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商法:最高法院最令人失望的海商法判决仍然有效
王彦斌
“对大多数海商法观察者而言,WilburnBoat案是最高法院最令人失望的判决”(to most maritime law insiders, Wilburn Boatis the Court’s most disappointing decision)。2021年5月6日,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Travelers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 of America v. Ocean Reef Charters LLC案中则肯定了上述Wilburn Boat案(Wilburn Boat Co. v. Firearm’s Fund Ins. Co., 348U.S. 310, 316 (1955)),这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令人失望的判决”的效力。而前因后果为何?本文将为读者进行简单介绍。
一 Wilburn Boat案的背景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Wilburn Boat案的背景。该案发生于1949年,美国最高法院于1955年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而判决做出后,可谓恶评如潮,学者专著和教科书中常见诸如“跳入困惑的深渊:声名狼藉的Wilburn Boat案”(plunging into an abyss of confusion: the infamous WilburnBoat case)、“导致海上保险法陷入混乱的局面”(Wilburn [Boat] cast 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 into a state ofturmoil)、已经“造成无穷无尽的困扰”(caused endless mischief)这样的评论。
Wilburn Boat案涉及了英美海上保险法律中独特的保证制度。一艘坐落于德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交界处人工湖的屋船(houseboat)船东向保险公司购买船舶保险。保单中涵盖了两项保证内容:一项是屋船不可以被出售或转让;另一项是该屋船仅可用于私人娱乐目的。而后在两项保证均被违反的情况下,屋船因为火灾(火灾发生原因同两项保证内容无关)而被毁。船东根据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认为船东违反保证条款而拒赔。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保险人的观点,认为保证的内容应当被严格遵守,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船东则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德克萨斯州法律,而非联邦法律,进而要求最高法院重申案件。最高法院出人意料地接受了船东的观点,并且认定:第一,联邦海商法层面对于违反明示保证的法律后果并没有统一的确定性规则;第二,最高法院同时拒绝利用本案的契机形成统一的针对保证制度的调整规则,因为传统普通法对于严格遵守保证内容的要求过于严苛(harsh),应当由各州法律去调整个案中的具体议题。
Wilburn Boat案的判决被认为在事实上损害了美国海商法的统一性。同时其结论也建立在有瑕疵的基础上,因为在当时美国各上诉法院均接受起源自英国普通法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及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事实上,最高法院自身在19世纪的判例中也遵循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严格遵守保证内容的规则;这同英国法院的实践毫无二致。也因此,在Wilburn Boat案判决生效后的65年时间中,该案仅仅被援引了13次,而且没有一次涉及到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违反明示保证的情形。
二、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和立场
1 本案基本案情
在65年的时间中,最高法院并没有对Wilburn Boat案判决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而是“令下级联邦法院在没有船舵和指南针的情况下在茫茫大海中航行”。在这样的法律基础上,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对本案:Travelers Property Casualty Company of America v. Ocean Reef Charters LLC案进行了审理。该案同样涉及了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违背明示保证条款。游艇My Lady号的船东Ocean Reef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Travelers保险公司购买了为期一年的船舶保险(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保单中包含了两项明示保证,分别是:船长保证,即船东雇佣一名经保险人批准的全职船长在船以及船员保证,即船东雇佣一名全职或兼职的专业船员在船。2017年9月,当艾玛飓风即将登陆佛罗里达时,船东并没有雇佣船长在船,违反了保单中的明示保证。在艾玛飓风登陆过程中,该游艇最终沉没于庞帕诺比奇 。船东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被保险人拒绝。一审佛罗里达南区法院支持了保险人,认为应当严格遵循保证条款的内容。船东不服判决,认为相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码头桩结构问题造成的,同违背保单中的明示保证没有关系,于是向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 Wilburn Boat案仍然有效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首先明确了Wilburn Boat案的有效性以及其在处理海上保险合同中违反明示保证条款案件的先例地位(Wilburn Boat remains on the books, and we are boundby its treatment of warranties in marine insurance policies despite the amplecriticism the decision has received)。
根据Wilburn Boat案的结论,对于违反海上保险合同保证的法律后果,联邦法律层面并不存在统一的调整规则。而针对某一特定细分的海上保险保证内容,法院应当首先查明是否存在统一的联邦法律调整规则(look to see if the specific warranty at issue is orshould be the subject of a uniform or entrenched federal admiralty rule)。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根据过往该上诉法院的判例Lexington Ins. Co. v. Cooke’s Seafood案和Hilton Oil Transport v. Jonas案,对于违反航区限制的保证,其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同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关系。但法院拒绝过于宽泛地解释上述判例以推翻Wilburn Boat案的效力,因为只有最高法院自己才有权推翻最高法院的先例(only the Supreme Court, has the prerogative ofoverruling its own decisions)。同时,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违反船舶适航保证的法律后果同违反航区限制保证的法律后果是同样严格的,这在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Aguirre v. Citizens Casualty Co.of New York, 441F.2d 141, 146 (5th Cir. 1971)案中即有反映。但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只能狭义解释该案,以确保Wilburn Boat案的效力不受影响。
