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由锂金属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驱动的车辆装载在集装箱内进行海上运输时属于危险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托运人须确保车辆适运,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梳理目前锂电池驱动的新能源汽车海运现状和海上集装箱运输要求,并针对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难点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危险货物;装箱安全技术标准
一、引言
随着全球“碳排放”“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新能源汽车在许多国家销量持续增长。中国汽车品牌近年来逐步得到海外市场的认可,竞争力不断增强。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2年,我国全年累计出口汽车达311.1万辆,同比增长54.4%,其中新能源汽车出口达67.9万辆,同比增长1.2倍[1]。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出口国。我国汽车出口可通过远洋滚装船、集装箱船、中欧班列、公路汽车等交通工具运输,以远洋滚装船运输为主,但目前国内远洋滚装运力严重不足,使用集装箱装载汽车进行海上运输成为汽车出口的有效补充方式。从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来看,锂电池的总配套量占据了市场动力电池总配套量的80%以上,是最主要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2]。本文主要探讨锂电池驱动的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的现状和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的现状
( 一 ) 新能源汽车通过集装箱海上运输时的货物运输条件
我国出口的汽车主要是传统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汽车主要有两种:单独由锂离子动力电池驱动的纯电动汽车和锂离子动力电池、内燃机共同提供动力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车辆装载在集装箱内进行海上运输时,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免除条件,须划归为第9类危险货物。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特殊规定对车辆进行了划分,UN3171条目仅适用于由湿电池组、钠电池组、锂金属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驱动的车辆和在安装电池运输情况下的由湿电池组或钠电池组驱动的设备。UN3166条目包括了在安装电池运输的情况下,以内燃机和湿电池组、钠电池组、锂金属电池组或锂离子电池组共同提供动力的混合动力电动车辆。货物运输条件见表1。
表1 货物运输条件
( 二 ) 新能源汽车在集装箱内的装载方案及成本分析
1.常见的装载方案
一般情况下,托运人会选择40尺集装箱装载新能源汽车进行海上运输,常见的装载方案有三种。
( 1 ) 一箱两车:两辆新能源汽车一前一后平装于集装箱内,通过止移块 ( 如三角楔木 ) 和绑扎带与箱体进行固定,如图1所示。
图1 一箱两车装载方案示例
( 2 ) 一箱三车:集装箱内放置一个运输支架,支架与箱体做好固定,一辆车斜向装在运输支架上,一辆车平装在支架下方,还有一辆车平装于靠近箱门处。支架上的车辆通过绑扎带与支架进行固定,平装车辆通过止移块和绑扎带与箱体进行固定,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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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一箱三车装载方案示例
( 3 ) 一箱四车:集装箱内放置两个运输支架,支架与箱体做好固定,两辆车斜向装在运输支架上,两辆车平装在支架下方,支架上的车辆通过绑扎带与支架进行固定,平装车辆通过止移块和绑扎带与箱体进行固定,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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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一箱四车装载方案示例
一箱三车和一箱四车装载方式需使用运输支架来承载和固定车辆,通常分为内载式和外载式两种。内载式运输支架需先将支架固定于集装箱内,然后进行车辆装载;外载式支架在集装箱外先将车辆装载并固定在支架上,然后整体推入集装箱内进行固定。内载式运输支架和外载式运输支架示例如图4所示。
图4 内载式运输支架和外载式运输支架示例
2.不同装载方案成本分析
以宁波至迪拜的航线为例,2023年2月,一个40尺高箱的海运价格约1 200美元,如果采用一箱两车的方案出运,装箱、订舱等成本约900美元,折合每辆新能源汽车的综合运输成本为1 050美元左右;如果采用一箱三车的方案出运,运输支架、装箱、订舱等成本约1 200美元,折合每辆新能源汽车的综合运输成本为800美元左右;如果采用一箱四车的方案出运,运输支架、装箱、订舱等成本约1 500美元,折合每辆新能源汽车的综合运输成本为675美元左右。相比同期的滚装船的海运价格80美元/m3,一辆新能源汽车 ( 以吉利几何C纯电动汽车为例 ) 的体积约为12.67 m3,滚装装卸费用约50美元/辆,折合每辆新能源汽车的综合运输成本为1 060美元左右。一箱三车、一箱四车的装箱方案综合运输成本明显低于滚装运输,且自2022年9月份以来,滚装船市场运力趋于饱和,运价上涨,舱位预订困难,随着集装箱船运费不断降低,企业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不断增加。
三、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和传统燃油汽车在海上运输时的要求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危险货物的免除条件不同 ( 见表2 )
表2 危险货物的免除条件
2.车辆电池的要求不同 ( 见表3 )
表3 车辆电池的要求
3.海上运输的要求不同 ( 见表4 )
表4 海上运输的要求
4.内贸运输和外贸运输的装箱技术要求不同 ( 见表5 )
表5 内贸运输和外贸运输的装箱技术要求
四、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难点
( 一 ) 部分托运人不清楚新能源汽车海运时的货物运输条件
