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们有哪些劳动权益?
任雁冰,15902025918
我国当前关于船员劳动权益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这些立法在形式上宽泛来说主要体现为五类,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国际公约,三是集体协议,四是国家政策,五是司法解释。在船员劳动权益内容上,原则上由船东或用人单位与船员协商确定具体劳动待遇,在此基础上相关立法规定了船员最低工资、船员社会保险等制度,也提出了推荐性的补充待遇,供协商一致后安排。另外,在法律关系上,相关立法也提到了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居间或委托合同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
一、船员劳动权益的立法形式
(一)船员劳动权益法律法规
这部分主要包括:
1、《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
2、《劳动法》(2018年修正);
3、《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4、《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二)船员劳动权益国际公约
这部分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三)船员劳动权益集体协议
这部分主要是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按年度签订的《中国船员集体协议》。
(四)船员劳动权益国家政策
这部分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
(五)司法解释
这部分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船员劳动权益的主要内容
(一)船员最低工资
《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附件1“最低基薪”规定了2022至2023年度各岗位船员基薪水平。
(二)船员社会保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同时声明:一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十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船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推荐性补充待遇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附件1“最低基薪”附注部分第3条规定,“船东可与船员协商业绩奖金、年功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薪酬单元。”
(四)船员劳动权益争议解决
如船员与用人单位或船员因劳动权益相关问题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寻求解决。
三、船员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到了船员相关的三种不同法律关系,一是“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二是“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三是“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以及船员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居间或委托协议”。另外,该规定第三条还提到了“劳务派遣情形”。据此,船员法律关系大致包括下列四种:
1、船员劳动合同;
2、船务劳务合同;
3、船员居间或委托协议;
4、船务劳务派遣情形。
至于如果区分各种法律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认定,不同法律关系将会相应地影响并引起船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四、船员劳动权益法规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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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雁冰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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