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希腊籍油船A轮从宁波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浙江台州沿海水域(概位: 28°01.944′N、123°07.462′E)与浙江台州籍渔船Z轮发生碰撞,造成Z轮沉没,船上6名渔民全部失踪。
一、案例回放
“沉默”的碰撞
2016年10月28日13时许,A轮驶离宁波开往新加坡。
17时55分许,该轮值班驾驶员上驾驶台接班。
20时19分许,该轮航向179°,速度13.6节。值班驾驶员对位于本船左舷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后经确认为Z轮,该轮本航次10月15日从温岭箬山港驶往外海作业,28日从作业区返回温岭石塘港),此时Z轮位于该轮左舷约10°,距离4.2海里。此时两船已存在碰撞危险。
20时30分许,A轮开始使用自动舵向左转向避让。同时,值班驾驶员呼叫船长到驾驶台。此时Z轮位于该轮左舷10°、距离约1.4海里。
20时33分29秒许,A轮用左满舵避让,此时距Z轮约0.2海里。
20时33分44秒许,A轮船长到达驾驶台,此时距Z轮约0.1海里。
20时34分许,A轮与Z轮发生碰撞。
二、原因分析
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
经调查,事故主要原因在于两轮均没有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瞭望。进而未能对两船之间业已形成的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
两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Z轮作为让路船未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在本船右舷的A轮。A轮作为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保持航向和航速船舶,当发觉让路船Z轮显然未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让路行动时,未能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而是错误的采取了对Z轮左转的避让行动。
三、调查官点评
这是一起发生沿海水域作为交叉相遇局面让路船的渔船未及早采取大幅度避让行动,导致被商船撞沉,全船人员失踪的典型商渔碰撞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商渔船公司及船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船舶在航行期间要加强值班瞭望,持续观察可能与本船构成碰撞危险的船舶,及早判断两船会遇态势。构成交叉相遇局面的,让路船要及早采取避让行动,做到“早、大、宽、清”,宽裕地让清直航船,及时消除两船碰撞危险。
2 作为交叉相遇局面中的直航船要密切关注让路船动态,当发觉两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如果安全可行,在采取避碰行动时应避免对在本船左舷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的避让措施。
3 船舶在构成碰撞危险采取避让行动时,应采取手操舵,避免采取自动舵、小角度的避让措施。
4 渔船公司或所有人应为船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避免疲劳驾驶,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5 无论是商船公司或渔船公司,均应加强船员避碰规则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按照避碰规则及早采取避让措施,加强沟通联系,确保避让行动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