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自古就是一项极其风险的活动,直至今天,海上事故仍然频频发生,其中不乏造成严重人员和财产损失的重大海难事故。尤其是随着船舶吨位的不断升级,海难事故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对环境致命性污染就是其突出问题之一。近年来,重大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后,一部分涉事船员需要承担其刑事责任。
案例一
2009年7月30日,中远“富城”轮在挪威海域因遭遇风暴和主机故障,锚链断裂后搁浅,最终导致约200吨燃油泄漏。2010年5月,当地法院判船长违反
污染管理及船舶安全与保安条例罪,入狱6个月,缓刑4个月;判三副违反污染管理条例罪,入狱2个月,缓刑5星期;二人均需被感化2年。

案例二
2010年2月3日,福建连江县渔民林礼锦驾驶“闽连渔0178”船航行至连江县北茭附近水域时,未履行让路船责任,未及早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让行动,反而抢速超船,与从浙江台州驶往漳州的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兴龙舟168”轮发生碰撞,渔船上10名船员全部落水,造成4人死亡、3人失踪的重大事故。2011年4月,连江县法院以
交通肇事罪,判处林礼锦有期徒刑5年。
案例三
2012年4月2日,新加坡籍“科塔那不拉”号集装箱轮在二副信奈应驾驶下,从洋山港开往宁波港;15时许,“科塔那不拉”号轮与舟山普陀籍“浙普渔75185”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沉没,船员四人死亡、三人失踪。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信奈应、特伟(系该轮船长)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四人死亡、三人失踪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且在肇事后逃逸,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犯
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处特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信奈应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为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
案例四
2015年6月,因船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一人烧伤的严重后果,浙江温岭法院判决船东余某、船长戴某、轮机长季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9个月、缓刑3年,2年6个月、缓刑3年。
船舶航行、污染事故可能涉及的罪名
1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期供稿:杜绍娟 本期编辑:汤智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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