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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任解职管理沿革及疫情影响下的管理建议

摘要:加强船员任解职管理意义重大。总结归纳我国船员任解职管理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和三次重大变革,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任解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违规行为处理、统一工作做法、加强现场核查和加强采集管理等针对性管理建议。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关键词:船员;新冠肺炎疫情;任解职;服务资历

 一、船员任解职概述

船员是一种重实践的经验积累型职业。船员上船担任职务并切实履行职责是船员个体积累实践经验、提升业务技能的必要途径。船员通过上船担任职务,个人工作经验、业务技能等发生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相关经验和技能成为取得上一等级或上一职务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船员服务资历则从时长和任职表现两个维度客观反映了船员的经验和技能从量变到质变飞跃的过程[1]。船员任解职即船员上船担任所持适任证书相同或以下职务,安全且有效履行该职务一段时间后,下船解除职务,获得船员服务资历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20年0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 第五条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船员服务资历是船员取得适任证书的必要条件,是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这一行政许可的前提。因此,保证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准确非常重要,而做好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是关键。

 二、船员任解职管理的历史沿革

我国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和三次重大变革。第一阶段:船长签注,船员办理签证,主管机关核验盖章;第二阶段:船长签注,公司报备,主管机关监督检查。第一次变革:取消船员服务簿资历签证,增加公司管理责任;第二次变革:引入船舶船员协同管理,海船船员通过刷身份证或公司报备进行系统任解职生成电子资历;第三次变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海船船员现场刷身份证办理任解职,通过船舶报告系统登记任解职信息,海船船员本人登录系统录入服务簿资历信息。

 ( 一 ) 两个主要阶段

 1.第一阶段

关于我国船员任解职管理,可追溯到1984年6月27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 水监字〔1984〕82号 )。该通知规定:“船员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均须由船长在《船员服务簿》的‘任解职记载’栏内逐项认真填写,并由船长签字。”“持有《船员服务簿》的每个船员,应在每隔24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内,去所持《船员服务簿》的签发机关办理一次签证,并交纳手续费人民币壹元。”“签发机关在办理《船员服务簿》签证时,应对其中所载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并在‘任解职记载’栏内,对已记载的服务资历逐一加盖验证章。”当时船员任解职管理模式为:船长在船员服务簿填写并签字负责,船员定期办理签证,主管机关检查核验服务资历。在第一阶段,对于船员任解职管理,船公司的责任不明显,主管机关检查核验手段不够、工作量大,船员不便利且需交纳手续费。

 2.第二阶段

时隔23年后,我国第一部专门对船员进行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在2007年4月14日通过国务院令第494号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基于此前船员任解职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船员劳务市场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07年版 ) 第二十二条规定,“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五) 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第四十一条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第二阶段在延续船长如实签注船员服务簿资历责任的同时,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公司等用人单位进行船员任解职资历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于2008年5月4日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第二十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 三 ) 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 二 ) 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上述条款强调了船员用人单位进行任解职管理的责任,并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进行了明确。

 ( 二 ) 三次重大变革

 1.第一次变革

我国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自2007年发生第一次变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要求,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从2007年起大致通过如下模式开展:船长在船员服务簿如实签注船员服务资历,公司及时准确报备船员任解职情况,海事主管机关监督检查船长和公司履行船员任解职职责情况。

在此管理模式下,船员服务资历主要通过船长在船员服务簿内书面签证记载,同时,船员用人单位严格船员任解职管理尤为重要。然而,部分船员用人单位并不能严格落实船员任解职管理主体责任,出现了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问题,给主管机关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2]。

 2.第二次变革

针对船员服务资历的管理问题,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船舶船员协同管理,此为第二次变革。除了船长在船员服务簿内书面签证记载船员任解职情况外,中国籍海船船员在国内港口上下中国籍海船需凭船员服务簿、身份证等证件或材料,在海事基层站点刷身份证,由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2.0”中进行任解职操作,生成系统电子资历;中国籍海船船员上下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海船或在国外港口上下中国籍海船任解职的,由其派出单位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报备任解职信息,生成系统电子资历。其后一段时间,开展船员任解职操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的通知》( 海船员〔2015〕458号 ) 进行[2]。

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模式下,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了监督检查手段,创新了监督检查方式,提升了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但船员用人单位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任解职管理上的弊端。

 3.第三次变革

2020年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动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作为2020年推进的9件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被提出。“推动实施船员服务便利工程”中的一项工作为:优化船员任解职管理模式,取消海船船员现场刷身份证办理上下船任解职手续。这标志着船员任解职管理将迎来第三次变革。

