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三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现就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的三项海事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把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部门网站、公开栏、政务中心窗口、电视台、报社等及时进行公开,让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加强海事信用监管,通过实施信用评价增强信用约束成效,确保充分发挥信用在安全监管中的威慑力,营造更加积极向上的行业运营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进行该项业务的审批,相关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在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加强管理。
1.完善法律法规衔接。积极推动《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的修订工作,做好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2.加强预案编制指导。出台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编制应急预案。
3.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日常的船舶安全检查,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加强应急防备和应急演练,加强对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事中监管。
4.加强后续跟踪管理。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后应急处置效果评估制度,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5.严格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督促高事故风险的船舶在进出港口或作业前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事故防备和处置协议,通过岸基的支持补充船舶应急能力不足。
6.推进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做好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应对船舶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
7.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不断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1.完善法律法规衔接。按照新修订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明确提出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实施报告制”的要求,加强报告制的监督检查。
2.强化标准监管。通过修订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等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要求。
3.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日常的船舶安全检查,督促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落实污染物接收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对于现场抽查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依法及时处理。
4.加强联合监管。推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加强海事管理部门与港航、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防止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不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置船舶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
5.做好事后监管。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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