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正式施行30周年
30年来
海商法为规范促进
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年来
越来越多的法学生
因学习海商法感受她的独特魅力
并积极投身海事司法事业
即日起,宁波海事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
“法护蓝海三十年——我与海商法的故事”
通过海事法官、法官助理个人讲述
与海商法共同成长的故事
展现中国海事司法30年辉煌成就
展现中国走向海洋强国的征程
向海而行,心之所往
我出生于海岛城市舟山,我的父亲是一名船员。小时候每每依靠在母亲臂弯,望着父亲所在的船只,朝着一望无垠的大海渐行渐远,心中对探索大海的向往便多了一分,对海定波宁的期盼便深了一层。而就在我出生的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公布施行,也让我与她结下了不解之缘。2012年的夏天,我如愿考入大连海事大学,成为海商法专业的一名学生,在这坐落在渤海畔、黄海滨的大学开启我的理想之途。内容精深的课程,学识渊博的教授,带领我走进了海商法的殿堂,感受海商法的精、妙、美。
海商法的精,在于它的专业性。海商法起源于欧洲,服务于海上贸易与运输,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我国海商法于1992年完成,1993年开始实施,这部和我同岁的法律,是几代法律人耗费心血聚成的结晶。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负责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其他船舶关系。海上风险的特殊性造就了海商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规则精神与制度体系,海上贸易、运输的国际性也使得其制度规则具有显著的国际统一性,这使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成为相对独立而特殊的存在。
海商法的妙,在于它的特殊性。学习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规定,是我第一次接触“对物诉讼”。当时我有限的法律逻辑被颠覆:诉讼只能对人提起,怎么可以对物提起呢?海商法的精妙之处,在于对船舶进行拟人处理,海事请求权人可以对船舶提起诉讼,即对物诉讼,将船舶作为法律上的“人”来对待。出于对海事请求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权利人可以针对船舶提起诉讼,而不论该船舶的所有人是谁。权利人的权利附着在船舶上,即便船舶被转让也不影响权利的有效性,这是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的基础,也为将来的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
海商法的美,在于它的包容性。它并未拘泥于我国已批准、已生效的国际条约,而是借鉴和参考了代表行业发展趋势的一些国际海事条约。例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分别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相关条文,海难救助章主要参考了我国已批准但当时尚未生效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这种融合多个条约、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本国实际情况的海运立法模式,确保其各项制度在实施三十年来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
力学笃行,坚定理想
对海商法了解越多,我越发现,大学四年的学习仅仅使我“略知皮毛”,要真正理解、掌握并运用海商法,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对航运实务、国际公约等有更深入的研究。
于是我选择在本校读研,成为一名海商法方向的研究生。寒假期间,我来到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实习,这是我第一次零距离感受海事司法,见证海事法官们为十几名船员讨薪纠纷快速立案、调解、督促履行,乘小船前往小岛上勘察原告当事人的鱼排养殖情况,爬上高高的舷梯登外轮送达扣船文书……海事法官们的严谨专业、勤勉敬业,令我深感敬佩的同时,更加坚定了我守护深蓝的职业追求。2019年,我考入宁波海事法院,成为一名法官助理。
至今,我还记得第一次协办一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的情景。该案中,7名船员因船舶的实际经营人方某拖欠工资,向法院起诉方某和船东洪某,要求方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就被拖欠的工资对洪某的船舶享有优先权。调解过程中,洪某对自己成为被告表示出极大的不理解,认为自己只是将船出租给方某,拖欠船员工资的是方某,原告没有理由扣押自己的船舶。
一瞬间我的脑海里浮现海商法第二章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但如果只是生硬地向当事人宣读法条,很大程度上难以使其信服。于是我先向洪某解释船舶这类动产的特殊之处,说明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这些船员的法定权利,出于对他们的保护,法律规定船员工资债权可以在船舶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优先受偿。通过整个上午的沟通与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洪某也对调解方案表示了理解,并提出会积极督促实际经营人方某主动履行。
这就是海商法,它并不是冰冷无情的,它像山一样刚正、不可动摇,又像水一样灵活、刚柔并济,更像光一样温暖、普照众生。如何运用好海商法帮助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如何更好地向当事人诠释海商法,帮助他们学法、懂法、用法,是我毕生要修炼的课题。
我所在的自贸区海事法庭受理过这样一起诉前扣押船舶的申请。A公司所有的A轮与B公司所有的B轮在马六甲海域发生碰撞,船体均遭受严重损坏。随后,A轮前往新加坡船厂进行修理,B轮则继续行驶至舟山某船厂修理。为防止B公司转移财产,A公司向自贸区海事法庭紧急提出了扣押B轮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法庭接收到A公司提供的申请和担保后,立审执紧密协作,48小时内即完成立案受理、法律文书制作及扣押工作,为法官调处两公司船舶碰撞赔偿事宜打下了基础。这起案件既是宁波海事法院打造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典型案例,也是“诉前扣船+诉前调解”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生动实践。
这就是海事法官,他们从不愿待在“舒适圈”,不断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开阔视野,以促进公平正义、提升当事人满意度为目标,不断改进工作、开创新局,让良法善治浸润人心。
与法同行 孜孜以求
转眼间,海商法护航国家海洋经济发展已经走过了三十个年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航运产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与之接轨的一些国际条约也发生变化。为了长久保持生命力和先进性,为我国航运事业以及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海商法的修订正如火如荼地进行。
2023年,我和海商法一起迎来了而立之年。我将继续学习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以“直挂云帆济沧海”的决心,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经略海洋实践先行区贡献个人力量。我坚信,新修订完善的海商法将更好地服务我国海洋经济,进一步在海事海商国际领域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王依琳,宁波海事法院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三级法官助理
来源: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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