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则新突破新发展新未来 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书记、副主任李虎博士》
10月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正式实施其新修订的仲裁规则。
海仲由国务院决定于1959年1月设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是我国唯一的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主的国家级常设涉外仲裁机构,其所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代表着中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形象。近年来,海仲秉持“大交通、大物流”发展理念,业务升级发展,交通物流、金融保险、航空运输、贸易投资,以及建设工程领域案件陆续增加,仲裁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
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组织仲裁程序,提供仲裁服务,仲裁规则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海仲此次修订仲裁规则有何特殊背景,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就这些业内所关注的话题,对海仲副主任李虎博士进行了专访。
及时回应时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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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海仲此次修订仲裁规则,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
李虎:海仲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制定善意友好、公平高效、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仲裁服务。
近年来,国际贸易投资格局加速演变,国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在国内层面,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对我国仲裁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国内仲裁改革开放步伐加快,仲裁实践日益丰富,仲裁法的修改也已提上日程,修订草案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国际层面,我国已经成为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双向大国,“一带一路”建设日益行稳致远。国际主要仲裁机构陆续修订规则,不断优化实践,看好亚洲乃至我国巨大市场潜力,仲裁竞争加剧。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贸易投资乃至国际仲裁产生了深刻影响,技术日益在常规仲裁程序中得到广泛应用。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求,紧跟国际海事、商事仲裁发展步伐,促进仲裁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海仲将规则修订列入2021年工作计划,在总结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先进仲裁理念,对现行规则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提升仲裁公信力。
记者:海仲此次修订规则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是什么?
李虎:一是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事仲裁的灵魂所在。当然,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违背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创新驱动,切实提高仲裁透明度,突出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构建机构管理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三是赋予仲裁庭更为灵活的权限,强化其责任担当,推动机构仲裁由“重管理”向“轻管理”过渡。四是及时回应时代变化,满足实践需求。五是借鉴国际经验,突出海事仲裁特色制度。
基于涉外仲裁机构的定位,着眼于国际仲裁考量,整体而言,在国内层面,海仲2021年仲裁规则实现了一系列新突破,创设了若干个第一,可谓是亮点纷呈。
实现一系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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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海仲2021年仲裁规则的突破性规定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虎:海仲2021年仲裁规则回应新冠肺炎疫情给国际仲裁带来的深刻变化,就信息技术在常规仲裁中的广泛应用,对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视频作证、电子签名以及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作出系统规定,首次突出网络安全和隐私及数据保护的重要性,规定仲裁庭可视必要决定与当事人讨论网络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作出必要的程序安排,为仲裁程序安全合规提供适当保障。
首次对包括证人、查验人或鉴定人“质询”(询问、盘问)等在内的证据规则予以较为全面的规定,填补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仲裁证据规则系统性不足的空白,便于仲裁庭正确查明案件事实,顺利推进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首次区分案件经办人(Case Manager或Case Administrator)和仲裁庭秘书(Tribunal Secretary),进一步厘清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职责范围,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仲裁透明度。案件经办人代表机构为仲裁案件提供管理服务,仲裁庭秘书为仲裁庭提供秘书协助。仲裁庭可以指定秘书,机构人员可以担任仲裁庭秘书,但不得担任同一仲裁案件的经办人。仲裁庭秘书职责由仲裁庭确定,但不得参与案件表决,不得参与撰写裁决书的实质内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已为《两办意见》确认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纳入规则,就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请机构下设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讨论,但专家咨询意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首次明确专家咨询意见的性质及其与仲裁庭的关系,公开透明,以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提高仲裁公信力。
首次规定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机构在对裁决进行脱密处理后可以公开发布裁决书,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明确仲裁庭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全部或部分排除当事人新委任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确保程序公平。
首次明确将向当事船舶船长送达作为仲裁文书送达的方式之一,进一步丰富仲裁文书送达手段,适应海事仲裁实践的特别需求。
首次明确以“仲裁地法”为基准和前提,引入责任限制条款,规定“除非仲裁地法另有规定”,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仲裁庭秘书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专家不就仲裁相关行为向当事人承担责任,妥善处理规则条款和仲裁地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使得规则规定具有现实意义和实际可操作性。
其中,有关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与仲裁庭关系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进一步厘清了机构和仲裁庭之间的职责边界,有效防范了潜在利益冲突,有助于构建机构管理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和原有的裁决书核阅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提高仲裁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提升机构仲裁的竞争力。
仲裁庭自主权限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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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除此之外,海仲2021年仲裁规则还有哪些亮点?
李虎:海仲2021年仲裁规则在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赋予仲裁庭更为自主的权限,强化其审慎裁判义务,推动机构仲裁向“轻管理”过渡。
一是对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回避更换进行系统优化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与人数,可以在机构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为保障仲裁质量,同时规定首席和独任仲裁员应从仲裁员名册中产生。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在期限内无法指定的,方由机构指定。机构在作出是否更换仲裁员或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
二是强化仲裁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担当。规定仲裁庭在组成后应立即组织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以决定可能采取的程序措施、审理裁决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案外人对仲裁程序的资助或对仲裁结果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予以披露,要求仲裁庭在确定开庭审理日期时,应慎重考虑庭前文件交换是否充分以及开庭审理的条件是否具备,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举证和证据交换应在仲裁庭就实体争议进行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以切实提高庭审裁判质效。
在程序设计上,2021年仲裁规则采纳快速程序的表述,将“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改为“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既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又体现出其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同时将适用快速程序的争议金额上限由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进一步节省仲裁资源,提高效率。
在仲裁费用方面,明确当事人可特别约定选择将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开的收费办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更好地满足当事人需求,激发仲裁活力。
此次海仲仲裁规则修订实现了新突破,新突破必会带来新发展。海仲会一如既往地为中外海事商事界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与国内外仲裁界并肩同行,团结协助,共同为我国仲裁乃至国际仲裁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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