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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现状、不足与对策

摘要:针对中国船员群体中存在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对相关院校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阐述新形势下航海类专业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并从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探讨完善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建议。

关键词: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船员;法律素养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一、引言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劳务输出大国。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年6月25日发布的《2019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 659 188人,其中注册海船船员784 355人,注册内河船舶船员874 833人。[1]规模庞大的船员群体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的重要基础保障。但在海事管理实践中发现,我国船员群体的法律素质总体不高,各类海事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轻则面临海事行政处罚,重则导致船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对船员个人职业生涯和群体综合发展都产生不利影响。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80%的海上事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而其中很多涉及船员违规操作的案例,其重要原因在于当事船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不足。从航海教育的角度看,健全和强化相关法律教育,丰富并深化航海相关法律教学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教育机制[2],培养海上专业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在航海教育阶段和职业生涯中有序地持续提升船员的法律素养[3],对减少海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海上交通事故,保障航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大有裨益。

二、中国船员法律素养现状调查

为充分了解我国船员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现状,笔者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22日,在海事相关部门的协助下,采用现场发放和网络平台发放两种形式,对我国船员群体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船员法律教育现状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35份。受访船员中64.17%为高级船员,35.83%为普通船员;35岁以下船员占52.83%,35~45岁占25.37%,45~60岁占20.29%,60岁以上占1.51%;本科以上学历为32.83%,大专学历占30.44%,其他学历人员占36.73%。

调查结果显示,关于在航海教育阶段是否学习过法律法规 ( 包含通用法律法规和海事法律法规 ),13.73%的受访船员表示专门学习过法律法规知识,79.70%的受访船员表示在准备适任证书考试时零星学习过相关内容,4.18%的受访船员表示对是否学习过法律法规知识没有印象,2.39%的受访船员表示没有学过法律法规知识。56.71%的受访船员认为自己的法律水平仅处于掌握基础法律知识的层次,了解进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一般性法律知识;20.59%的受访船员认为自己具有航海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能够分析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法律问题;22.7%的受访船员认为自己法律水平层次较高,具有良好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关于船员学习海事法律法规的途径,学校教育、公司培训和个人自学的比例分别为34.18%、33.22%、22.68%,通过海事部门宣贯获得法律知识的比例为9.92%。14.32%的受访船员曾因不熟悉法律法规而进行错误操作或错误申报,被海事部门行政处罚或导致水上交通事故。93.43%的受访船员认为需要在航海教育阶段加强法律教育,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海商法律法规、海事行政法律法规、海事国际公约、海员权益保护等内容。

调研可见,绝大多数中国船员在航海教育阶段接受过法律法规教育,大多数船员在准备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时也学习过法律法规知识,专门学习法律法规的情况较少。一半以上的中国船员的素养处于仅掌握基础法律知识的水平,少数中国船员认为自己具有基本的航海法律知识或较高的法律水平。船员学习海事法律法规的途径主要是在校学习和公司培训,海事部门宣贯在船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相当数量的中国船员曾因不熟悉法律法规接受过海事行政处罚或导致水上交通事故。中国船员普遍感到应在航海教育阶段加强海事法律教育。

三、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现状及不足

1.法律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开设航海教育的学校包括中专、大专和本科等各个层次。为充分了解我国相关院校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现状,笔者于2019年9月12日至11月22日采用查阅档案、走访调研和座谈交流等形式,对大连海事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航海类专业的法律教育情况开展了调研。

调研显示,在必修课方面,各院校对航海技术专业普遍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海商法”两门法律相关课程,对轮机工程专业仅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法律相关课程。在选修课方面,上海海事大学开设“货运代理实务与法规”“海上保险法”等航运专门法律选修课,但选课学生多数来自法学专业,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选修此类课程的学生不足相关选修课全部选修学生的12%。大连海事大学依托法学院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行政法”等内容丰富的法学全校任选课,但从统计情况来看,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选修法学任选课的比率最高的也仅为相关课程全部选修学生的15%。80%的院校对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学生开设“船舶管理”专业课,较为集中地介绍航运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包括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基本涵盖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据任课教师和学生反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仅在少量章节中对我国的法律概况进行介绍,授课教师来自思政专业的居多,实际授课中对法律内容的深入讲授不足,很少涉及法学原理、法律体系构建和法治思维培养,法律教学的效果不能满足航海类学生构建海事法律体系的需求。“海商法”课程涉及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污染物损害赔偿及其责任限制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这些内容对航海类专业学生未来职业生涯发展有很大帮助,但课程的着眼点主要在民商事法律方向,对航运管理相关国际公约和海事行政法规内容涉及较少。且对于航海类学生而言,在没有一定的民商法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学习海商法相关内容存在较大的困难。此外,选修课多为了解性知识,学生学习的心态和注意力大多放在浅层次了解和获取学分上,学习动力、授课的深度广度、教师给学生的学习压力都很有限,课时相对较少,学生基本无法深入学习和熟练掌握相关内容。“船舶管理”涉及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主要是从管理的角度展开论述,仅限于浅层了解,学科考核着眼点也是在培养船舶管理能力上,很难起到构建海事法律体系、深入剖析海事法律要求、培养树立海事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利于学生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思维。

