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联合国第77届大会正式通过《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授权于2023年在北京举行公约开放供签署仪式并建议将公约称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简称为《北京公约》)。这是第一个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也是海商领域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公约,体现了中国海商法人对公约做出的重要贡献。2023年9月5日公约在北京开放签署仪式。
据信德海事网了解,该公约旨在统一和协调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填补了国际海事立法在这一领域长期存在的空白。公约的签署以及随后的生效必将对航运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据信德海事网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朱作贤教授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委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之一全程参加了《北京公约》的磋商与谈判。鉴于此,我们特邀请到朱教授为航运业相关人士介绍关于公约的一些背景、内容和生效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并谈谈公约会对航运业带来哪些影响,以及航运从业人士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朱作贤 教授
信德海事:请朱教授您简单介绍一下《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朱作贤
《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有关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问题。鉴于船舶具有国际流动性,在一国可以产生清洁物权效力的船舶司法拍卖活动,在其他缔约国理应具有同等效力,否则,船舶买受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威胁,例如,司法出售的船舶在变更登记可能遇到障碍,也会存在原船舶所有人的债权人继续申请扣押船舶的风险,此种障碍或风险反过来会影响人们购买司法出售船舶的信心。显然,如果船舶被扣押之后长时间无法成功出售则必然有损于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船舶担保物权人以及各种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在此之前的“扣船公约”以及“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均未能解决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问题。该问题属于国际立法的空白地带,亟待国际统一规则加以调整规范。
公约的实体内容仅十条,可以说非常简约。为了实现前述公约的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船舶司法出售活动应提前向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发出船舶司法出售通知,应予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船舶登记机关”“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及其他登记的对船权人”“已告知法院的船舶优先权人”“船舶所有权人”“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光船租赁登记机关”。
(2)船舶司法出售活动应提前通过公开报刊进行公告。
(3)司法出售国还应当将司法出售通知以及司法出售证书及时传送至为本公约实施而专门建立的“线上信息存放处”,各国代表达成的普遍共识是该存放处将设立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已有的GISIS系统之上。
(4)船舶司法出售结束之后,应向购买人签发证明已获得清洁物权船舶的“司法出售证书”,该证书应载明公约要求的11项必要信息。
(5)除非缔约国法院确认明显违反公共政策,否则,对于已经签发了司法出售证书的船舶司法出售,缔约国都应当赋予购买人清洁物权的效力。
(6)除非缔约国法院确认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经持有司法出售证书的船舶购买人的申请,缔约国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变更登记。
除非缔约国法院确认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经由船舶购买人出示司法出售证书,缔约国法院不得以船舶司法出售前所产生的请求为由扣押船舶,船舶已扣押的应予释放。
信德海事:该公约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目前签署国有哪些?
朱作贤
公约的生效条件在第21条第1款中有明确规定,即“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180天后生效”,不难看出,公约的生效条件非常宽松。在9月5日的开放签署仪式上,3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来京参加签约仪式,包括中国、瑞士、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利比里亚、洪都拉斯等在内的15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公约的首批签约方。该公约此后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值得一提的是,签署公约不等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只具有表示赞同的象征意义。
信德海事:该公约将如何影响中国航运业?对于国际航运市场有何影响?它将如何影响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竞争?
朱作贤
这个问题很宏大,不太容易给出非常明确的答案。我的理解是该公约填补了国际海事公约体系的一个空白,不管对于中国航运业还是国际航运市场都应当是有利的。特别是,中国已经是名副其实的船东大国,船舶在经营中难免会遇到民商事纠纷,营运船舶被法院扣押乃至拍卖并不鲜见。如果说船舶司法出售活动不可避免,那么国际社会所期待的就是船舶司法出售在保证基本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能够富有效率,以及司法出售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法律效力,这对整个航运共同体而言都是有利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北京公约》可以满足国际社会的此种期待。
信德海事:中国在该公约的制定和讨论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未来中国在国际海事立法中的角色会有哪些变化?
