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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福:中国北极观的核心概念和研究范围

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振福在《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6期发表《中国的北极观理论体系构建》(全文约2.4万字)。

随着北极海冰融化加剧,北极逐渐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人们看待北极的视角和态度也在发生急剧的变化。全球变暖之前,北极只是北极地区的北极,原住民在这里繁衍生息,经济和政治生活基本在大多数国家关注之外。但随着全球变暖引致北极海冰加速融化,北极由“冷”变“热”,包括北极八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看到北极通航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将北极视作本国未来战略的新希望之地。同时,也有人看到北极海冰融化是全球和北极生态恶化的直接后果,并将反过来加速北极生态环境的恶化。各学科的相关学者也出于不同的目的从不同角度对北极问题进行了或深或浅的研究。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行为体看待北极的视角和目的是不同的,该如何科学看待北极和北极问题,本文提出中国北极观的概念,并试图为中国北极观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以规范目前在中国北极问题研究方面体现出的混乱和无序,可避免给公众和社会造成对于北极的错误认识,也期望能借此促进北极的可持续发展,并能够使我国的各层次主体科学地看待北极及北极问题。

一、中国北极观的核心概念

中国北极观的核心概念界定是探讨中国北极观的基础,包含中国北极观的概念界定以及支撑中国北极观的相关核心概念,如北极权益、北极国家、“冰上丝绸之路”、北极航线体系等。

(一)中国北极观

中国北极观是指以中国为视角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人们对于整体意义上的北极以及作为北极的某个部分和周围世界关系的基本看法及观点,也可以称作中国不同层次主体对于北极的一般观点或观点体系。中国北极观在逻辑上还可以从抽象到具体分为三个层次:(1)“普遍北极观”,以北极整体即北极自然、社会和人文的总和为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观点;(2)“特殊北极观”,以北极的部分即北极的自然、社会和人文的部分为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观点;(3)“个人北极观”,指我们每个人的北极观,包括学者、社会个体、行为体决策者等对于北极某个方面、某个问题、某个角度的基本看法和观点。

中国北极观概念的提出是必要的。首先,中国北极问题研究对于关键的北极相关概念、相关认识和基本理论遵循缺少统一的规范,而且有些观点是不严谨的,这对于中国正当争取北极权益和北极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亟须形成一种系统性、统一规范的中国北极问题认识角度和观点,以避免其他国家及其媒体对于中国北极问题研究和认识的歪曲和误解。其次,形成正确的中国北极观,能够科学引领我国未来的北极问题研究方向,也能避免可能出现的研究问题纷杂和研究观点的错乱。再次,中国北极观包含的方法论和方法体系,也能使北极研究方法更加规范和多元,有助于我国北极问题研究的范围拓展和效率提升。

中国北极观的形成是必然的。首先,如前所述,中国北极观的形成是非常必要的,有需求就应该有供给,所以中国北极问题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必须产生中国北极观的概念。其次,中国北极观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思维原则和方法体系也基本形成,为中国北极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再次,中国北极观的框架设计是经过严谨思考,也是符合中国北极问题研究的发展要求的,所以中国北极观是可以立得住的。

中国北极观蕴含的核心思想可以从三个方面解读:

(1)通过北极观的建立,实现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北极地区所展现的资源优势和航线开发潜力,使北极地区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新舞台。在此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外交的新思维,为北极治理的机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也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依据。中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倡导者和北极利益的重要攸关方,有责任也有义务推动北极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另外,应将北极区域扩展为大北极区域,使更广泛的国家共同参与北极治理,才能有效解决北极环境保护、资源分配以及治理体系化等问题,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

(2)通过北极观的建立,实现各国间以及中国与世界的和平发展。世界各国目前关于北极的争端愈演愈烈,面临着走向极端冲突的风险。另外,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也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和谐之音,“中国威胁论”等观点甚嚣尘上。中华民族历来是爱好和平和友好的民族,中华文化一直崇尚和谐理念,“天人合一”“人心唯善”“以和为贵”等观念深植中国人的内心。习近平指出,中国人民相信各国人民的友好相处是实现合作共赢、增强世界和平力量的基础;只有各国人民的友好和情谊才能共同形成世界和平发展的美好愿景。在未来全球化、信息化和多极化的趋势中,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都迫使世界各国的关系日益密切,形成利益交融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3)通过北极观的建立,实现与自然和生命和谐相处。北极海冰融化给世界带来交通价值的增大的同时,也会因为北极活动的增加而使北极的生态环境遭到更大破坏,并且也会给北极原住民的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中国北极观的建立,可以通过对于北极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观点的形成和阐释,促使我们更好地与自然和人类和谐相处,在开发利用北极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北极,从而更好地保护地球、促进世界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北极观的政策基础主要为《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是我国政府针对北极的重要政策文件,目的是向各方全面阐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主张,进而传递我国致力于与各方共同维护北极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意愿。《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向各方传达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对于参与北极事务的责任感;明确表示我国有能力也愿意参与北极开发建设和北极治理;中国本着“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参与北极事务,致力于北极的永续发展,实现北极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协调,实现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的平衡兼顾,实现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代际公平。《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对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定位和原则等是中国北极观的重要政策基础。

