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中旬,澳大利亚农业、水与环境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Water and the Environment)发布了“澳大利亚生物污底管理要求”(Australian biofouling management requirement)ver 1.0对抵澳国际航行商船提出防止船舶生物污底管理的具体要求,该规定于2022年6月15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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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分阶段实施,2022年6月15至2023年12月15为第一阶段,教育阶段。该阶段主要目标是对新规的宣贯,帮助船舶经营人了解新规的相关要求,并确保船舶的防生物污底管理活动合规,提高船舶经营人编制的《生物污底管理计划》的质量及有效性。
澳大利亚的防船舶生物污底新规源于2011年7月15日在IMO MEPC.207(62)上通过的《2011年减少入侵水生物转移的船舶生物污底控制与管理指南》。其实新西兰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国家,其基础产业部(MPI)根据IMO指南结合自身的要求,编制了包括《船舶风险管理标准》(CRMS)、船舶污底评判标准等一系列标准、指南。并率先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作为第二家对进入其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污底管理的澳大利亚,会玩出新高度吗?
简介
澳大利亚发布的生物污染管理要求规定了船舶经营人在澳大利亚领海营运时,应进行生物安全控制,履行对生物污染进行管理的义务。
在《2015年英联邦生物安全法》和相关立法中赋予了澳大利亚的“农业、水与环境部”(简称该部门)负责管理领海内与生物污染相关的生物安全风险。作为船舶检查的一部分,该部门将核实船舶的预抵前报告(Pre-arrival Report简称PAR)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发布的国际航行船舶生物管理要求为船舶经营人提供了行业最佳做法方面的指导,并适用于在澳大利亚领海内受生物安全管制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的经营人。
但是,正如美国各州均有独立立法权一样,澳大利亚一些州和地区涉及生物污染的管理的立法可能也存在差异。具体的不同,需要与相关州和地区的代理/联系人核实,确保符合预抵港的要求。
报告和确认
1.报告生物污底管理行动
从2022年6月15日起,所有计划进入澳大利亚领海的船舶经营人必须通过强制的 PAR,提供船舶与生物污底管理的相关信息。
PAR涉及生物污底管理方面的如下问卷:
1) 船舶是否有一份有效的生物污底管理计划?
2) 在船舶抵澳前30天内是否清除所有的船舶生物污底?
3) 船舶是否有另一种可替代并经部门预先批准的生物污染管理方法?
4) 船舶打算在澳大利亚实施水下清污底作业吗?
如果经确认,船舶经营人没有实施可接受的生物污底管理措施,则将接受与船舶生物污染相关的生物安全风险的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2. 生物污底确认检查
在船舶检查期间,生物安全官员将会核实PAR报告中生物污底管理信息的准确性。船舶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供对方核实生物污底管理的活动有效性。必要时,该部门也可能会检查船壳水下部分海生物附着情况及易发生生物污染区域,如海底门、螺旋桨、舵叶等构件。
积极主动的生物污底管理
作为主动的生物污底管理措施之一,澳大利亚主管当局接受符合IMO《2011年船舶生物污染控制和管理指南》编制的“船舶生物污底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有效实施,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并保持生物污底记录。通过实施管理计划可最大限度减少外来水生物种入侵的风险。该计划无需船级社批准。
在主动生物污底管理分类方面,船舶经营人可采用下述 三种任一种方案,并能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实施有效的生物管理计划;抵澳大利亚领海前30天内清除所有的生物污底;实施另一种可替代并经该部门预先批准的生物污染管理方法。
并且,三种主动生物管理管理方式要求如下:一是实施生物污底管理计划及需提供的证据。如果船舶在PAR中,报告已实施有效的生物污底管理计划,应能提供下列符合要求文件,包括生物污底管理计划,生物污底记录簿,以及支撑证据(坞修证明、水下清洁证据、海水系统维护记录等)。
二是生物污底管理计划编制要求。有效的《生物污底管理计划》 (BFMP)必须针对特定船舶,并应包括在船舶的操作文件中。BFMP必须为船员提供足够的细节,以实施规定的生物污垢管理活动;包括以下:
● 船舶细节表。
● 描述计划的操作大致情况,包括:典型的营运航速;海上航行与靠泊时间、抛锚或系泊时间的比例;典型的营运区域和贸易航线;计划的两次坞修间隔。
● 船壳水线下防污底涂料的详细资料和操作信息,包括:应用在哪里,包括水下特殊构件(生态区位);操作和维护活动的时间表;有效使用寿命;预期的操作条件。
● 船底各生态区域的生物污染管理活动详情,包括:防污系统(ICPP或类似装置)的计划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的记录,以及船上相关位置示意图。
● 根据水下生物污染检查结果,可实施的管理措施。
● 如果船舶在BFMP规定的作业范围之外作业,应采取应急措施。
● 计划的水下生物污底检查时间表。
● 用于船舶和船员的相关安全程序。
● 在生物污底记录簿中详细说明记录信息的过程,以核实所有生物污底管理活动已完成。
1.生物污底记录簿(BFRB)
BFRB应自BFMP生效之日起进行记录,并在船舶的整个使用寿命内保存。BFRB可以是电子的,也可以是纸质版。应根据当局要求随时提供,方便检查。BFRB应包含一份完整且最新的船舶生物污染管理活动记录,包括:
● 已完成的所有操作及维护记录,应与船舶BFMP中确定的计划活动和时间一致,不限于:坞修的日期和地点,包括船舶重新浮起的日期,和采取任何措施清除生物污垢或更新或修复防污系统的时间;水下检查的日期和地点、检查的结果和为处理观察到的生物污染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内部海水系统检查和维护的日期和地点、检查的结果和为管理观察到的生物污染而采取的任何行动;船舶在BFMP中确定的计划作业区域之外作业的任何时间的详细信息,包括船舶停航或任何长时间不活动的时间。
● 营运期间可能有助于决策的其他支持性文件,包括:总布置图;坞修计划示意图;船体开口,舷外排放,压载舱放残塞示意图;内部海水系统示意图和简化草图/图纸;防污涂层证书(船级社签发);涂层厂家的坞修报告;易受生物污垢积聚影响的区域的草图、图表和示意图;海生物生预防系统操作手册,图表,维修时间表。
2.预抵前30天内清除所有生物污底
如果船舶报告在到达澳大利亚领海前30天内已经清理了所有生物污物(包括船体和生态位区域),必须按要求向部门提供以下满足设定的要求的文件:
● 清污底报告;
● 支持的图片或视频资料。
其中,清污底报告必须包括:
★ 被清船舶的具体参数;
★ 实施清污操作公司的详细信息;
★ 清洁作业发生的地点和日期,以及提供最终报告的日期;
★ 船体的特定区域和特殊构件区域被清洁和使用的方法;
★ 由于没有生物污染,没有被清理的船体特定区域和生态位区域;
★ 支持的照片或视频。所有支持性照片和视频必须包括日期标记,任何生物污物的清晰图像,以及对图像显示内容的描述,包括在船上的位置。
3.被指定部门预先批准的可替代生物污底管理方式
如果船舶报告实施了经部门预先批准的生物污底管理方法,必须按要求提供适当的文件,包括:部门出具的批文,具体针对船舶和航次,以及任何需要的文件都要按部门规定发放批准。
船舶经营人或船舶出具的文件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如果本署对经营人展示的一种可替代的生物管理方法满意可能会批准,船舶经营人应证明以下三点:前述的两种方法在该航次中实施都是不实际;提出的替代方法可适当地管理该航次与生物污底有关的生物安全风险;船舶经营人必须提供批准书所列明的资料。
船舶经营人如果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积极主动的管理措施,将被要求在到达前回答额外的问题。“农业、水和环境部”将根据这些回应,对该船所面临的风险作出初步评估。
该部门会检查船只沉没的船体和生态位区域,以评估船只是否存在与生物污染有关的不可接受的生物保安风险。并分阶段推行新的生物污染规定。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之间,澳大利亚生物污染管理要求将采取教育优先的方法。该法案下的权力将继续用于管理与生物污染有关的不可接受的生物安全风险。
关于澳大利亚水域的水下清洁
在澳大利亚港口进行水下清洁或处理的审批过程很复杂。申请程序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可能涉及多个政府机构和港口当局,他们考虑生物安全风险和活动将对环境和港口运营产生的影响。
要获得在澳大利亚州或领海水域清洁船舶的许可,需提前足够的时间联系相关部门,这很重要。澳大利亚一些州和地区政府对生物污染的清除和处置有单独的立法。应确保与相关的州和地区核实。
请做好最坏的打算,因为水下清污请求不太可能获得批准,因为水下清污和处理活动具有较高的生物安全性和环境风险。
综述
澳大利亚即将实施的新规依然以IMO MEPC.207(62)指南为依据,相关要求和新西兰的CRMS类似,更人性化的做法是提供了 一定的缓冲期 ,即帮助船舶经营人了解其规定的教育阶段。希望船舶经营人认真研究其管理要求及2015年4月发布的《防污底及水下清污指南》,制定或完善船队防污底管理计划及防污底记录簿,避免因不满足要求而导致被拒绝入港,影响正常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