朱作贤
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问题,最早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李海博士在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执行委员会2007年的工作会议上提出,进而成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研究课题。2012年10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北京举办第40届国际会议,形成了《关于外国司法出售船舶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此后,经国际海事委员会2014年在德国汉堡举行的第41届国际会议上的进一步讨论,草案最终定稿并被命名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草案》,简称《北京草案》。
2019年至2022年,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以CMI《北京草案》文本为基础在美国纽约、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6次大会上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讨论,先后形成五版“《北京草案》修订稿”。2022年2月,第六工作组完成公约草案的逐条审议;2022年7月经联合国贸法会第55届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联合国大会审核。
在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的整个磋商与讨论过程中,中国代表团毫无疑问属于最积极、最活跃的几个国家之一,并且,每次会议前都会组织专家针对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讨论,从而形成中国代表团的方案。中国在该公约的制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国已是名副其实的航运大国,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海事法治体系。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目前在国际海事立法中的角色实际上已经发生变化,即从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在未来有望发挥“引领国际海事立法”的作用,真正成为国际海事立法的“领导者”。
信德海事:对于从事航运业的专业人士来说,该公约意味着什么?他们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朱作贤
对于从事航运业的专业人士来说,当务之急就是通晓《北京公约》的具体制度设计,只有了解规则,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的应对。航运业的专业人士应当注意哪些方面,这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很复杂、很难简单阐释清楚的一个问题,在此根据我参与公约制定的体会与思考做一点分析,不全面也未必准确,仅供大家参考吧。
对于船东而言,可以从被拍卖船舶的原船东与购船后的新船东两种身份出发考虑公约的影响。首先,按公约要求,法院在司法出售前一定要通知登记船东,使之有机会提出抗辩,故无论是一般的船东还是金融船东,其享有的船舶所有权一定要进行登记。其次,对于由司法出售而购船的新船东而言,其一定要取得符合公约规定的能够证明清洁物权的“司法出售证书”,否则,其取得的清洁物权将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购买的船舶要么无法注销或重新登记,要么可能被先前的船舶债权人申请扣押。再次,原船东要注意在公约下其试图推翻司法出售清洁物权的法律效果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只有“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的船舶司法出售才不被认可。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只要依照船舶登记簿的记载地址、信息发送司法出售信息即可,这就要求在船舶登记或船舶抵押权登记时一定要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在公约下,船舶管理公司不是司法出售通知发送的对象,其只有从船舶登记机关或船舶登记所有人处才能够得到司法出售的信息。船舶买卖经纪人则要注意协助购船人务必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出售证书”,这是被其他缔约国认可具有清洁物权效力的前提条件。另外,在公约体系下只保护第一手的“后续购买人”,即从司法出售证书记载的购买人处购买船舶的人,换言之,在司法出售船舶未变更登记的情形下,从第一手的“后续购买人”处再次购买船舶的人无法享受公约提供的一系列保护。
对于船旗国及其船舶登记机关而言,一方面,公约下在船舶司法出售之前法院会将司法出售通知发送给船舶登记机关,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建议船舶登记机关接到通知后及时转告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等,使之及早了解船舶被拍卖的事实;另一方面,公约要求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应当“可开放供公众查询”,这是船旗国应当保证做到的一项基本义务。最后,对于船舶登记机关而言,在申请人持有符合公约规定的“司法出售证书”情况下,如果没有法院以“明显违反公共政策为由”不予认可船舶清洁物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登记机关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重新登记。
对于海事法院及海事法官而言,必须保证准确理解并执行公约的具体规定,同时需要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船舶司法拍卖的有关规定,从而保证我国的司法出售船舶清洁物权的效力能够得到其他缔约国认可。
信德海事:该公约生效后,缔约国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和义务?如何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
朱作贤
信守条约是国际法中缔约国的一项基本义务。《北京公约》没有允许缔约国保留的条款或内容,故从原则上讲,该公约所规定的内容都应当得到缔约国遵守。择其重点而言,我觉得缔约国最重要的义务就是真正做到赋予其他缔约国司法出售船舶以清洁物权的效力,不应以司法出售过程中并不构成“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的瑕疵否定他国司法出售的效力,从而保证司法出售船舶注销登记的顺利完成以及不再扣押船舶等。
信德海事:请简要介绍一下您对该公约的评价。您认为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朱作贤
公约通过确认缔约国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一方面有力保障了船东、船舶买受人、船舶担保权人、船舶融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世界各国在海事司法领域的进一步互信与尊重。从大的方面来讲,这是在航运领域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次成功典范,必将为全球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将不产生清洁物权国际效力的唯一事由是“明显违反公共政策”。但不应忘记的是公共政策被描述成为“一匹桀骜不驯的野马,一旦你骑上它便无法预知它会将你载向何方”,或被喻为“无可救药的变色龙,对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将毫无疑问是个威胁”。如何保证各缔约国正确理解与统一适用公共政策,将公共政策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这是摆在各国司法机构面前、值得海商法专家学者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朱作贤 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辽宁省重点人文社科基地“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大连海事大学“浩海工程”第一层次海事智库首席专家人选,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课题首席专家。
自2019年5月-2022年7月,朱作贤教授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委派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之一全程参加了《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简称《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的磋商与谈判。作为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第六工作组的中国代表,四年多的时间朱作贤教授先后参加了分别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与奥地利联合国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的工作组第35届—第40届会议,以及2022年7月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贸法会第55届会议,会议审定并批准了公约草案的最后文本。
01-17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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