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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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在海事事故中,对于海事局出具的海事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法院不能仅以该调查报告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依据,还应结合其他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断。比如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系事故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这是我们认定不可抗力的重要法律标准。”
------2009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海事局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不代表海事法院必须认定,要按“三不”标准进行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公主简介
王博,曾任执业律师、地方法院法官,现就职于武汉海事法院,系多家平面及网络媒体专栏专家、特约撰稿人、“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创建人。以轻松诙谐的文风进行海事海商法律的宣传普及,引发海商学术界及海事法律圈同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被誉为“史上最逗比海事法官”、“海事法律圈当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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