2.法律教育存在的不足

综合上述调研情况来看,我国相关院校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尚存在以下不足:

( 1 ) 通用法律课程偏少,航海类专业学生通用法律基础有待强化

目前,相关院校针对航海类专业设置的通用法律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对航海类学生进一步学习海事法律法规所必需的行政法知识、民商法知识和国际公约体系涉及的很少,不利于航海类专业学生构建法律知识体系,为进一步学习航海相关法律打下基础。系统性的法律课程体系尚未建立,实际教学中仅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标的情况普遍存在[4];法律教育的内容浅显且零散,对法律理念的培树、内化以及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关注较少。

( 2 ) 海事法律专门课程匮乏,海事法律课程体系有待建立

目前,航海类学生在校期间主要通过“海商法”“船舶管理”课程和其他选修课学习了解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所学内容的深度、广度和适用性均不甚理想,相关课程的切入角度和学习效果也达不到从事船员职业岗位的需要。各校设置的可供航海类学生选修的法律相关课程也存在较大差异,与航海类学生将来从事船员工作的实际法律知识需求对应性不强,有很多需要掌握的海事法律知识在航海教育阶段没能熟悉掌握,应该树立的海事法律意识未能有效养成。

( 3 ) 注重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通过率,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考试、评估、发证”体制制约下的航海教育,从教学理念上看,“应试教育”占较大比例,教学过程中更多以通过海事部门组织的船员证书考试为目标,围绕适认证书考试对学生进行相关知识传授与技能培训,对知识体系构筑、业务素质培养的关注度较小。法律类课程除了在“船舶管理”课程中涉及部分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外,有关船员权利义务、海上交通法规的课程基本上被忽略了。这样的应试教育,侧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素质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法律素养难以达到航运事业发展的需求,不利于国际化高端复合型航运人才的培养。

( 4 ) 教学手段略显单一,多重方法结合的航海法律教学模式有待建立

从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来看,在校学习和公司培训是船员学习海事法律法规的主要途径,自我学习和海事部门宣贯等途径所获得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相关院校针对航海类专业开设的法律教育课程和船员所属公司组织的培训教学,由于师资匮乏、学时有限等原因,教师多采取“填鸭式”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较少采用案例分析、场景模拟等启发感知型教学模式[5],学生的学习兴趣得不到有效激发,学习浸入感不强,对问题的真实情况不能形成现实感官认识,教学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总体来看,我国相关院校为航海类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门类较少,课时有限,“应试教育”的色彩较浓,教学方法单一,航海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体系相对薄弱[6]。这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不相适应,也与培养高层次航海类人才的培养目标不相适应。

四、新形势下航海类专业学生加强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

1.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强国建设的新形势对航海类人才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新时代的航海类人才不仅要航海类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航海作业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人才培养的关键在教育,航海教育期间接受法律教育是航海类专业学生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的最重要途径。

2.维系海上交通安全形势的需要

船员是船舶的直接操作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国际公约和相关法规的实际执行者,船员群体是保障航运安全的决定性因素。若船员群体的知法懂法水平和守法用法能力达不到实际所需,极易在其从业期间发生与人为因素相关的水上违法违规行为或水上交通事故。加强对航海类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今后有效避免和减少海上交通事故和海洋污染事故,有效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将起到关键作用。

3.有效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船员长时间生活和工作在远离陆地的海上,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都对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给予格外关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从就业条件、船上最低保障、生活起居、医疗健康福利等多方面对海员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船员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2020年以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船员群体面临的“换班”困难、超期“服役”、生活条件恶劣、心理状态失衡等情况愈发突出,在此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推动联合国认定海员为“关键工作人员”,船员群体的特殊保护需求更为公众所关注。航海类专业学生只有熟知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使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学生多元化就业的需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船岸收入差距逐年减小,很多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放弃船上工作,选择航运公司或海事部门从事综合性、管理性和执法性的工作。在航海教育阶段,构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将为航海类学生在就业环节“加分提档”。航海类专业教育背景加上一定的法律基础素养,可以为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和广大船员创造更多的就业选择和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五、加强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建议