(二)北极权益

北极权益的定义为:权益所有国基于北极的领土、海洋资源及航线而享有的包括基本北极权益在内的更为广泛的一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随着北极地缘政治的地缘范围的逐步向外拓展,北极权益的范围扩大化和权益的多样化日益明显,这就要求将北极权益的概念扩大,并将更多的权益囊括进北极权益中,进而就有了泛北极权益的概念。泛北极权益被划分为四个层次:核心权益、重要权益、一般权益和拓展权益,并按照相对于北极国家的重要程度来划分泛北极权益概念的层次。泛北极权益分类及不同国家可否获取的划分如表1所示。根据概念界定,北极核心权益应是那些没有争议、不容侵犯、不容分割的主要权益,因此北极核心权益是指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所属陆地和海洋的权益,是北极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即北极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权益;与北极核心权益相比,北极经济权益、北极科考权益和原住民权益不具备主权和主权分割属性,属于北极重要权益,也是北极权益之争的重要部分,除原住民权益之外,其他非北极国家有权享有;与北极核心权益和北极重要权益相比,北极公海的相关权益不属于核心或者重要利益的范畴,属于一般北极权益的范畴,是基于“北极公土”的全球共有权益,也是非北极国家和北极国家都享有的权利;北极拓展权益是指每个国家都拥有对北极地区和北极航线的相关权利和利益,除其中的北极航线沿线海洋基础设施管辖权益由于涉及主权利益不被非北极国家拥有,其他权益由非北极国家和北极国际共同享有。

(三)北极国家

北极国家是中国北极观的研究对象,也是重要的北极观概念。目前,北极圈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及其学者都认定北极八国为北极国家范围,这是一种将地理概念直接移植到政治概念的简单粗暴做法,与北极问题实际严重不符。

面对参与北极事务的制约和障碍,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者”两种身份认定。但这两种定位都存在一定问题。

“近北极国家”虽然凸显了我国与北极地区的地理关系,还暗示了我国与其他距离遥远的非北极国家的区别。但作为一种政治参与身份,“近北极国家”面临标准界定的困难,很难找到一个像北极圈那样明确且得到国际广泛认可的标准。如果缺乏明确的标准,就很难据此确认哪些国家应该拥有哪些相应的权益。其他非北极国家也可能采取类似依据来主张自己的北极权益,从而冲淡我国北极权益主张的合理性。而且,“近北极国家”至多只能证明我国对北极环境的深度关切,同“非北极沿岸国家”一样都不足以对我国在北极的权益主张提供更充足的支撑理由。“北极利益攸关者”也没有避免“非北极沿岸国家”和“近北极国家”存在的技术性操作问题,并且因为有更明确的政治内涵,直接表明了我国有权参与北极事务,而使其更不易被国际社会接受。

北极国家的较为科学的界定,应该是基于北极观动态性发展的思维原则,在北极疆域演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大北极国家范围。大北极国家是指在空间、资源、人文、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与北极关系密切的北半球国家。通过运用科学方法和指标体系的系统筛选,共有53个国家被纳入“大北极”国家范围内,其中有以俄、美、加等北极八国组成的核心大北极国家,以中、日、韩、德、英为代表的重点“大北极”国家,以及其他大北极国家。而以北极点为中心,以“大北极”国家最外侧南部国境线为外围界线的区域,则被称为大北极。

与“近北极国家”概念相比,大北极国家概念更有优势,大北极国家概念更能够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政治多极化的不断深入,使国家之间在很多国际性问题上都具有共同利益。在北极问题上,也不能再以“北极八国”与“非北极国家”简单划分利益阵营。目前,北极国家因北极领土主权及北极航线控制权等权益问题展开的政治博弈愈演愈烈。北极国家之间定会产生阵营分化,并逐渐接纳更多北极域外同盟国参与,围绕北极问题,形成新的国际阵营及利益格局。

