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冰:试谈“钻石公主”号所涉保赔保险责任 中国海仲 阎冰 2020-02-14 12:00


编者按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国内国际各项管控措施的不断升级,各项经济活动,特别是对外贸易以及航运受到的不利影响正在日益显现,有关行业涌现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值此形势,中国海仲联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中国渔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托仲裁员专家力量,汇聚法律界智慧,努力为行业和法律界搭建交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以期有效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合同履行工作,做好事前争议解决规划,保障涉外经济持续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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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钻石公主”号所涉保赔保险责任

本期作者

阎冰律师是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RICC&CO.)高级合伙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阎律师还担任全国律协海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律协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航运法律实务方向)校外导师。阎律师是2018和2019年度钱伯斯亚太概览中国东部地区海商海事领域上榜律师。

试谈“钻石公主”号所涉

保赔保险责任

英国旗邮轮“钻石公主”号(the cruise ship “Diamond Princess”)的遭遇已被广泛关注。船上共有2666名旅客和1045名船员,他们来自56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日本、中国、美国、加拿大、英国、俄罗斯、以色列、新西兰、韩国、印度等,旅客中60岁以上的占比约为80%。截止2月13日,船上确诊人数已增加至218,其中4人重症,另有1名日本政府派出的检疫人员也已经确诊感染。为避免邮轮外的人员遭受感染,隔离措施仍在持续。

邮轮船东必然因此遭受巨大损失,且相关损失和费用还会不断增加,然而其能够自主采取的措施相对有限。业内人士自然会想到保险的救济,而保险的概念过于宽泛,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脱离具体险种和条款的讨论很难解决具体问题。我们试着从“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即“保赔保险”(P&I Cover)角度讨论潜在的保险人责任。

邮轮船东可能遭遇的损失需要结合保赔保险承保范围分类讨论。

一、 因检疫、隔离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保赔保险通常承保“检疫费用”( Quarantine expenses),常见条款如下:

“Additional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Owner of an entered ship as a direct consequence of an outbreak of infectious disease on that ship, including quarantine and disinfection expenses and the net loss to the Owner (over and above such expenses as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but for the outbreak) in respect of the cost of fuel, insurance, wages, stores, provisions and port charges.

直接由于被保险船舶(入会船舶)上发生传染性疾病,而导致船东支出的额外费用,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下列各项净损失(如果不是因为疫情便不会发生):燃料、保险、船员薪资、物料、伙食补给和港口费用。”

该条款强调费用与传染性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额外”( Additional)一词值得重视,例如正常悬挂“Q“旗等待港口国检疫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会是承保范围。同时,条款列明了费用的种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承保范围的扩大解释。是否存在未列明的费用,比如船舶在锚地隔离时产生的交通艇,或者直升机的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属于保单责任,仍会存在争执空间。

该条款措辞中“在入会船舶上”(on that ship)的表述值得进一步探讨。对于“钻石公主”而言,保单责任成立毋庸置疑,但因新冠疫情影响无处靠泊的另一条邮轮“威士特丹”号(“Westerdam”),至今未见报道称船上有确诊病例,但自2月1日离开香港后,遭遇日本、菲律宾、泰国当局的拒绝,无法靠泊港口,是否会触及该条款下的保险责任存在争议。从另一个角度讨论,如果船东有能力违反港口国的要求,可能会遭遇港口国的处罚,而罚款仍旧可能触及保赔保险责任。

有的协会条款会在“检疫费用”条款中做如下但书:

“unless the Members’ Committee in its sole discretion shall otherwise determine, in the case of an insured Ship, which is not already under contract, being ordered or chartered to proceed to a port where it is known or should be reasonably anticipated that such Ship will, as a result, be subject to quarantine there or elsewhere, there shall be no recovery of expenses arising at, or consequent upon the Ship having been at such port.

