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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警惕!租家还船时未支付价款的燃油所有权风险

期租和TCT租船合同下的租船人在合同届满交还船舶时,会依约在船上存留一些有相当价值的燃油冲抵接船时的油料。这些燃油是主权清洁的吗(the title clean or not)?事后会不会有人前来主张这批燃油的所有权 (whether a third party would come to claim its ownership )?这是船东头疼的问题,也是在海运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尤其当租家处于跑路,欠付租金,严重违约或财务发生困难时的还船环节中。

如果发生了第三人前来主张燃油的所有权,船东需要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legal position )。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大陆法,在动产物权的处理上,一般来说,都会遵循保护支付了价款的“无辜第三人”原则。中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利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英国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也是一样。(后附相关判例)。

众所周知,供油商为了促销,往往对买方实行赊账方式。同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会在供油合同中放入一个“所有权保留条款”/ Detention of title clause。大体意思是“ 价款在全部支付之前燃油的所有权仍归与卖方“/Ownership of goods shall remain with the Seller until full payment has been made "。这样的条款并不违背普通法或大陆法的交易原则。我国《民法典》第641条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Section 18对“货权保留”Detention of title / 权利给予了认可。大体意思是说如果合同规定的某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即使货物已经交付给了买方,货物的卖方仍保留处理该货物的权利,该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设定条件满足之前不会转让给买方。“ Where there is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specific goods or where goods are subsequently 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may, by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or appropriation reserve the right of disposal of the goods until certain conditions are fulfilled and in such a case, notwithstanding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to the buyer.....,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does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the conditions imposed by the seller are fulfilled"。

这样,问题就来了。如果将燃油折价交付给船东的租家并没有支付燃油的价款,燃油的受让人,无辜的船东和保留所有权的供油商究竟谁的权利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合同适用英国法,英国的司法机关和遵循的先例是如何看待此类纠纷的?

可参考的是Angara Maritime Ltd v. Ocean Connect UK Ltd (2010) EWHC 619一案。这是一个无辜船东在不知情情况下接手了主权”/title不清洁燃油的纠纷。Angara公司将它拥有的“Fesco Angara" 轮期租给了Britannia Bullets 公司。后者在营运期间从Ocean Connect供油商那里赊账购买过燃油。价值USD177,305.-  该供油合同适用英国法,也有货权保留条款/Detention of title clause。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期租人倒闭,但一直没有支付那笔燃油款。倒闭前船舶已经归还给船东,船东在与租家了结各种账务时也为留在船上的燃油做出了结算(船东买回船上的燃油,或允许租家折抵一部分未付租金)。后来供油商向船东追索这笔油款。英国法院判船东属于一个支付了对价的善意买方和无辜第三人,受到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第25条的保护。

该法的Section 25规定该法的Section 18中的“所有权保留 “ / Detention of title“ 不是绝对的。“ Where a person having bought or agreed to buy goods obtains,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ller,possession of the goods or the documents of title to the goods, the delivery or transfer by that person.....in good faith and without notice of any Lien or other right of the original seller in respect of the goods, has the same effect as if the person making the delivery or transfer were merchantable agent in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or documents of title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也就是说在第一个合同中卖方有一个保留货权条款,但买方订立第二个合同并交出相关货物给另一个买方(第三人),这一来第三人善意取得货物,他也不知道原合同卖方对货物有一个权利,就不受到保留货权条款的影响。但条件是第二次的买卖要素要符合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基本要求。

The "Saetta"  (1993) 2 Lloyd's Rep 268一案却有不同结果。该案情节与上述案子相同,也是赊账买燃油的租家未结清油款,同时对船东欠租未付。船东合法撤船。双方存有争议,所以当时双方没有交接清账,船东也就自然地留用了船上留存的燃油。后来供油商以“侵占”为由索赔船东,法院判船东败诉。

船东也曾抗辩说其接收船上燃油抵扣部分未付租金等于是买入了那批燃油。倒闭前的租家占有该燃油,符和《1979年货物买卖法》(Buyer in Possession)的规定。但是英国法院认为船东的单方“接管”该燃油的行为没有事先得到租家的同意,也不涉及船东付钱给承租人,只是单方将租期内所欠的租金对冲了。另外,法庭还认为,在船上的燃油根本没有移动,不存在买方与卖方的交接,只是账目上的结算而已。这不符合《1979年货物买卖法》 Section25的要求。该Section要求货物的买卖必须要有一个“交付”/delivery环节。而该法Section 61对交付的定义是,“一方自愿把占有权交给另一方“/ voluntary transfer of possession from one person to another"。而该案燃油的转移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因此不能对抗供油商供油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权利。

两年前我司一个船东客户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TCT下的租家在欠缴租金情况下跑路了。船东被迫收回了船舶,自然地也收留了所余下在船上的燃油。我司理赔人员为船东分析了这种风险,力劝船东对去欧洲的货物行使了留置权。留置权将跑路的租家逼得重新露面,并与船东迅速达成了一个支付部分租金和变卖,交付船上燃油的协议。协议得到了履行。后来一家俄罗斯供油商联系该船东,告知船东那批燃油的价款没有得到支付,供油合同里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要求船东支付。由于船上燃油的交易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船东通过租船Broker将法理讲给该供油商,供油商也就没有坚持其诉求。

让无辜的船东承担租船人的债务,从大正方针角度看是不公平的。英国法律专家建议船东可以利用衡平法的预防和救济去阻挡这类风险。也就是说,船东可以预先给供油商,服务商一个提示,使得供油商,服务商提前知晓自己的服务含有风险,事后不接受这个风险就会受到“禁反言”规则的约束。具体操作方式是在船长和老轨办公室悬挂一个告示,”Goods and/or service being hereby acknowledged and/or ordered solely for the account of Messrs (租船人公司名称) as Charterers of MV (船名) and not for account of said vessel or her Owners. Accordingly no lien or any claim against said vessel or her Owners can arise thereof “。中文的意思是,“ 在此接受和/或订购的物品和/或服务,完全由(船名)的承租人(公司名称)公司负责,而不由船舶或船东负责。因此,不得对该船舶或其船东提出任何船舶优先权或索赔。

这种纠纷给人的教训是,事先要有预防措施,事中一定要和租家签订书面结账协议,表明油属于租家的或租家合法占有的。还船时的燃油是经过清楚结算和交付的,以显示船东的善意和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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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刘卫东

 编辑:张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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