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1章第三节“航行区域与季节划分”的规定,汕头以北中国沿海国内航行海船将于4月16日开始适用热带载重线。在此,提醒广大船员朋友们,不要盲目增装货物,要结合船况、航区、气象等合理配装货物,谨防船舶超载和货物不当积载。
一、什么是船舶载重线
船舶载重线,是指勘绘于船中两舷外板上以确定船舶在不同区带、区域和季节期航行所允许达到的满载水线。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CS;当不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ZC代替CS。字母高115mm,宽75mm。
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在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Q”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
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
二、更换载重线时间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内航行海船的航行区域与季节划分如下:
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
季节期:
热带:自4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自11月1日至4月15日。
汕头以南的中国沿海
季节期:
热带:自2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自11月1日至2月15日。
汕头港应被当作处于船舶驶来或驶往的区域内。
三、常见载重线缺陷
(1)船舶超载;
(2)载重线及吃水标志不清晰;
(3)载重线标志、甲板线未永久性勘划;
(4)擅自更改载重线标志。
(5)载重线标志及其线段勘划位置高低偏差超过允许值;
(6)载重线标志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所标明的数据不一致;
四、船舶超载事故案例
船舶超载的危害
1. 超载会造成船舶干舷降低,储备浮力减少,降低船舶的抗沉性和抗风浪能力,又会使船舶应舵慢、舵效差,降低船舶的操纵性。
2. 超载会使船体的一些部件产生应力过度,影响船舶的水密性和整体结构强度,使得船舶不能适航。
案例一
2008年5月8日,“XX”轮载2500吨黄沙由张家港开往青浦,途经长江68号灯浮水域遇大风侧翻自沉,船上4名船员被救。经调查发现该船由张家港装载黄沙2500吨经长江开往青浦,该船的核定载重吨为1900吨,本航次超载31.6%。
案例二
2018年12月16日,“XX”轮满载石子,从浙江定海出发,往长江航行,在洋山辖区漕泾东航道支K104灯浮附件水域自沉,造成船上6人失联。 经调查发现,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风力、舱盖板未盖紧等因素外,船舶可能存在因超载造成其实际干舷小于核定最小干舷,导致储备浮力不足,从而造成船舶自沉。
五、载重线相关法律
法律要求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02
法律责任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款规定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载重线标志,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02
船舶载重线即将换季,在此提醒船舶应根据其航行区域和季节来选择适用相应的载重线,做好货物配载、水尺计量、稳性强度核算等工作,避免盲目增载而带来水上运输安全隐患。
END
作者 | 刘陟
校对 | 左永杰 编辑 | 刘陟
审核 | 任旻 李毅 刘长军 李守超
转自:天津散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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