除非(协会的)会员委员会另有决策,否则被保险人船舶非因履行既有合同,被派往或者租赁至某一已知的,或者可合理预知的将遭遇检疫限制的港口,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在承保范围。”

基于该但书,并考虑到多国对近期曾经挂靠中国港口的船舶已采取限制措施,可能受疫情影响的邮轮也不宜前往非既定挂靠的港口。即使不考虑这一但书,不恰当的航程安排也可能涉及船公司故意等保单除外事项,增加保单责任的不确定性。

谈到这里,有人会想到保赔保险中的“绕航费用”条款(Diversion expenses),当绕航以救治船上人命为目的(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treatment for an injured or sick person……),可触发保险责任。然而,在既定目的地有医疗条件的情况下,主张合理绕航的依据也很不充分。

稳妥起见,船公司应当就后续处理方案充分与协会进行沟通,一方面是为了获得协会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保单争议。

二、船上及检疫人员染病后的医治费用

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1月27日宣布,将把新冠肺炎认定为日本《感染症法》中的“指定感染症”,这意味着,感染者不论国籍,其医疗费用将由日本政府承担,这才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邮轮船东的压力,就日本政府已承担的部分,相应的避免了潜在的保赔保险责任。但无论是针对“钻石公主”,还是其他同类事件,这部分保单责任仍旧非常值得讨论。

保赔保险条款将船员和非船员的伤亡和疾病做了区别对待,旅客以及检疫人员都应当被归为船员以外的人员。邮轮船东对船员和非船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保赔保险的保险标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被保险人(会员)应当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分别回归邮轮船东与旅客、检疫人员和船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这个问题。

01非船员

“钻石公主”事件中遭遇感染的日本检疫人员是一个特例。邮轮船东与检疫人员之间显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检疫人员为履行公务登轮,虽然佩戴了口罩和手套,但未穿防护服,也没有佩戴护目镜,主张他的感染与邮轮船东、船员的过错有关比较困难,如果没有邮轮船东责任,也就无需讨论保赔保险保单的责任。

旅客与船东之间的关系具变数。实践中,旅客常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而非直接与邮轮船东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那么船东对旅客的责任仍旧应当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根据媒体报道,“钻石公主”号1月20日在横滨允许日后被确诊的那位香港旅客登轮是整个故事的开始,但该旅客被确诊是在1月25日从香港启德邮轮码头下船后,虽然登轮前,他已有咳嗽的症状,但就此认定邮轮船东允许其登轮存在过错有些牵强,毕竟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属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也要等到1月31日。

当然,旅客可以自行购买船票,或者旅行社只是作为旅客的代理人购买船票,邮轮船东与旅客之间可能直接存在合同关系,但邮轮船东在合同下的责任很大概率仍旧以过错为基础。这类合同很可能适用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雅典公约》“),或者与此类似的国内法。我们也注意到“钻石公主”所属的“公主邮轮”品牌网站上提供的旅行合同范本约定了美国法律的适用,美国虽然不是《雅典公约》缔约国,但相关判例(H.S. v. Carnival Corp.,2016 LEXIS 153615)在确认邮轮船东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仍旧没有否定过错责任的基础,更何况,合同范本中的“健康、医护及其他私人服务”条款(Health, Medical Care and Other Personal Services)对邮轮船东的义务还做了限制性的约定。

在这个问题上,保赔保险责任是以过错为基础的,“……limited to liabilities arising out of a negligent act or omission on board or in relation to an entered ship or in relation to the handling of her cargo……”

国内常见保赔保险中文条款同样明确,强调责任基于“被保险船舶或与该船舶有关的过失或疏忽行为”。

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是,船东过错的评价标准,或者说邮轮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平衡双方权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各国法律普遍接受,以我国法律为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都有规定,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存在于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例如中国建筑学会在疫情发生后公布了《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T/ASC 08-2020),涉及空调通风、给排水系统、系统清洁和保洁消毒、垃圾收集和暂存等方面。很多保险人对承保邮轮较其他货运船舶更加谨慎,也是基于这方面责任的不确定性。

