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江苏海事局按照“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总体思路,先后开展了内河危化品船舶、内河集装箱船舶及内河干散货船舶船长及高级船员配员专项整治,内河船舶配员不足问题得到根本性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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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
个别非法中介违规通过“刷照片”等方式为船舶骗取通行绿码,既不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又给船舶增加了额外的经济负担,严重扰乱了内河船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此江苏海事局即日起开展防范遏制非法中介等行为干扰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内河干散货船舶船长及高级船员配员专项整治中的“人、船、码”不符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良好整治氛围,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人、船、码”
“人、船、码”不符是指
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未取得船舶通行绿码;
或是船舶虽然取得了通行绿码,但是实际在船任职船员与船E行海事慧眼平台任职船员不一致或存在租借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
1.人——船员证书、船员任职情况。
2.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配员信用承诺书。
3.码——船舶通行码,“绿码”为系统任职船员满足要求核查通过,“红码”为系统任职船员不满足要求核查不通过,“黄码”为待核查。
典型的“人、船、码”不符表现
1.船舶在锚地、停泊区或码头临时雇佣船员任职,任职船员与“船E行”任职船员不符。
2.船舶已取得船E行“通行绿码”,但实际船舶配员不足。
3.船员通过“刷脸”等手段虚假任职并通过人工核查或远程核查。
4.船舶未取得“船E行”通行绿码。
5.船舶未签订并上传配员信用承诺书。
各方应该做什么?
01码头单位应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对航运公司、货主、船舶、代理等开展内河船舶配员专项整治宣贯,船舶配员不足一律不得进港作业。严格落实船舶配员信用承诺长效机制相关要求,落实首次靠泊船舶及所属航运公司配员信用承诺书签订工作。
02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劳动法》相关要求,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03船舶船长应遵守《船员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的船长将依法被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暂扣船员适任证书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04船舶船长及高级船员应遵守《船员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航次中存在擅自离职等行为的,将依法被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暂扣船员适任证书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05船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涉嫌租用船员证书等行为的将依法被实施行政处罚,当事船员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记15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移交司法机关。
06船舶代理和船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船舶;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寻衅滋事;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等将会被移交相关机关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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