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链条中刺穿公司面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王彦斌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21年3月29日审结的Pacific Gulf Shipping v. Vigorous Shipping &Trading (No.20-35159)案中就租约链条中刺穿公司面纱的议题进行了讨论。笔者将就此案的有关情况做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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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GeorgeGourdomichalis与Efstathios Gourdomichalis俩兄弟通过他们的公司PhoenixShipping(以下简称PS公司)来营运散货船。Pacific Gulf公司(以下简称PG公司)从Adamastos公司(George和Efstathios兄弟为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租入一艘同名的Adamastos轮,该轮由PS公司负责管理。其后,Intergis公司从PG公司处租入Adamastos轮;Marubeni公司又从Intergis公司那里租入Adamastos轮用以运输美洲出口到中国的大豆。
Adamastos轮在巴西装港被港口当局发现了40多处缺陷;在装港脱泊后,PS公司宣布解除Adamastos轮的保险合同,并弃船弃货。相关责任通过租约链条传递至PG公司及其责任保险人处。PG公司随后针对Adamastos公司在英国提出仲裁并获得有利裁决。由于Adamastos公司资不抵债,为了能够顺利执行仲裁裁决,PG公司在2018年时在美国俄勒冈扣押了一艘名为Vigorous的货轮。该货轮由同名的Vigorous公司所有,Vigorous公司则为Blue Wall公司(以下简称BW公司)。而George和Efstathios兄弟则为BW公司的股东,并在公司中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公司旗下的八条货轮也同时交由PS公司负责管理。PG公司以BW公司以及Vigorous轮同仲裁中被申请人Adamastos公司同样实际由George和Efstathios兄弟控制为理由向俄勒冈地区联邦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执行有关仲裁裁决。
2020年1月,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BW公司以及Vigorous轮的判决。PG公司随即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上诉法院观点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首先处理了被上诉人BW公司提出的管辖权议题。BW公司认为,PG公司在Adamastos轮事件中并未受到实际损失,真正的损失承担方是其保险人,因此其并不具有诉权。上诉法院并没有认同BW公司的说法,至少,PG公司在相关事件中支付了5530英镑的费用,这是一个具体,特定的损失,尽管可能微不足道。
其次,针对上诉人PG公司提出的继承之诉,即BW公司事实上继承Adamastos公司的权利义务,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予以驳回。上诉法院认为,根据普通法,只有当转移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公司财产时,才可能构成继承之诉(transfer of all or substantially all a corporation’sassets is a prerequisite to a finding of successor liability)。而在本案中,PG公司只能证明BW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继承了Adamastos公司的经营业务,却未能证明财产方面的转移,因此,相关诉求不成立。
最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本案中的重点议题,本案是否得适用刺穿公司面纱理论进行了分析。其主张刺穿公司面纱的一方必须证明:(1)控制公司/实体对从属公司实施绝对控制,以至于从属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公司利益(the controllingcorporate entity exercise[s] total domination of the subservient corporation,to the extent that the subservient corporation manifests no separate corporateinterests of its own);(2)将从属公司认定为独立实体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injustice will resultfrom recognizing [the subservient entity] as a separate entity);(3)控制实体具有欺诈的初衷或者意图逃避法定或合同义务(the controlling entityhad a fraudulent intent or an intent to circumvent statutory or contractualobligations)。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进一步考察了判例法以及学者著作中用以判断是否刺穿公司面纱的因素/迹象,包括:(1)不区分公司的日常工作,例如发行股票、选举董事或保存公司档案等;(2)投资不足无法满足业务所应履行的义务;(3)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目的;(4)在所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员工上的人事重叠;(5)分享办公场所、地址或联系信息;(6)从属实体缺少自主决策;(7)关联交易中未保持合适距离;(8)一家实体为另外一家实体的债务承担责任;(9)随意使用一方财产作为己方所有。尽管仅仅罗列出上述的迹象,并非是决定性的,并不完全足以刺穿公司面纱。但在本案中,PG公司所进行的举证仅集中在BW公司和Vigorous公司是否同时为George和Efstathios兄弟(或PS公司)所实际控制的论点上,而忽略了刺穿公司面纱所应满足的另外两个前提条件,即产生不公正后果以及控制实体的欺诈恶意。其有举证责任证明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真实存在(PacificGulf had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nough evidence to satisfy a reasonable jurorthat those two propositions are true)。PG公司在本案中的举证集中在了BW公司的其它董事和股东未充分履行对该公司船队管理、银行账户的监督义务,导致George和Efstathios兄弟实际控制了BW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首先认为其举证经常将某个董事对某个议题的疏忽等同于整个董事会的疏忽。其次,即便承认BW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的航运业务存在疏忽,而将所有经营和管理职责都交予George和Efstathios兄弟,也无法证明欺诈的恶意。仅仅是惯常合法的交易行为不足以推导出欺诈的存在。
尽管本案中,George和Efstathios兄弟参与了BW公司、Vigorous公司和Adamastos公司的经营;并且Vigorous公司、PS公司以及Adamastos公司拥有共同的高管;BW公司和PS公司拥有共同的联络信息。但是上述事实并不足以产生刺穿公司面纱的效果。综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中出现的情况无法刺穿公司面纱。
三、评论
本案并非PG公司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尝试从BW公司处追回损失。在2015年,PG曾经在南非扣押了本案中涉及的Vigorous轮,但南非法院同样驳回了PG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在近期,PG公司又在德克萨斯南区联邦法院扣押了BW公司所有的Fearless轮。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刺穿公司面纱的三个前提条件(实际控制、不公平结果、恶意欺诈),其判例法基础均来自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自身的判例。PG公司在案件中曾援引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分离观点(disjunctive rule),认为只要满足实际控制或者恶意欺诈中的一条就可以刺穿法人面纱,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则坚持联合标准(conjunctive test),即需要同时满足相关的三个前提条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对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囿于客观情况的错综复杂,刺穿公司面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不能一概而论,美国法下并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西弗吉尼亚最高上诉法院在Laya v. Erin Homes, Inc案中总结了需要考虑的19个因素,比本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的9个因素更为详细,但同样只有参考价值,而不具有终局的决定性意义。
总体来说,刺穿公司面纱是一条衡平法则,所以刺穿是例外而非一般。在英美法下,刺穿面纱主要用于封闭公司,而且还是较小的封闭公司。曾有学者考证,在被刺穿面纱的公司中,还没有一个公司的股东超过9个人。
最后提及的是对于“pie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中文翻译议题,笔者采用了朱锦清教授的翻译:“刺穿”。因为“揭开意味着整个儿地掀开,与否认公司地独立人格是一个意思;而刺穿则意味着只在某一个特定案件中允许某一个特定债权人穿透,而在一般情况下依然承认公司的面纱或者独立人格。所以细究起来,刺穿比揭开和否认人格的提法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