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先探讨微信群里讨论的一个问题,星期天能否休息?凭什么不能休息?或者凭什么能休息?然后,介绍MLC和DMLC PART I、DMLC PART I的关系,MLC的整体结构。最后,PSC检查涉及MLC公约的缺陷总结。个人理解,一家之言,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星期天凭什么不能休息?
肆虐了3年的疫情过去了,各行各业还都在恢复、调整中,中国海员市场也出现了一好一坏两个消息。坏消息是多数职务的工资已经回到解放前,好消息是一部分国际化大船东陆续恢复用中国海员。这是爱恨交织的事情,是一把双刃剑,就像疫情期间飙升的工资和不用中国海员一样。
有些所谓老破船回到中国人手中,经过外籍海员的“糟蹋”,破烂不堪了(不一定都是这种情况,但大多数中国 海员是这么反馈),从船东到管理公司不少都想旧貌换新颜,于是乎各种指令和定性指标陆续压到船上,船长老轨也是人,也迫于生计压力,还是得把工作安排下去,于是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不少船得总是加班,那还完不成公司指派的任务。
看到有的群里前段时间的聊天,他们还是混派状态,工作太猛了,砍掉周日,后来这船被外籍海员给投诉了,外籍好像对这些公约太熟。后来该休息休息,还把之前欠账补上,公司搞的也很上火。
船上特殊的坏境,有时候不得不加班,难免工作时间有问题,世界海事大学都有研究,“世界海事大学报告:海员休息时间记录作假情况严重,2020年的研究,网上热闹了一阵子,还是没有听说改变啊。无论规矩怎么变,我们说出去的话得有根源,经得起推敲,查证。
船长直接说“没有休息时间,合同就这么写的”。这句话肯定不对,即便有加班,任何公司肯定不敢明目张胆把“没有休息”几个字写到合同里,违反公约,找找公约原文。
另外,8小时之外的其他16个小时不叫待命。待命去干活了才算工作时间的,也找找公约原文。
如上截图,MLC 2006海事劳工公约第2.3条要求的工作与休息时间的描述,其中2.3.3专门说到“海员正常的工作时间标准,和其他工作一样,基于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节假日正常休息。”
实际上,不少雇佣协议里写的更细,就是周一到周六工作,周日休息。上述船长说合同没写休息,不可能。而且这是STANDARD A2.3,是A,不是B。
下面把常规的2.3的5/6/7/8也摘录一下,草译如下
5.工作休息或休息时间的限制如下:
(a)最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i)任何24小时内不超过14小时, 且(ii)任何7天之内不超过72小时
或(b)最少休息时间不少于:(i)任何24小时之内不少于10小时, 且(ii)任何7天之内不少于77小时
6,休息时间可分为不超过两个时段,其中一个时段应至少为6小时,连续的休息时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7.应急和演习
应急集合、消防和救生艇演习以及主管当局在海事通告中规定的演习,应以尽量减少对休息时间的干扰和不引起疲劳的方式进行,
8, 如果船员处于待命的情况下,如机舱无人当值时,如该海员因被召去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则应给予充分的补休。(那16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如果被召去工作,应该补休。没被召去,没有补偿的)
另外注意以下几条:
--- 演习算入工作时间
--- 少于30分钟的短暂休息不应作为休息记录
--- 船东应按照主管当局制定的标准格式或ILO/IMO的示范格式,将一份船上工作时间布置表张贴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如:驾驶台,机舱控制室,办公室,大小抬及娱乐室等),该布置表应以英语和船舶工作语言包含船上每一职务海员的如下信息:
(a)海员的职务(b)海上及港内工作时间安排;及(c)最少休息时间或者最多工作时间, 如适用
船上工作时间布置表的备注部分可以用来说明预计用于不定期工作的时数,任何这样的工作时数都应包括在适当的每日总工作/休息时间栏中。
只要包含了所要求的信息,其它形式的船上工作时间布置表也可接受。
--- 船东应确保每日工作时间或每日休息时间用英语和船舶工作语言以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格式或ILO/IMO的示范格式进行记录,
--- 以便监督各条要求的执行情况。尽管在范本格式中的记录是以30分钟为间隔,使用电子记录系统如国际航运商会网站上的 "ISF Watchkeeper"也是可接受。
---- 他们自己的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记录副本,并由船长或船长授权的人以及海员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签注(签字)。每个海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必须在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或在船上保留12个月,以较长者为准。
--- 1 8岁以下的年轻海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且应仅仅是因不可避免的安全原因才能加班。-应允许足够的就餐时间,且每日主餐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应尽可能在每连续工作2小时后安排15分钟休息。
现行的国际公约体系中,关于海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STCW和MLC,但是二者略有不同侧重:
(一)《 STCW 78/95公约》单向规定:最少休息时间(每天10小时)
1995年,在修订《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公约》)时,引入最少休息时间的概念,开启了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的法规体系严格量化海员的工作时间,并从1997年开始生效。《STCW 78/95公约》A-VIII/1部分规定,应保证海员每天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并应保持相应的记录。
(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双向规定:最少休息时间(10小时)和最大工作时间(14小时)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首个关于工作时间的公约采用了“8小时工作日和48小时工作周”的原则。这些标准被认为是最接近健康文献中所建议的50小时临界点,如果工作时间超过该临界点,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从1936—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些公约,规定在海上采用8小时的工作时间。然而,这些公约都未生效。
直到《2006年国际劳公约》发布,国际劳工组织才将海员的作息时间纳入法规的监管范围。该公约中“工作和休息时间”部分规定,“海员在任何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和“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或者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内不得少于10小时”和“在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并应保持相应的记录。
二:MLC证书 三位一体
DMLC Part I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Part I) 是由船旗国编制,概述了船旗国从法律层面实施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每个要素,该文件是检查员对船舶进行认证和检查的参考依据。