1.提升教育理念

从航海实践来看,航海相关法律素养是管理级船员的一项必备素质和能力。船员法律素养的优劣,将随着船员职务级别的晋升在本职工作中明显地体现出来,对船舶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所以,相关院校应摒弃以往应试教育思想,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前瞻性和船员的长远职业规划,彻底改变航海类专业学生法律教育不足的现状,将法律教育放在与航海专业知识同等重要的地位,合理设置课程并纳入必修课的范围开展教学。

2.完善课程体系

在教学内容上,相关院校应重新规划课程设置,注重对船员法律教育的分层次培养。建议从基础法律教育和航海专业法律教育两个方面构建海事法律课程体系及相关知识体系。基础法律教育是起点和铺垫,其作用是夯实学生的基本法律知识基础,培养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航海专业法律教育是海事法律课程体系的主要内容和教学重点,其作用是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帮助学生逐步掌握航海专业法律知识,建立完备的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知法、守法、正确用法和跟踪学习海事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在基础法律教育方面,建议开设独立的“法律基础”课程,系统学习我国法律体系架构及其主要内容、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其中,应重点学习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以巩固航海类专业学生后续学习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所必需的法学基础。同时,应在这一环节将船员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融合渗透,注重提升船员职业道德感和法律意识,为下一阶段专业法律的学习奠定基础。

在航海专业法律教育方面,建议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开设课程。国际公约课程应重点学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与航海职业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课程,建议结合不同的航海类专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开设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船员管理、船舶管理、通航管理、危防管理、海上事故、搜救应急、海事行政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课程,以满足船员工作中法律事务需求和长远职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应适当增加航海专业法律教育课时,以保障充足的知识讲授、研讨交流和思考领悟。

3.改革教学方式

在教学方式上,应减少“填鸭式”教学,针对不同的航海相关法律课程,分模块、分专题开展专项研讨型教学、引导型教学和案例分析式教学,组织学生采取模拟航海事故调查、模拟海事行政处罚、模拟海事法庭等形式,对相关法律知识点进行体验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感性认识,提升教学效果。

作为船员管理的实施机构,海事部门应当在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海事法律法规宣贯过程中,充分发挥权威解读和现场教学的作用,走进校园、走进公司、走上船舶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和在职船员开展实践性航海法律教学。建议海事部门根据我国当前航海教育中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航海院校合作,研究建立航海教育海事法律实训基地,为航海类专业学生“走进海事”“登上船舶”实地开展航海法律学习提供平台。

4.建立长效机制

应将法治思维培养贯穿于学校课堂教学、任职培训和船员职务晋升等整个教育与职业生涯,全方位、全过程强化航海法治思维培养,并注重对船员进行法律素质的考核。建议海事部门、相关院校和船员管理机构,在船员法律教育方面加强合作,搭建学习、培训、实践和考核有机融合的长效孵育平台,形成海事执法实践“走进”校园和企业、船员和航海院校学生“走近”海事执法第一线、院校教师和船员管理者深入了解海事管理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的良好法制学习和宣贯机制。建议海事部门在船员职务晋升培训中参照上述提及的海事法律课程体系,加大海事法律课程的比重,并将法律教育与船员职务晋升挂钩,将法律教育培训考核作为职务晋升的硬指标,督促船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海事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整体提升船员群体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六、结语

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离不开航海事业的发展,更需要高素质航海类人才队伍的支撑。强化航海教育中的法律教育,提升航海类专业的法律教学质量,提高航海类专业学生和船员的法律素养,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航海人才、提升我国船员群体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 2019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EB/OL].(2020-06-25)[2020-07-20].

[2] 王俊.“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商法》课程教学反思[J].大众科技,2018(20):79-81.

[3] 桂月亮.“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海员法治思维培养[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1):100-102.

[4] 吴兆麟,王新建,蔡诚君,等.美国航海教育专业与课程设置研究及与我国航海教育的比较思考[J].航海教育研究,2013(3):8-16.

[5] 陈丙义.论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62-66.

[6] 蒋跃川.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问题与建议[J].航海教育研究,2016(10):90-93.

作者简介:贾如存(1987-),男,海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要从事海巡执法及相关法律研究。

本文刊发于《航海教育研究》2020年第4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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