雇佣文件协议的内容、关于将协议载入船员名单、对协议条件的了解、关于终止协议的预告、协议的自然终止、解雇海员和海员辞职、协议终止后的处理等。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
通过日期:1926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28年4月16日
中国加入并生效日期:1984年6月11日
本公约主要规定了海员在受雇用期间或在受雇用期满登岸时,所应享有的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的权利,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任何会员国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通常从事商业海上航行的一切海船,以及此种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海员。本公约对有关海员遣返问题进行系统规定,促进各国在该问题上的统一。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通过日期:1993年5月6日
生效日期:2004年9月5日
本公约是为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发展国家商船队、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对海运船舶的抵押权、质权、担保物权、所有权、船舶优先权、留置权、转让和强制出售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我国于1994年8月18日,签署有待批准的签字,我国海商法第二章关于船舶物权的规定,已采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通过日期:1976年11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日
本公约采用了“事故制度”及超额递减的“金额制度”,并以“特别提款权”作为计算单位,以《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确定的总吨作为计算责任限额的吨位。
我国虽然未加入公约,但是《海商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基本按照公约内容规定。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生效日期:2005年4月14日
2007年5月14日至18日,国际海事组织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外交大会。会上,各缔约国对〈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进行了审议,通过并明确了该公约将在10个国家批准后12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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