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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9〕1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竞争力,切实有效降低厦门口岸进出口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8〕391号)政策实施成效,经研究,决定修订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厦门港(含漳州辖区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进出厦门港的国际国内航线船舶。
二、项目和标准
㈠货物港务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
㈡港口设施保安费。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计收。
㈢引航费。维持现行执行费率。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㈣执行费率详见附件1-4。其他有关减免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本市文件按本通知执行。
上述降费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厦府〔2018〕391号文同时废止。
对集装箱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企业降费的部分,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中集装箱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的25%以及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50%,由厦门市财政承担,按附件5、附件6申请。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则另行研究。
涉及本通知的相关问题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下附《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关于码头企业降费部分财政补贴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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