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法》、IMO、船旗国、船级社及港口国对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作用
申晓利 船长
Nick Souza Photography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关系和简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又称《海洋法公约》或《海洋法条约》,是1973年至1982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产生的国际协定,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海洋法公约》被广泛视为一项“结构性”法律文书,它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界定了各国在利用世界海洋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为企业、环境和海洋自然资源管理制定了准则。该公约涵盖了设定海洋界限、航行、群岛地位和过境制度、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权、深海海底采矿、开发制度、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争端的解决。
《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即船旗国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发放船舶登记证书,且船旗国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
《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保护海洋环境和保护公海科学研究自由的一般义务,保护及维持海洋环境和为所有国际海事组织环境法规提供法律“框架”。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故意或意外地将外来或新物种对海洋环境带来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的作用是创建一个监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运业框架,普遍采用实施。涵盖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等方面,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
该组织的内部结构主要有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其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管理航运的专门机构,但对船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而是通过制定各类国际公约,通过船旗国对各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实施监管,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船舶回收准则》(IMO Guidelines on Ship Recycling),《载重线公约》(Load Lines Convention 1966),《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等公约,国际海事组织通过解决海上活动的具体方面,为《海洋法公约》的实施做出了贡献。
《海洋法公约》概述了缔约国在不同海域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在国际海事组织主持下通过履约文书行使和履行。《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是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实体。《海洋法公约》由联合国制定,为世界海洋的利用制定了法律框架,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卓越的国际组织,有能力为国际航运的安全、安保和环境绩效制定国际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国际航运的安全、安保和环境绩效。
二、船旗国,船级社及港口国是如何分工监管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的
根据《海洋法公约》(UNCLOS)第94条的规定,船旗国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下列义务:
1)船旗国对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对该国国籍的船舶、船舶上的一切人和物及其船舶上发生的事件所实行的管辖。
2)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3)每个国家特别应:(1)保持一本船舶登记册,载列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名称和详细情况;(2)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船长和船员行使管辖权。
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核机制IMO Member State Audit Scheme (IMSAS)
1)目的:由于国际海事组织没有执行管辖权,因此需要衡量国际海事组织标准的有效性,以及成员国如何执行这些标准;
2)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审核机制是监控船旗国(以及港口国和沿海国)履行海事组织公约义务的一种手段;
3)监控船旗国将职责委托给船级社(RO)的手段.
船旗国对船舶的主要管辖权:
1)通过国家立法使国际公约生效后监督船舶实施
2)确保船舶符合公约所载的条例、程序和惯例;
3)船旗国确保船舶遵守技术标准,按公约标准定期检验船舶
4)向符合公约规定的船舶签发有关证书
5)船旗国安全检查
6)事故后调查,发现可能的影响
7)缔约各方有义务禁止违反公约的行为
8)被要求调查违规行为的报告
9)船舶违反法规证据充分的,依法提起诉讼
10)如指称的违反事件发生在另一沿海国或港口国的管辖范围内,船旗国应接受受影响缔约国提供的证据,要求提供更好的证据,以便进行诉讼
11)船旗国必须对违规行为制定适当的制裁措施
12)汇总事故,船舶违规指控事件并报告国际海事组织及其他相关方
4. 由于船旗国检查和审核人员受限于很难全球性覆盖船舶到达的各个角落,因此委任和授权船级社(RO)进行。船级社以“促进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为使命,充分发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船级社通过对船舶的检验,使船舶达到船旗国和P&I的要求,以及船东和公众期望的安全标准。船级社提供的传统服务主要包括:入级服务和法定检查。
1)入级服务:通过入级检验保证船舶的质量和航行安全,并能代替船旗国执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如果没有入级证书,船舶将无法正常营运,因为入级是船舶登记和投保的前提;
2)法定检验:随着最近40年来航运国际公约的不断增多,船旗国对船舶状况进行监督越来越必要的情况下产生的。船旗国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哪些船级社可以代表其按照SOLAS 公约、LOADLINE公约及MARPOL公约及STCW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实施检验、发证。
3)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审核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是指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的要求对船舶和船公司的质量体系状况进行审核,为船舶和船公司分别颁发SMC和DOC证书。
4)船东应告知船级社足以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事项。包括:
a.任何关于船旗、船舶所有权、船舶管理人或船名的改变;
b.船舶和海上设施任何的碰撞和搁浅;
c.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其他损坏、缺陷、故障、航行事故;
d.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期望用途或实际用途的改变。
5. 港口国检查(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是指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船舶实施的,以船员、船舶技术状况和操作要求为检查对象,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与控制,港口国监督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保护本国水域航行安全的权力。
6. 港口国检查与船级社和船旗国有着密切关系,港口国检查实际上是检查船舶符合船旗国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要求的程度。港口国监督除了是船旗国监督的一种补充管理措施,又反过来通过选船机制、目标系数、黑名单等监督船级社的检验和船旗国的履约情况。在船旗国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港口国监督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船舶安全。而且近年来港口国监督发展的历史证明,港口国监督在打击、消除低标准船舶方面的确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港口国监督只是对船旗国监督的积极补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在于船旗国,港口国监督不能够取代船旗国监督、也不应该取代船旗国监督。港口国监督,一方面是监督船东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是监督船级社严格按照公约标准检验船舶。
三、小结
1. 从本质上讲,《海洋法公约》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背景,国际海事组织在该框架内实施和实施具体规定,以促进全球安全、可靠和无害环境的航运做法。双方的关系在于合作构建全面有效的全球海洋事务治理结构。同时,《海洋法公约》规定船旗国和港口国对船舶实施监督,国际海事组织虽不直接监管船舶,但出台的各类法规由船旗国负责监督船舶实施,船旗国又授权船级社以专业的标准监管船舶和航运公司的管理规范,港口国检查又是对船旗国和船级社及航运公司对船舶监管的有效复核。
2.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与国际海事组织(IMO)为船旗国(Flag State),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y)及港口国(Port State)管理和监督船舶提供法律依据和准则,同时船旗国、船级社及港口国之间有着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和互助协作的密切关系,三者在保证船舶检验合格、履行公约方面缺一不可,共同努力提高海上安全与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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