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海日志》的正确记录
《航海日志》是反应船舶航行和运输生产过程实际情况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法定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中国籍船舶应当配备正版的航海日志,外籍船舶必须配备船旗国发行或认可的航海日志,航海日志必须以船旗国语言、英语或者船上工作语言填写,并且船舶的航海日志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主管机关、航运企业和保险公司可以透过船舶航海日志的具体记录情况有效的掌握船舶日常安全生产情况。
船长对《航海日志》的正确记载负责;经常检查记载情况并督促驾驶员正确记载;逐日审核并签字。大副负责《航海日志》的具体管理;启用新本《航海日志》时,完整填写扉页主要船舶资料等栏目,并随时记录船长驾驶员动态表及演习记录表相关内容,每天审阅签署。值班驾驶员按本规则进行记载和负责《航海日志》的日常管理;交班时,紧接右页本班记载之后签字。
《航海日志》必须严格、认真、正确地记载和管理,并且根据《航海日志》的记载,事后能够重新绘出航迹,能够反映出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右页和左页航行记录部分,按时间顺序逐行记录。左右页记录时间不必对应。每日终了,余下各行用斜线划去。使用不褪色墨水记载,字体端正、清楚,词句明确、精炼,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如果错记或漏记,将错误字句划一横线,表示删去(被删去字句仍应清楚可见),改正的字句在被删字句上面,漏记处的上面写上补充字句,并紧接着改正或补记字句之后签字,签字应标以括号。按规定的“航海日志常用名词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的《航海日志》用中文记载,采用中国海事局的标准版本。期租船舶,如有必要,可对应于中文记载的正本日志外另备英文记载的日志副本;方便旗船舶采用船旗国许可的版本,除中国香港籍船舶可用中文记载外,其他均用英文记载《航海日志》。
使用中的《航海日志》应放置于驾驶台,停泊期间必要时可放置于驾驶员的值班办公室。《航海日志》应按日期顺序记载,不得撕毁或增添并保持整洁。船舶如发生海事,船长必须将《航海日志》和有关海图妥善保管,以备海事调查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船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孙前进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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