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C
1、案例背景
本期给大家带来了一起有关海事劳工公约的案例。
案例就船上实习人员是否属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范畴的“海员”进行探讨~
在对某轮开展PSC检查时,发现该船有3名实习人员,分别为2名肯尼亚籍轮助和1名韩国籍驾助,在船员名单上显示为“A/E”和“A/O”,实际在船协助轮机员和驾驶员工作。但该3名实习船员未与公司签署海员就业协议。
一、公约/法规原文
MLC/T2:标准A2.1 – 海员就业协议
1.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符合下述要求:
(a) 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应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或者,如果他们不是雇员,契约性或类似协议的证明)为其提供本公约所要求的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b) 签署海员就业协议的海员在签字前应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还要为海员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确保其在充分理解了其权利和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
(c) 有关船东和海员应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海员就业协议原件;
(d) 应采取措施确保包括船长在内的海员在船上可以容易地获得关于其就业条件的明确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包括一份海员就业协议的副本,还应能够供主管当局的官员,包括船舶所挂靠港口的官员查验;以及
(e) 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其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
MLC /第2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1. 除非具体条款另行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f)“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二、分析
从船上船员名单、船员服务簿和申请书上看出,这3名实习船员在船担任驾助和轮助,协助驾驶员和轮机员工作。从劳工公约角度来说,这3名实习船员属于“海员”范畴。应持有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但在检查时他们均表示未与任何公司签署任何形式的就业协议,或者契约性或类似协议的证明。显然这与劳工公约相关条款的要求不符。
因为该船劳工证书由船旗国签发,3月12日,船旗国主管机关针对实习船员的海员就业协议,签发一份声明,认为实习船员无需海员就业协议。
1、根据ILO官网《compendium of maritime labour instruments》对于“实习生”是否适用《2006海事劳工公约》也做了详细解释,明确指出“实习生”应该看作劳工公约中的“海员”。
2、另外根据2019年2月24日至3月1日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招募和留住海员与促进女性海员就业第三方会议”上通过的《招募和留驻与促进女性海员的结论》文件(SMSWS/2019/9)中第4条明确强调实习生属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定义的海员。
所以港口国检查官认为实习生应持有双方签署的就业协议。
经过双方沟通和解释,船旗国及公司接受了港口国的观点,并让船长作为船东授权人与3名船员签署就业协议。
中国船级社和马绍尔船旗国针对实习生发布相关技术通告,明确实习生属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范畴的“海员”。
为确保满足《STCW公约》要求,海员在实习生时获得的海上资历是海员适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06海事劳工公约》,“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所以,在船舶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客船服务员和演职人员等均需与船公司或代理签署劳动就业协议或者其它各种形式的协议,这也是船公司容易疏忽的地方,在检查时要特别关注。
来源:阳光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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