3 解决路径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不无无奈地表示,进一步细分海上保险保证内容和种类的做法可能会引起混乱也无助于解决系统性的问题,但却是唯一可以不影响Wilburn Boat案效力的路径(this approach may be messy and do little to solvethe overall doctrinal confusion, but we think it is the only path open to us ifwe are going to be faithful to Wilburn Boat)。按照上述思路,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考察了历史上涉及船长保证以及船员保证内容/类型的海上保险案件。对于船长保证,不存在统一的联邦法律调整规则。仅有的两个案例都适用了州法律(分别是夏威夷州法和康涅狄格州法),尽管这两个案例都严格适用了违反保证,保险人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对于船员保证,无论是联邦法律还是州法律层面,都没有相关判例。法院只找到了178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有名判例:DeHahn v. Hartley, 1 T.R. 343, 345-46, 99 E.R. 1130(K.B. 1786)。在该案中,船方承诺配备50名船员但在开航后只有46名船员在船。英国法院判定海上保险合同无效即使在事故发生前有关违反合同的行为已被纠正,并且有关行为同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关系。同样的,这个英国案例的存在也无法证明有统一的联邦法律调整规则船员保证。
综上所述,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遵从Wilburn Boat案,认为本案的情形并不存在统一的联邦法律调整规则,而应适用佛罗里达州法律,遂将案件发回重申。而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保险人似乎需要证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行为之间同风险增加之间的关系(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方可拒绝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三、评论
1 细分海上保险保证的内容和种类的处理路径
笔者在《2019年下半年美国海商海事案件司法观点集成》一文中介绍了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2019年12月审理的Geico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v. JamesShackleford案,该案涉及了保险人违反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航区限制保证条款,保险人同样提出了应适用佛罗里达州法律,需要考察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这一因素的抗辩理由。但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指出:联邦法律认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航区限制保证是绝对的,一旦违反则自然失去承保;如果希望适用对被保险人态度更为友好的佛州法律,双方本可以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条款,但事实上双方并没有这么去做(the parties could have included a choice of lawprovision selecting state law over federal law, but they did not)。
结合本案的判决,我们可以发现,被保险人违反航区限制保证以及船舶适航保证这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是使其丧失承保,而无论此种违反是否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这是由联邦法律的统一调整规则。另外,在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早期的一个案例Koninklyke Nederlandsche Stoomboot Maalschappy,N.V. v. Strachan Shipping Co.,中,装卸工人应当具备专业素养的保证也被认为是由联邦法律进行调整的。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所采取的细分海上保险保证的内容和种类的处理路径的确是不得已而为之。在本案判决的结论部分,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引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介入,以明确今时今日其对于Wilburn Boat案判决的态度(maybe, just maybe, this case will prove temptingenough for the Supreme Court to wade in and let us know what it thinks of Wilburn Boat today)。
2 《英国2015年保险法》可能带来的变化
美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源自英国法。除了三种默示保证:中立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和合法性保证以外,《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明确约定保证事项,而不论该事项对承保风险是否重要(第33节(3))。在Wilburn Boat案判决生效之前,美国法院的法官同他们的英国同行在面对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时的处理思路并没有什么本质不同。但如上所述,Wilburn Boat案的出现反而带来了美国法下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对于美国法院而言,《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生效可能是一个促使最高法院重新审视Wilburn Boat案的契机。因为《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重大修改之一就是将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修改为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直至违反行为得到改正;同时引入“与实际损失无关的条款”(terms not relevant to the actual loss)这一概念,例外地允许被保险人通过证明违反该保证条款并没有实际增加(事故发生当时的)风险,阻却保险人救济权的行使(但当事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排除适用上述规定)。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也表达了《英国2015年保险法》可能对美国海商法产生影响的期待(it will be interesting to see what effect the Acthas on American maritime law and on how Wilburn Boat is viewed),更是借助学者的结论来说明此种影响发生的确定性(the Act will surely have influence on the law ofmarine insurance , both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t the home of the Act in theUnited Kingdom)。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未来是否会重新审视有关议题,值得跟踪关注。
3 不同部门法之间不同的法律传统
笔者在《租约链条中刺穿公司面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文中介绍了美国不同法院对于刺穿公司面纱需要满足的条件的不同认识和处理思路,但这种公司法上的多元处理方式并未引发任何的批评,而海上保险法保证制度适用州法律则引发了混乱,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不同的部门法之间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传统。迥异于继承英国海上保险法传统的做法,美国公司法因为其联邦制演化的政治维度和民主化的历史进程,主要依赖于各州法律进行调整,特别是特拉华州公司法更是闻名于世,而鲜受英国公司法律的影响。“美国公司法比大多数判例部门都更明显地是一种土生土长的产物。英国法院几个世纪以来一致在审理有关公司问题的案件。但由它们发展起来的公司法所涉及的几乎全部都是非营利性的社团,在解决美国商业企业面临的问题时,其价值非常有限。企业公司的发展和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几乎全部是由美国法律独立完成的”。也正因为深厚的法律文化和传统,英美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未来更大可能是逐渐趋向一致,并沿着《英国2015年保险法》所确立的改良路径进行发展和衍生,而不会遽然被废除或者由另一项新生制度所取代。
参考文献:
【1】 David Robertson等著:Admiralty And Maritim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1年版。
【2】初北平著:《海上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3】解正山著:《联邦主义抑或联邦化——美国公司立法的政治维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