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非五星旗沿海捎带业务的顺利实行
将使得货主、航运企业、港口三方受益
孙超/摄
12月9日,从宁波港航管理部门了解到,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远洋”)日本航线集装箱班轮“新明州66”轮日前(12月2日)从浙江嘉兴港乍浦港区捎带10个外贸中转重箱驶往宁波舟山港北仑第三集装箱码头公司2号泊位并顺利卸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浙江自贸区”)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试点业务正式启航。
这是浙江自贸区首次实行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我国沿海运输需求大、船队规模强,一直实行严格的沿海运输权保护。此前,根据中国有关规定,非五星旗船舶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包括外贸集装箱捎带业务。但是,随着中资航运企业经营非五星旗船的现象日益普遍,大量非五星旗船舶不能从事沿海捎带,越来越多货物选择在境外港口中转。
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中国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今年8月3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方案明确提出,“允许中资非五星旗船开展以宁波舟山港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方案发布后,在宁波交通运输局、浙江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宁波远洋积极向交通运输部、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中资非五星旗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在备案申请通过后,宁波远洋和相关单位多次研究和优化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沿海捎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孙超/摄
11月9日,交通运输部批准宁波远洋所拥有和经营的“新明州12”“新明州16”“新明州28”“新明州60”“新明州66”“新明州68”等6艘船舶成为浙江自贸区首批获得“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资质的船舶。
中资非五星旗沿海捎带业务是国家赋予浙江自贸区港口的一项重要港航领域先行先试权利。
该政策的实施,货主、航运企业、港口三方都将受益。于货主而言,对航线的选择更多了,海运物流效率提高而降低了成本,因而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也提高了。于航运企业而言,有利于提升船舶调度灵活性,提高舱位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更可减少航运能耗与排放,提升企业竞争力。于港口而言,可以提升本港的货物集聚能力,有利于巩固宁波舟山港的国际中转港地位。
目前,国内共有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海南、浙江等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港口允许中资非五星旗船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据统计,自2013年沿海捎带政策实施以来,共有100余艘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办理了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近年来,沿海捎带业务箱量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2018年全年完成沿海捎带箱量约8.5万T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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