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展对全球航运业和海员群体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给海员换班和遣返造成了重大障碍,由于各国对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防控措施的不一致,安排海员换班或遣返仍是航运业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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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以来,全球航运业估计只有大约25%的海员正常换班,这不仅对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为部分本不愿遵守国际公约的不良船东或船舶管理人提供了更多违反公约要求的借口,因为降低船员更换周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海员更换或遣返以及带薪休假的费用,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践踏了海员的正当权益和合法诉求。
除了人道主义、海员权益问题以及遵守公约法规的问题外,长时间在船工作造成的疲劳和精神健康问题可能导致严重海上事故的风险越来越大。虽然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船舶建造技术和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海上事故仍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凸显了人为因素在船舶安全航行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而基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阶段,各国疫情仍处于不确定时期,海员换班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解决,超期服役的海员长期在船上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精神层面的调整和满足个人家庭因素的迫切需求,加之世界各国对靠泊港口的外籍船舶海员下地活动的限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海员个人精神压力的高度紧张、焦虑和负面情绪的集聚,进而影响船舶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清洁。
根据IMO通函可知:目前全球各成员国根据自身国家疫情发展情况大致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解决海员证书到期问题:
一是分阶段解决海员证书到期问题,先对当前海员证书延期或展期,后根据疫情发展出台海员换班或遣返政策。比如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中国政府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海船海员办理证书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受疫情影响船舶、海员相关证书的检验和换发可以延期或远程办理。随后在9月24日,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外交部联合发布《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加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的公告》,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或遣返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鼓励换班,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国国情海员换班或遣返机制。2020年6月11日,新加坡航运协会(SSA)、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新加坡海事官员联合会(SMOU)与国际海事船东理事会有限公司(IMEC)和世界航运理事会(WSC)合作成立了新加坡海员换班工作组。工作组编制了海员换班的相关指南,为航运界提供指导。
三是在疫情初期海员证书展期举措的基础上对海员证书再展期。这种方式对于促进海员更换或遣返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与当前IMO积极鼓励成员国开展船员换班倡议背道而驰。这种海员证书或者就业协议到期展期的做法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缓解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扩散的威胁具有积极的作用,随着疫情常态化发展趋势的变化和海员更换或遣返受限造成的潜在的巨大安全风险和人道主义危机,各成员国应积极承担起船旗国或港口国的责任,在控制疫情的同时积极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开展海员安全更换或遣返。
正如IMO通函中提到的,只有在非常情况且没有其他替代办法的情况下,才应考虑将证书的有效期延长到法定最高限额之上。短期证书或其他措施的出台应仅限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引起的具体情况,并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同时将海员证书展期的决定交由船旗国负责。
为了全球航运环境的良性发展和经济贸易的快速复苏,海员换班或遣返必须得到快速有效解决。鉴于此,根据目前IMO推荐采用的措施和指南,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常态化,妥善处置全球性海员换班或遣返难题建议参考以下做法:
1、继续由IMO推动发布海员换班或遣返的相关倡议和指南,并积极开展与各国政府进行外交合作,以鼓励取消海员在不同地区和国家间的旅行限制。国际海事组织设立了海员危机行动小组(SCAT),并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和国际航运公会(ICS)等其他组织合作为海员换班或遣返找到解决方案。此外,在2020年9月24日世界海事日,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全球契约与国际航运协会和国际运输工人联盟合作,召集了联合国机构、政府、跨国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船东和海员代表呼吁采取行动解决当前的危机,并提高人们对海员的重要作用的认识。
2、建立国家或地区间开展多边或双边层面合作机制。一是根据IMO第4204/Add.14号通函,就一些国家或地区多边或双边可能普遍存在的情况,积极开展会谈并达成相关国家间或地区间的海员换班或遣返协议,确保海员安全有序更换或遣返。二是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吸取的经验教训,航运组织应加强与各国政府合作交流,提供便利航运业务实用举措,以期能够在未来全球大流行病发生时发挥其重要作用。
3、鼓励IMO各成员积极履行IMO相关海员换班的相关指南。一是鼓励和督促所有成员国指定海员为提供基本服务的“关键工作人员”,以便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上下船舶。二是审慎考虑接受IMO推荐的国际公认的法律及相关文件的可能性,如涉及STCW公约中海员适任证书、健康证等展期问题。三是各成员国相关劳工组织或部门和海员管理公司出具海员身份证明文件(ILO 185)的信函,由海员携带,作为其关键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以便为其换班或旅行提供便利。
4、加强IMO相关海员换班或遣返指南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各成员国政府应与其国内相关部委、机构和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根据IMO通函指导意见,制定本国统一有效的控制措施。一是推动采取允许豁免检疫或类似措施的符合相关国际规则或健康监管指南的管控。二是由成员国政府做好加强与IMO沟通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传达工作。三是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航空业合作,探讨如何尽快增加往返海员主要原籍国或其常住地的商业航班,根据IMO近期发布的第4204/Add.32号通函来看,这一合作已初步实现。航空业的加入,将为后续船员换班航班的安排带来进一步的便利,便于业界就船员换班予以及时安排。
06-10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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