在北极西北航线具有绝对控制权的美国和加拿大,由于存在共同的战略利益,在未来北极权益博弈中具有很大的合作积极性。而俄罗斯对于最具商业运营潜力的东北航线则具有主权优势。美、加两国在与俄罗斯的北极对抗中虽然把握联合先机,但为确保其持续优势,也希望域外国家对于北极事务的有限加入。而俄罗斯因乌克兰问题等产生的外交政治危机使其在北极问题上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将产生更强烈的与域外国家合作的意愿。

另外,在北极国家中,瑞典、丹麦、挪威、冰岛及芬兰五国,与俄、美、加三国存在较大的综合国力差距,在北极权益博弈中并不具备优势,因此,更寄望与域外国家进行合作,以应对愈加复杂的北极政治局势。而以中、日、韩、英、法、德为代表的“非北极国家”则极力期望摆脱在北极事务上的尴尬地位,在同样战略立场和利益诉求下有意愿进行多元的联盟与合作,并努力加深与北极国家的合作,寻求进一步参与北极事务的机会。目前的北极利益格局已呈现出内部分化、外部联合的特点和趋势,这对于大北极国家的形成和被国际社会认可极为有利。

“大北极”概念因为还不是中国国家层面认可的概念,还不能对外宣传,但相比于“近北极国家”来说,起码能够将中国包含在内,而且也会受到同样是非北极国家的日本、韩国、德国、法国、新加坡、意大利、印度等国的可能认同。同时,也会避免因为“近北极国家”定位带来的中国欲抢占北极权益的无理指责。所以,“大北极国家”在宣传上对于中国来说还有一定的正向作用,但要注意这一定位目前还不是中国国家定位,要在提出概念时注意避免其他行为体和国外媒体的歪曲和误读。

(四)“冰上丝绸之路”

“冰上丝绸之路”的概念于2017年正式提出,但在此之前,与“冰上丝绸之路”相关的提法一直在尝试和酝酿之中。2015年10月12日俄罗斯副总理罗戈津在会晤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时提到与中国合作开发北极航线的想法,将北方海航道称之为“冷丝绸之路”,认为俄中合作开发北方海航道具有巨大的潜力,中国可以参与北方海航道的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造船、海上设备等项目建设。2015年11月30日,俄国家杜马副主席斯利彭楚克在访问中国时发表演讲时表示,俄罗斯联邦支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俄罗斯有一些重大项目,其中之一是开发北方海航线的项目,称之为“冷丝绸之路”,俄罗斯邀请中国参与到北方海航道的建设。罗戈津2015年12月7日在“北极的现今与未来”国际论坛上,再次邀请中国参与通往北方海航道的货运铁路建设:“北方海航道最终将成为全季航行的‘冷丝绸之路’,通过组织现代化的核动力破冰船队,能够为北方海航道航行的集装箱船舶提供全年全天候的运输线路。”2017年5月,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俄中双方可在建设欧亚经济联盟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过程中团结努力,希望中国能利用北极航道,把北极航道同“一带一路”连接起来。

2017年7月4日,习近平在访问俄罗斯期间对俄罗斯提出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邀约做出回应,表示中方欢迎并积极参与俄方提出的共同开发建设滨海国际运输走廊的建议,共同打造“冰上丝绸之路”。至此,“冰上丝绸之路”概念正式提出。2017年11月1日,习近平接见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时重申了共同开发建设“冰上丝绸之路”的意愿,中俄两国再次确认了“冰上丝绸之路”倡议。

依据北极观思维原则中的动态性和其他系统性原则,“冰上丝绸之路”概念具有动态性、开放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是指以充分实现北极航线的开发利用及沿线港口和腹地的协调发展为目的,以最大程度与北极航线相关区域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政治和文化合作为基础,以共商、共建、共享、共赢为原则,穿越北极圈,连接北美、东亚和西欧三大经济中心的经济通道。“冰上丝绸之路”始于中俄的共同倡议,但将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拓展范围,不断增加新的参与国家和地区,将实现与“一带一路”的完全衔接,进而拉近世界各国之间的距离,使世界更加互联互通。

在使用“冰上丝绸之路”概念时也要注意英文翻译及俄文翻译上的一致和相通,以避免各国在“冰上丝绸之路”概念上的各说各话和误读,还应注意俄罗斯在“冰上丝绸之路”概念和范围上的担忧和考虑,理解并尊重其对于“冰上丝绸之路”的诉求和利益,进而使参与各国都能在“冰上丝绸之路”建设中获取最大利益,才能真正使“冰上丝绸之路”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要特别重视“冰上丝绸之路”的开放性和动态性,要强调“冰上丝绸之路”相关国家基于并不限于北极国家,北极相关各国和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区域。

