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艘货船经由长江运输后,竟平白无故损耗了几十吨到上百吨货物,运输途中也都像幽灵一样突然不见信号。原来,这一切是马某等40余人的特大团伙在背后操作。他们通过事先联系承运船舶过驳的方式,先后12次在江苏、安徽、湖北的长江水域盗窃煤炭、焦炭、矿粉等物资2690余吨,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
经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分批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该起特大长江航道盗窃案部分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除上诉的主犯马某等4人外,有28人的判决已生效。
案发
伸向损耗的“黑手”
“我委托的运输船上煤炭突然少了100多吨,船舶信号突然消失了很久,船主的手机电话也联系不上……”2022年11月1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接到山东某物流公司报警,称其委托的运输船上损耗的煤炭初步预计竟达100余吨,实在不合常理,加之4艘货船此前还出现过通讯和位置异常的情况,收货的企业怀疑4艘货船的船主盗卖运输的煤炭。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经调查发现,4艘货船实际损耗的煤炭达300余吨,预估价值35万余元。结合收货方反映的4艘货船在承运煤炭的过程中都曾不约而同在长江扬中段水域出现监控断电、AIS(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是安装在船舶上的一套自动追踪系统,可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辨识及定位)异常关闭、在扬中夹江水域异常停靠等情况,办案人员初步判断,这些“损耗”极有可能是人为盗窃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以马某、张氏兄弟为首的42人“盗、运、销”特大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谋利
损耗流入市场
马某与张氏兄弟三人住在长江某分支水域周边,在此案前就曾利用水运的便利条件,与水运的船主勾结,少量多次偷盗船只上的煤炭等货物再转卖获利。
马某等三人在得知货船运输过程中由于抛撒滴漏等原因有3%至1%的报损率后,便一致认为,只要把货物损失控制在此范围内,同时让货主找不到“异常”证据,他们便可利用损耗来谋利。
经查,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掌握了“财富密码”的马某伙同张氏兄弟,与长江流域从事运输的31名货船船主及3名码头工作人员勾结,首先由货船船主关闭承运船监控摄像头、AIS等,待货船在江苏、湖北、安徽等省的停靠点停靠后,马某及张氏兄弟三人获取货船所承运的第三方企业的石油焦、焦炭、焦粉、煤炭等货物,再给予船主约市场价一半的货款,随后将货物提价卖给李某等5名收货人。
据办案人员介绍,一般每艘货运船卸下的货物重量在30吨到100余吨不等,再经李某等人的层层转卖,价格已与市场价无异。同时,为扩大生意,马某还专门印制名片发放给来往船主。到了后期,该团伙还将卸货的地点固定在江苏省丹阳市某码头,并专门租赁堆场用于存放货物。
由于案件涉案金额大、人员多、案情复杂,金山地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召开案情协商会5次,商讨侦查要点,提出4个方面的引导侦查意见,明确侦查建议10余条。公安机关最终查明,马某等42人先后12次在长江水域盗窃煤炭等物资2690余吨,涉案金额700余万元,非法获利44.3万元。
定性
事前共谋认定为盗窃共犯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马某和张氏兄弟的辩护律师提出,三人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金山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有很大不同,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确保定性准确,承办检察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马某等三人明知船主系重载运输货物,仍与船主共谋,并积极寻找码头、联系吊机卸载货物等,马某等三人与船主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同时,承办检察官基于证据进一步查明,马某和涉案船主等不法分子的盗窃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在8家受害企业中,有一家企业因为损耗大丧失了供货资格,严重影响了声誉;由于船主共谋参与盗窃,许多货主难以找到相关证据,被迫习惯亏损。
2023年10月开始,金山地区检察院依法分批对马某等42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对部分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张氏兄弟二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各并处罚金40万元;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上述4人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年10月中旬,金山地区检察院干警赴长江丹阳段水域,结合办案向运输船船主开展法治宣传。
针对该案中部分企业存在管理漏洞导致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的情况,金山地区检察院还专门组织干警赴相关企业进行普法宣传,告诫企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注意收集证据并选择报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陈晨 滕玉青 庄莹
漫画:姚雯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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