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藤县籍多用途船“藤县金海XX”船在梧州藤县粮所码头对出约200米处水域对船舶货舱底板进行电焊修补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作业人员石某落水后死亡。
案 例 回 放
2017年9月7日0700时左右
“藤县金海XX”船从广东中堂返航广西藤县。途中船上管理具体业务的岑某路组织船员开展洗舱,发现了货舱有破损。
9月8日2330时左右
“藤县金海XX”船到达广西藤县粮所码头对出约200米处水域处锚泊,岑某路计划安排对船舶货舱底板进行电焊修补,但未将该电焊修补计划报公司及海事管理机构。该船船长在船舶锚泊后解职离船。
9月9日
岑某路在岸上雇请其认识的石某(曾做过电焊作业)到船进行电焊作业修补货舱,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未谈及酬金。当日1000时开始利用船上的焊机进行一些修补作业,10日、11日也在船继续作业。
9月12日
9月12日,石某应约又登上“藤县金海XX”船,于0840时左右开始对该轮货舱进行电焊。石某首先对右前货舱角的位置进行电焊,随后对右边第三个密封舱处的内底板进行电焊,石某说需要一块铁板,值班船员岑某明就到船头找了一块扔下货舱给石某,随后,岑某明就从船头沿着船舶左舷往船艉走,走到船舶中部的时候听到了一声巨响,岑某明便往船舱里面看,但是由于船舱里面都是白烟,完全看不到货舱内的情况。
接着,岑某明马上跑到驾驶台拿手机拨打120、110报警。
随后,岑某明和另外一名船员下到货舱里面查看情况,并没有发现石某。
9月20日
石某尸体在广东肇庆大湾被发现。
原 因 分 析
密封舱产生爆炸气体 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调查发现,该轮长期装载七水硫酸亚铁,且每航次后均进行了洗舱,该货物溶于水后,随水流进入货舱舱底结构内,积聚的溶液释放出游离的硫酸根,溶液呈酸性,酸性溶液与舱底钢结构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氢气在货舱双层底密封舱内积聚达到爆炸极限。石某在对货舱进行电焊时,焊接处舱板迅速升温,并且产生火花,从而引爆氢气。
调查还发现
01 TXJH船务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委托没有船员证书、没有水上资历的岑某路管理船舶日常事务,也没有落实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02 该船载运七水硫酸亚铁,没有要求发货人(托运人)提供该货物特性的说明和相关检验报告,船上管理人员岑某路不掌握该货物的特性,对所载货物高水溶性、含废酸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等危害特性认识不足。
03 船上管理人员岑某路聘请无电焊资格的人员对船舶进行电焊,没有将电焊作业上报公司及海事管理机构,没有在电焊作业前对电焊处所进行充分的通风驱散引发爆炸的气体。
04 电焊作业人员石某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取得金属焊接与切割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
吴船长点评
这是一起装载硫酸亚铁的船舶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公司和船员应注意:
01 船舶在进行明火作业前应组织人员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作业场所周围无易爆物品,采取打开人孔、强制通风、测爆等措施,确保作业条件符合要求。
02 明火作业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确认其技术状态良好;电焊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关证书。并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03 明火作业时,必须有人负责监护,并在作业现场附近放置消防器材,一旦有着火险情,可及时进行处置。作业完毕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后,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04 船舶管理公司要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船舶的管理,加强对船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防护安全意识,督促船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范,为船舶进行相关作业提供有效岸基支持。
05 鉴于硫酸亚铁等高溶水性、含废酸可能腐蚀货舱底板并通过破损处泄露进入舱底,溶于水后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易燃易爆气体,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相关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强船员对该类货物危害特性认识,在装货前要求货主提供货物特性的说明和相关检验报告,在进行相关作业时充分考虑货物特性及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