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海运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航海教育培训质量,现就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质量评估)和船上见习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强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
(一)通过质量评估的航海院校应结合适任考试成绩等效认可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船员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优化适任考试控制程序,持续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二)各相关直属海事局每年4—7月对已通过质量评估的航海院校开展一次船员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及时报送我局。该结果作为其能否持续保持质量评估结果的评定指标之一。
(三)各相关直属海事局应修订完善本单位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对航海院校适任考试成绩等效认可相关的航海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试监督、成绩报送确认等过程进行控制,有效履行等效认可后监管工作。
航海院校通过质量评估后6个月内应完成船员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作,目前已通过的质量评估的院校应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并上报辖区直属海事局。对不按时完成船员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修订的航海院校将取消其质量评估结果。各相关直属海事局应在辖区首家航海院校通过质量评估后6个月内,完成本单位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修订工作,辖区已有航海院校通过质量评估的直属海事局应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二 强化培训考试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直属海事局应加强课程确认管理,督促等效认可航海院校结合适任考试成绩等效认可工作,调整优化课程设置、完善课程安排,加大教学训练相关资源必要投入。
(二)各相关直属海事局应切实加强已通过质量评估航海院校的考试监督检查,落细落实各自培训考试责任,有力保障培训考试工作质量。
(三)各相关直属海事局应有效监督和服务等效认可成绩报送工作,对于未取得毕业证书或不符合取得毕业证书条件的航海类学生适任考试成绩不予等效认可。
三 优化船上见习管理
(一)开展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应优化见习方案和计划,注重船员职业技能提升和综合素质养成,确保船上见习质量。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落实船上见习的监管要求。
(二)在满足安全配员和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的条件下,每艘船舶同时在船见习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可以超过2人,但每艘船舶同时在船见习二副、三副合计不超过4人,见习二管轮、三管轮合计不超过4人。
(三)已通过质量评估且认可适任考试全部理论成绩的航海院校学生,毕业后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后即可申请评估。申请适任证书前应满足规定的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二/三副、二/三管轮见习至少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上述学生评估初考不受辖区限制,其后续的评估补考应在评估初考海事管理机构或上海海事局进行。
四 完善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
(一)拟申请质量评估的航海院校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客观开展自评。自评报告需附至少3家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成员单位(用人单位)和2家已通过质量评估的同层次航海院校出具的对本院校航海教育培训质量评价意见;出具评价意见的用人单位应与本校具有实质关联关系,原则上其自有船员数量不少于400人且近3年累计签约航海类学生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评价意见应客观公正,具有信服力。
(二)我局收到航海院校提出的质量评估需求后,将组织专家对院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不达标的,不予现场评估。
(三)我局将根据监管情况对已通过质量评估的航海院校实施适任考试科目抽考,抽考成绩将作为质量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