回到“钻石公主”,邮轮船东是否存在过错是要依据具体事实进行分析的,这同时影响到保赔保险保险人责任的判断。

02 船员

在The Osceola案(189 U.S. 158, 23 S.Ct 483, 47L. Ed.760, 1903)中,Brown大法官认为,船东对船员的救治是古老且明确的法律义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四,即“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一节中,对此规定更为详尽,包括英国、日本、中国等都是该公约缔约国。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也可做同样的理解。以上讨论是建立在船员劳务关系的基础上,或者说,船员是通过管理公司外派,而不是与船东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即使船员与船东之间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船东义务不会因此削减。

保赔保险条款也与之相呼应的,对船员的救治无需以船东过错为前提:

“ Liability to pay damages or compensation for illness and death resulting from illness of any seaman, and hospital, medical, funeral or other expenses necessarily incurred in relation to such illness or such death including expenses of repatriating the seaman and sending abroad a substitute to replace him.

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03 因额外承诺产生的费用

过去一周,邮轮上的多名印度籍船员在社交网站上发布了视频和多条文字信息向外界求救,旅客们也产生不安情绪,并向媒体控诉,称房间内的清洁工作得不到保障,就像“被困在浴室里”,“船上的生活环境急速恶化”。邮轮船东是否会考虑在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包括替换未确诊的船员,或者寻求登岸隔离等,以平复船员和旅客的情绪。如果这些措施会增加费用的支出,将产生新的保单争议。

责任保险的保单责任通常将合同责任,或者说被保险人通过约定增加的责任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保赔保险也是同样,将“Liability arising under certain indemnities and contracts”作为除外,除非合同或协议得到了保险人的认可。无论是对船员,或者非船员的责任,这一原则都是适用的。

04 致残导致的后续补偿

目前没有有关新冠康复后后遗症的报道,但回顾SARS时期的报道,似乎病毒,或者药物都有可能永久伤害部分人体功能,如果确实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评价船东责任将是另一个话题,且保赔保险保单中没有针对这一情况的保障。

三、营运收入损失

营运收入损失是很难评价和管理的商业风险,保赔保险通常不会承保,但检疫、隔离期间邮轮船东的经营、管理船舶必然产生的营运成本,在条款有明确约定并经会员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到保险人的补偿(Liabilities, costs and expenses incidental to the business of owning, operating or managing ships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Members’ Committee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Association……)。

“钻石公主”实践中,船东承诺退还所有客票收入,或可认为是一种收入损失;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船东自愿,或者依协议额外承担的损失也不是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

四、保险人责任的限制

前面已提到保险人责任受到两层法律关系的影响,第一层是船东对外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一步规制了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前面提到的船东对旅客救治费用的抗辩机会,以及没能展开讨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都属于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的约定内容繁杂,微信推文不能逐一展开,但必须强调的是“先付原则”(Pay first by the owner,或者Pay to be paid),如果损失和费用尚未由船东承担,保险人原则上也补偿义务,但这不排除给予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况。

小 结

保赔保险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到“钻石公主”这样遭遇新冠疫情影响的船舶,在检疫、隔离费用,对船员的救治等方面补偿船东损失,保险人通常还会为船东提供必要的指导,并承担为了避免和减少保单承保损失而产生的费用,例如相关的法律抗辩费用,但保险不能覆盖船东的所有损失,例如营运收入损失,有关船东对非船员的责任也存在讨论空间。在遭遇困境时,船东应当积极的与保险人沟通处置,避免增加保单争议。具体案件处理结果不能脱离细节,无论是在事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例如船上生活区的通风系统运行为防疫需要做了哪些调整,船员或旅客在在哪里对船东提起诉讼,以及基于怎样的理由等等,本文不能穷尽讨论,仅围绕热点提出问题,供业内人士参考、深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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