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规则”)正式施行。“20规则”中对于航海类学历教育的改革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则附件标注中的两条,其全文如下:
表注4(2):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表注5: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20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4(2)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可以根据“20规则”附件表注5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认可其组织的二副或三副、二管轮或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的部分或全部理论考试科目成绩。其中对于认可全部理论考试成绩的学生需要在完成船上见习后,方可参加适任评估。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航海院校名单及其被认可成绩的理论考试科目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公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不定期对上述航海院校组织的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对考试组织管理不严、考场纪律松懈、因培养的船员素质技能低下导致岗位上屡发责任事故的院校,不再允许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参加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不予承认其组织的理论考试成绩。
对于什么样的航海院校是属于质量良好的,什么样的航海院校的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二副二管轮考试,甚至认可学校组织的相应的理论考试这个具体问题,一直没有可操作的文件规定。直至刚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通知》的发布,拉开了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帷幕,才对如何认定各个航海院校的教学质量有了可操作的安排。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如下安排:
·评估结果为优异的本科院校,其全日制航海专业本科学生可申请二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并认可其开展的全部科目理论考试成绩;评估结果为优异的大中专院校,认可其开展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全部科目理论考试成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本科院校,其全日制航海专业本科学生可申请二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并认可其开展的部分科目理论考试成绩;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大中专院校,认可其开展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部分科目理论考试成绩。
·评估结果为优良的院校,主管机关认可其开展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三副(含GMDSS通用操作员)、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部分科目理论考试成绩。
该政策落地实施后,对于航海类院校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航海类院校抓好航海教育培训质量有很强的激励作用。该政策的落实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航海类本科生上船工作,提高航海类本科生毕业上船率,减少航海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缓解当前操作级船员紧缺的问题。
评估程序
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分为院校自评、评估响应、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运用。
(一)院校自评
院校根据《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自评达到优良及以上的方可提交评估需求。
(二)评估响应
根据自评情况,相关院校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自评报告,自愿提出评估需求。自评报告内容主要是对照《标准》的自我评价;提出评估需求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院校及航海专业发展历史简介及社会声誉评价相关材料;承担船员培训行业标准、大纲制定,船员考试题库建设以及航海教材编写,或向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递交船员管理相关提案情况。
2.近3年航海专业学生招生录入统计和分析情况,毕业生就业统计和分析情况等材料。
3.质量体系运行和修订情况,近5年外部审核报告及不符合项报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持续改进情况等。
4.培训课程确认相关材料,应至少包括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考核标准和论证情况等;近3年毕业生参加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含已认可成绩科目)的成绩统计情况。
5.航海专业教师信息情况,近3年师资队伍引进和代表性教学成果等师资建设情况;主要实训设施设备清单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情况;学员上船实习安排、校企合作培养实施情况。
6.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学质量评估结论等相关文件材料。
7.院校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支撑材料。
(三)专家评估
收到相关院校提出的评估需求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开展航海教育培训质量初评工作,邀请行业内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院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初评结果达到优良及以上的,继续开展现场评估,开展现场评估时,专家组应进一步核实院校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成初评、现场评估后,专家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评估结论。对未达到优良及以上的,二年内不予受理评估申请。
(四)公布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专家组评估结论复核后,公布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且其有效性服从于有效期内各次外部审核的质量评估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抽评。
11-22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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