新能源汽车在不同运输形式、不同类型船舶上运输时运输条件并不一致。例如,根据《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铁路运输新能源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3]。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新能源汽车积载于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滚装处所或滚装船的露天甲板,或有关当局 ( 船旗国 ) 根据SOLAS 74公约第Ⅱ-2章第20条特别指定批准用于运输车辆的货物处所,且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蓄电池或燃料箱 ( 如适用 ) 没有泄漏迹象,则不适用本规则。而新能源汽车装载在集装箱内进行海上运输时属于危险货物,需要按照危险货物海运的要求进行申报和装载。但部分托运人不清楚新能源汽车海运时的货物运输条件,仍然将装载在集装箱中的新能源汽车当做普通货物托运出口,存在危险货物瞒报的违法行为。
( 二 ) 海运装箱安全技术标准尚不完善
新能源汽车海运装箱的现有要求,主要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 GB 40163—2021 )》的有关条款,属于危险货物装箱的一般性要求。而车辆在集装箱内的积载方式、绑扎系固方式与普通危险货物有着明显的区别,运输支架的额定载荷、绑扎带的强度和车辆系固方式等都与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由于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托运人在车辆装箱时不清楚具体要求,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在监装时难以判断装箱质量是否合格,给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
( 三 ) 部分新能源汽车的锂电池组是否符合运输要求难以确定
新能源汽车电池组具有自燃风险,且燃烧的速度快温度高,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高温有毒浓烟,扑灭困难,会对运输船舶造成火灾风险。因此,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时,车辆锂电池组须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9.4的规定 ( 具体见表3 )。对于大多数新车而言,可以满足锂电池组的UN38.3试验报告、有效的防短路措施、电池组的高质量管理方案等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但对于少数新车和大多数二手车而言,相关材料并不齐全,锂电池组重做试验和鉴定的费用较高且所需时间较长,是否满足海运要求难以体现。
五、促进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安全的建议
( 一 ) 出台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指导意见
建议相关部委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聚焦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需求,进一步梳理和明晰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要求和标准,加强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安全监管,不断提升海上运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障新能源汽车海上运输通道安全畅通,助力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同时加强宣贯,敦促托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托运新能源汽车,避免出现危险货物瞒报的情况。
( 二 ) 制定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装箱安全技术标准
建议相关部门会同船检机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航运企业制定关于新能源汽车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新能源汽车装箱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1 ) 运输支架的结构强度应满足海运要求,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 2 ) 绑扎带、止移块等器具应满足车辆系固的强度要求;
( 3 ) 车辆在集装箱内的绑扎系固方式应满足使车辆在海上运输时不发生位移的要求;
( 4 ) 车辆在集装箱内的积载方式应满足使车辆和车辆之间、车辆和集装箱内壁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间隙的要求。
( 三 ) 加强新能源汽车的锂电池组托运把关
托运人应对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托运人在托运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向承运人声明已采取的防止锂电池损坏、短路和意外启动的具体措施,并提供相应材料来证明锂电池组满足海运要求。针对二手新能源汽车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托运人可提供车辆的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合格证明,来表明锂电池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 GB 18384—2020 )》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 GB 38031—2020 )》的强制性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出口。
参考文献:
[1] 王政.2022年汽车出口超300万辆[N].人民日报,2023-01-28(1).
[2] 黎涛.新能源汽车火灾风险及安全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22(12):51-53.
[3] 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EB/OL].(2023-01-03)[2023-06-01].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1/30/content_ 5739162.htm.
作者简介:
赵国强,宁波海事局。
夏蕾蕾,宁波海事局。
孙雨晴,宁波海事局。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3年第9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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