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根据中国政府最新的防疫方案,修订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下称“第 12 版指南”),取消了一部分对于核酸检测的要求,并适度降低了对进港人员的限制。
1. 船舶靠港前不再需要向港口提供船员新冠病毒检测信息。
此处没有明确船舶的范围,因此应该包括国际航行船舶。
另外,根据第 12 版指南,靠港船舶仍应提供以下信息:
1) 船舶抵港前 14 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 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 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 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5) 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6) 船舶垃圾消杀、转运等信息。
2. 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
3. 港口内贸作业不再限制港口作业人员登轮、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国际航行船舶采取港口作业人员“非必要不登轮”和船员“非必要不上岸”的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外贸码头作业区域。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另外,仍有一些防控措施尚未修改,比如,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和检验师等仍要求集中居住管理。
我们将持续关注疫情防控措施动态并及时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