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船员管理各项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中国海事局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的针对性举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取消海船船员现场刷身份证办理任解职,通过船舶报告系统登记任解职信息,海船船员本人登录系统录入服务簿资历信息。

2020年2月20日,中国海事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办理指南 ( 2020年2月 )》,指南明确自2020年2月23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实施远程办理,取消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方式,船员任解职信息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生成。3月27日,中国海事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及相关证书办理指南 ( 2020年3月 )》,对疫情防控期间任解职的补登记、特殊船舶的任解职操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增加了“海船船员服务簿资历填报”内容,明确“船员办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需的海上任职资历为船员服务簿记载的资历,由船员依据船员服务簿记载如实填报”。两份指南均说明将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评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及证书办理的管理办法,以确定后续相关工作安排。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船员任解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员任解职新模式为:船长如实签注船员服务簿资历,公司或者船方及时准确报备船员服务资历 ( 通过船舶报告系统或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登记任解职信息 ),船员如实在系统填报船员服务簿资历,海事主管机关监督核查资历。

 ( 一 ) 存在的问题

在新模式下,与船员任解职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均需参与进来,共同为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负责。船员任解职新模式在各方履职方面考虑得更周密,制度更完善,但在管理上尚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于船员、公司不有效履职,在系统中不如实报备船员任解职信息的行为,相应的约束措施不够,缺少处罚依据,违规成本太低;二是新船员任解职登记模式作为疫情期间的应对举措,由于时间匆忙,海事执法人员可能对相关工作要求理解偏差或把握不到位;三是对于船员、公司 ( 或船方 ) 联合恶意虚假报备 ( 或补登记 ) 任解职信息的行为,可能难以发现,给管理带来困难;四是船舶报告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登记的任解职信息存在数据传输不及时、部分数据混乱等问题;五是在系统进行船员服务簿资历填报,可能给部分不熟悉计算机操作的船员带来麻烦。

 ( 二 ) 相关建议

 ( 1 ) 对于船员和公司的不如实报备或填报任解职信息的行为,目前仅有明确采用不给予当事人远程办理、证书邮寄等便利服务的处理措施,这是远远不够的。建议从两方面加强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法规或制度建设:一是规定具体罚则,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船员用人单位报备船员资历义务的规定,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增加对船员用人单位不如实及时报备船员任解职情况的罚则,促使船员用人单位有效履职、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报备资历的真实准确性。二是加强诚信管理,充分发挥海事信用信息管理作用,对于不诚实企业和船员给予信用信息记分,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恶意不如实填报信息的船员,还可以在船员管理系统对其进行不良记录记载,限制其后续职业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依据和程序,统一执法要求和标准,减少自由裁量度。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船员、公司进行政策法规的宣贯,让其知晓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同时,加强对船员、公司人员相关操作的指导,避免不当操作导致报备或填报资历信息不准确。

 ( 2 ) 通过发布相关管理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并加强内部培训,让海事执法人员明晰相关要求,统一工作做法,从而有效履职,避免承担行政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海事执法人员准确高效地指导船公司和船员进行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

 ( 3 ) 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海事现场核查。疫情期间,不便于现场登轮核查船舶配员情况,建议通过智能手机的定位功能,运用生物识别技术,通过“海事之眼”之类的微信小程序进行远程配员核查,并适当加大频率和覆盖率。对于补登记的任解职信息,需进行标识并要求予以重点核查确认。

 ( 4 ) 加强系统任解职资历的采集管理。一方面要规范船舶报告系统中任解职信息登记操作,从源头上保证登记信息的数据质量;同时,加快船舶报告系统中登记信息的数据提取和处理,提高资历生成速度。另一方面,为不熟悉计算机操作而不能录入船员服务簿资历的船员,开辟绿色便捷服务通道,经船员本人现场提出船员服务簿资历录入申请后,由海事窗口执法人员代替船员录入系统,便利该类船员办证。

 四、结语

船员任解职管理经历了两个阶段和三次重大变革的发展,目前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但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通过法规制度的完善、管理手段的创新、服务理念的深化,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从而提升船员服务资历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升友.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及管理建议[J].世界海运,2019(12):6-10.

[2]刘升友,王举.基于三方确认的船员服务资历管理模式[J].中国海事,2020(4):43-45.

作者简介:

刘升友,湛江海事局。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0年第6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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