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
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港局〔2019〕3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港务局反映。实施本方案相关的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等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印发。
广州市港务局
2019年1月25日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促进港口船舶使用岸电、低硫油以及清洁能源,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18〕8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港〔2017〕469号)、《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港局〔2017〕179号)、《广州港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港局〔2018〕206号)有关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为有效推动《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实施,通过实施经济补贴政策,对在广州港港区内现有码头开展岸电设施建设与清洁能源更新改造、提供岸电的港口企业及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的航运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促进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推广使用岸电、低硫油或其他清洁能源,减少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岸电设施使用补贴、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清洁能源设备补贴。在广州港港区内建设、提供、使用清洁能源的港航企业,均可根据补贴条件申请相应的补贴项目。
补贴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限内国家若出台新政策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期限内对于港航企业釆用新技术新方式提升港航生产绿色环保水平的新情况,将实时进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对于2016年7月20日广州绿色港口行动计划启动大会召开以后,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率先建设岸电设施的项目,以及率先建造的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纯电动或纯LNG船舶),依照本方案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通过项目验收。
新建码头建设项目配套的岸电设施不在此项补贴范围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岸电设施使用补贴:
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船舶经登记备案;
3.船舶为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的海船,并如实申报船舶净吨、靠离泊时间等所有资料;
4.船舶已签署承诺书,承诺并切实做到每次靠泊广州港时,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全程均使用含硫量<0.1%m/m的低硫油。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航运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企业及船舶注册地均为广州;
3.使用天然气(LNG)或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建或改造船舶;
4.船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口企业可以申请清洁能源设备补贴:
1.港口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釆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支持:
1.享受过市级有关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
2.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
3.与港口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船舶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油等无关的项目或活动。
四、补贴标准
对于申请本方案补贴的项目,国家、省、市等各级补贴之和不得超过其建设或购置成本。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对已经建成交工或竣工并通过验收核查的岸电设施(含电动船充电桩)按项目建设费用(不含征地费)50%的标准资助。项目建设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购置费;
2.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3.设计费。
(二)岸电设施使用补贴(修造船舶、游艇除外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均按照0.1元/度的优惠电价结算电费,结算电费与港口企业岸电电费成本差价由政府补足;船舶靠泊广州港码头首次成功使用高压岸电,测试费补贴港口企业3万元/艘。
为激励港口企业推广岸电使用,对于积极为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且船舶靠泊艘次有效使用岸电比率或有效使用岸电艘次逐年递增的港口企业,将额外给与每度电0.2元的奖励补贴。
(三)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对于靠泊广州港、列入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船舶总计划、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期间全程使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油的海船,补贴其进入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期间所用硫含量<0.1%m/m的低硫油和硫含量<0.5%m/m的低硫油的差价。根据船舶进入广州港后最终停泊作业的区域,按照船舶净吨予以定额补贴。对于停泊广州港期间使用岸电设施的船舶,可同时享受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和岸电优惠电价两项政策,并优先靠泊,优先进出港。停泊期间有条件使用岸电而未使用的船舶,船舶转用低硫油补贴按照标准减半。
参照最新的广州港引航距离核定文件,船舶进入广州港后停泊作业的区域以虎门大桥为界,划分为两类:
一区:虎门大桥以南的港区码头。
二区:虎门大桥以北的港区码头。
(四)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以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新增或改造的广州籍船舶,按照船舶动力系统成本(包括电池及电力推进系统)的30%予以补贴,其中珠江游船舶给予40%的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00万元。
对于与电动船相匹配建设的充电桩等设施,按照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条件与标准进行补贴。
(五)清洁能源设备补贴:对于港区内替代更新的拖车、叉车、正面吊釆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以及其他清洁能源的,按照其购置或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台设备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万。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标准汇总如下(表2 ):表2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标准
五、补贴资金来源
实施本方案补贴所需资金统筹纳入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资金。
六、职责分工
(一)广州市港务局职责:
1.完善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发动相关企业机构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评审;
3.负责对申请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
4.负责按照经市政府审定的补贴资金总额申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负责专项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5.负责根据批复的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6.负责制定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7.对码头岸电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职责:
1.将经审定的项目补贴资金按程序纳入广州市港务局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后及时下达广州市港务局;
2.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三)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1.协助推广船舶使用岸电、低硫油和其他清洁能源应用等工作;
2.协助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核查;
3.配合对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油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4.负责协助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贴的申报工作;
5.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四)广州海事局职责:
1.配合发动航运企业加入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并签署岸电、低硫油使用承诺书;
2.组织开展船舶燃油硫含量抽检;
3.组织对船舶转用低硫油开展监督抽查;
4.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五)补贴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1.如实提供相关补贴申报材料;
2.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3.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验收;
4.对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职责范围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遵循核查程序,避免违规操作。有关核查结果作为相关企业再次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申请补贴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申报该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监督抽查发现船舶未按照申明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油的,追缴相应港口或航运企业上年度全部财政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方案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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