船东参考DMLC Part I编制完成的DMLC Part II (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Part II)及MLC证书一起作为 MLC 认证整个过程的一部分一起进行评估。
为了各船能够顺利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公司根据要求制定了文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船东声明)》、《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Part I(船旗国政府声明)》)报送指定机构R/O审核,文件审核通过后,将送达船舶保存。以后所有涉及海事劳工的检查都要以此文件为依据。
另外,还有一个支持性文件《船员雇佣协议》。此协议是验证船员工资待遇是否达到了船旗国政府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船舶获取MLC证书,必须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以下16个方面的规定:
● 最低年龄
● 体检证书
● 海员资格
● 海员就业协议
●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 工作和休息时间
● 船舶配员水平
● 起居舱室
● 船上娱乐设施
● 食品和膳食服务
● 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
● 船上医疗
● 船上投诉程序
● 工资支付
●财务担保(2.5遣返)
●财务担保(4.2)
整个MLC公约的结构:5个方面,每一部分都有“规则”、“标准”、“导则”,
“规则”内容不可协商,
“标准”被称为A部分,
“导则”被称为B部分。
1、 船舶要配备一份MLC2006公约。要有船旗国或以其名义工作的认可组织颁发的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海事劳工证书附带一份《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有两部分,一部分声明船旗国的法规如何符合本公约,另一部分由船东撰写,它声明船舶如何符合第一部分的规
2、 海员体检证书刚刚到期,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船员继续工作到下一停靠港,但所允许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
3、 海员拥有并保管好所签署的协议的原件,并必须随船携带复印件。就业协议内容很详细,包括工资的计算方法、带薪休假天数、合同终止条件、遣返权利等。
4、 雇主需按月提供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账目。加班记录由船长保管按月核对。确保把海员收入寄回家。同一船上的海员应同工同酬。海员工资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克扣。
5、 四种情况被遣返时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就业协议期满;船东终止合同;出于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生病、受伤、船舶失事、在战争地区从事贸易或船东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船员责任。除非严重违反的就业协议,否则遣返费不得在工资中扣除。
6、 海员自己停止工作,合同即会终止。休假期间,其他所有合同权利仍将有效。
7、 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进行赔偿,由船东提供总额可以限为2个月工资。
8、 起居舱室尺寸、供暖、通风、噪音、振动、卫生设施、照明、医务室都有相应规定。1万总吨船舶上单床位房间面积7平方米(高级船员为10平方米)。对于MLC2006公约生效日前建造的船舶,《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第92号)和《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中规定的建造和设备的要求继续适用。
9、 船长或其受权人员必须执行经常性检查并备案: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用于存储和处理食物及饮用水的场所和设备,厨房和食品的制备区域。厨师必须经过培训和取得资格。
10、 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牙病,使用标准医疗报告表格并且对其保密。在船日常职责中负责医疗服务或能够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海员,必须按照STCW公约的规定完成适当培训,内容包括《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指导文件-国际海事培训指南》《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所有船舶都必须在船上备有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
11、 船东承担海员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伤害或死亡所导致的任何费用,船东仅限于支付从伤/病之日起的16周。只要在船就应获得全额工资仅限于16周。长期残疾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就业协议或CBA的规定给予补偿。船东在三种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海员故意隐瞒的疾病或病症,在船舶服务之外发生的其他受伤,受伤或患病是因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12、作为一名海员,可以在船上向高级船员或船长投诉,或将此类问题反映给船东或船旗国,也可以向PSCO投诉。
13、MLC规定了上网的要求,同时带了一句“可以收费。
14、MLC相关的张贴不少。投诉程序、工作时间计划(含在港和航行)、财务担保(2.5和4.2)
三:PSC检查MLC缺陷汇总
AMSA于2022年5月1日到2022年6月30日的两个月内,对澳大利亚船舶及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就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进行了集中大检查。
船长应熟悉2006劳工公约的要求,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澳大利亚第11号和28号海事命令及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AMSA当时的检查清单如下图8个问题:
MLC和SOLAS、MARPOL以及STCW一起呗称为四大支柱公约。疫情期间,关于休假难,MLC风头十足,关于拖欠工资,多次有海员投诉的澳大利亚AMSA,成功解决。像开头提到的星期天不能休息,外籍海员就给投诉成功了。应该说现在大多数船长不会这么做的,可能人家也有苦衷。实际上,现在很多船长都在吐苦水,太累了,太难了,各种检查报表,各种规定,不是开船的,是做PAPER WORK和迎接检查的了。好像是个怪圈,越是检查多,越忙不过来,越还出事多。不知道是不是原因,至少之一吧?
如果船长都是被迫无奈,强制性的周日都不让休息,效果也不一定好,还可能出安全事故呢。上帝造人第七天都休息,何况凡人?有专家说“苦难的被逼的奴隶建造不成金字塔”———因为压迫总会有反抗,甚至破坏。紧急情况,煤改粮备舱,我觉得周日加班大家都能理解,要是巴西拉粮食会远东途中,还不让正常休息,真的可能出问题。
就说MLC公约,做了很多事实,但也不是没有瑕疵,工作时间记录就有点鸡肋,因为派员少,不得不加班的特殊情况,逼着你作假。这个网上有很更多探讨,没准以后能改进呢,说不准……。以上都是个人理解,一家之言,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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