(五)北极航线体系

北极观问题首先引发人们关注的是北极航线的开通及其对北极及世界经济的影响,所以北极航线的相关概念应该受到关注。将北极航线相关概念整合起来,就形成了北极航线体系的概念。北极航线体系可分为宏观到微观的层次结构:最上层为国家间作用体系,用于表示相关国家间的作用关系;中间层为陆海运输体系,用于研究腹地、港口、陆上运输线路、海上航线所构成的网络;最下层为运输市场体系,用于表现运输市场主体托运人、承运人、经纪人之间的市场博弈行为;各子体系与外部环境共同构成了北极航线体系。另外,北极航线体系基于其自身具备的复杂系统特征,还具有适应性、集合性、相关性等特性。

在北极航线体系概念下,北极航线及其相关概念是比较重要的概念。但目前在国内的北极研究中,对北极航线及其相关概念的使用上,存在着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国内北极研究中,将北极航线和北极航道、东北航线和东北航道、西北航线和西北航道大量混用,不利于对于北极及北极航线权益的争取,同时也容易产生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律纠纷。因为航道和航线相比,航道更强调所有权的概念,也就是说航道多属于一国水域范畴,该国拥有航道的专属权,该国有权对所属航道采取开发、勘测、定级、建设以及整治等措施。建议学术界应该避免使用“北极航道”“东北航道”“西北航道”的提法,建议使用“北极航线”“东北航线”“西北航线”来定义穿越北冰洋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海上航线。

另外,要慎用“北方海航道”的提法。北方海航道在《苏联百科词典》中是指“苏联在北极北冰洋的海运航道,用于连接苏联欧洲和远东港口,西起喀拉海峡东到普罗维杰尼亚湾,长约5600千米”。1991年,俄罗斯在实施《北方海航道海路航行规章》又规范了其定义:“北方海航道是东到白令海峡,沿子午线向北航行绕过新地岛北端的热拉尼亚角,向西至新地岛海峡西部入口的海上航道。”

所以,我国学者尽量不要用“北方海航道”的提法,因为这是俄罗斯基于俄罗斯将东北航线境内作为其国内水航道观念的一种提法,可以将俄罗斯所指的北方海航道理解为北极航线不同路径中通过俄罗斯境内的一段航道,不要将其与东北航线混淆,以避免出现研究上的概念不清和不必要的政治歧义。

还有,也有学者提出北极航线延长线和北极航线朝鲜北部线的概念,这是对于北极航线在概念上的重要和有益补充。

二、中国北极观的研究范围

中国北极问题研究的范围目前主要以北极八国为主,也包括北极相关国家和地区以及北冰洋,但也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界定,相关学者的研究范围选取无依据可循,所以需要明确中国北极观的研究范围,以便于大家能够在一个范围内和一个标准下讨论问题,避免各说各话。另外,由于中国北极问题研究热度的快速提升,各学科学者大量进入北极问题研究领域,研究学者的水平和对北极问题认识程度也各不相同,虽百花齐放,但也鱼龙混杂,所以也需要在研究思路上予以矫正,从而才能建立科学的中国北极观学理链。

中国北极观的研究范围其实就是北极的范围。目前,对于北极范围的确定,通常是从地理角度出发的,也就是目前的北极范围其实是地理概念,是指北纬66°34′以北区域。但很多时候把这一地理概念政治化了,才出现了北极国家等概念。而这些地理上的北极国家,强烈排斥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甚至把北极事务私物化,这对于北极问题的解决和北极的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也不符合中国北极观及科学的北极观的核心思想。

北极的范围也可以理解为北极的疆域范围,而北极疆域是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一直在变迁中,这也是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北极疆域也从开始的原始开发模式的范围较小,发展至现阶段的综合开发利用阶段的范围越来越大,北极活动的参与主体也由单一的土著民拓展至更多国家。北极疆域发展变化的未来目标是大北极。大北极国家是指在空间、资源、人文、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与北极关系密切的北半球国家,包括北极八国以及中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意大利等53个国家。大北极国家构成的外围界线的向北范围,直至北极点的区域称为大北极。大北极国家范围涵盖除北极国家外的其他北极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相关国家,这是北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北极扩大为大北极,有助于拉近非北极国家与北极国家以及非北极国家间的距离,有助于加强北极及北极相关问题的国际间磋商与合作,凭借北极航线全线开通的良好契机,促进大北极间贸易流通,增进大北极国家政治友好往来,有助于探讨北极及北极相关问题未来发展和策略制定。(完)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亚非发展研究所、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前身《亚非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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