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十五(对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 信德海事网 2018-12-14 10:14

特别声明

本文引用的权威人士讲话内容全部来源于网络上已公开的资料,摘录过程如有错漏,敬请自行网搜原文。


【权威观点】

“关于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如何赔偿保险金的问题,涉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责任保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尚未确定时,笫三者起诉被保险人并将保险人列为笫三人的,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对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的第三人是否符合追加条件子以审查决定,并向当事人释明,对于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条件的,法院立案时将其列为第三人,并通知参加诉讼。对于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条件的,向原告释明。法院可对列明的第三人询问,以确定第三人和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直接的牵连性,根据询问情况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尚未确定时,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对于普通案件,法院可以判决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驳回笫三者对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人身伤害和船舶油污等需保险公司积极配合船东完成理賠手续的案件,为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法院可以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在认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判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017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未确定时,笫三人起诉被保险人并将保险人列为笫三人的,法院应在立案时对第三人是否符合追加条件子以审查,并向当事人释明;

2、对符合“无独三”条件的,列为第三人并通知参加诉讼;对于不符合“无独三”条件的,向原告释明;

3、法院可对列明的第三人询问,以确定牵连性,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4、非涉及人身伤害和船舶油污的案件,法院可以判决认定被保险人的责任,驳回笫三人对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5、涉及人身伤害和船舶油污等案件,法院可以在认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判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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