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台州籍渔船“Z”轮由舟山沈家门驶往外海作业,途经小板门水域时,与辽宁鲅鱼圈驶往广东揭阳的烟台籍多用途船“F”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F”轮沉没,船上12人全部获救;“Z”船球鼻艏凹陷。
案例回放:狭路相逢莫抢头
2015年12月7日04时15分许
F轮行驶在小板门水域附近,航迹向180°,航速10.6节,准备穿越小板门,大副通过雷达及AIS设备发现在本船右前方有一艘北上即将进入小板门的Z轮,Z轮航迹向045°,航速6.5节,两船距离约4海里。
04时25分许
Z轮向右转向并加速,计划从两艘南下来船的船首驶过。
04时26分许
Z轮航迹向063°,航速7.1节,横越两艘南下来船船首,随后向左转向恢复原航向045°。F轮航迹向179°,航速11.1节,大副通过肉眼发现Z轮,距离约1海里,并观测到Z轮的白色信号灯。随即指令值班水手手操舵,同时通过VHF16频道呼叫Z轮,无应答,用手持探照灯照射Z轮及拉汽笛警示。
04时27分许
Z轮航迹向043°,航速6.8节,驾驶员发现在本船左前方还有一艘南下通过小板门的货船F轮,随后再次操纵船舶向右转向并加速,计划通过F轮船艏。
04时29分许
Z轮航迹向076°,航速7.4节。F轮航迹向181°,航速11.3节,并采取停车,右满舵。随即F轮右舷NO.2货舱与Z船船艏发生碰撞。
原因分析:狭水道航行需要遵循避碰义务
事故调查发现,Z轮未履行不应妨碍义务。Z轮进入小板门狭水道水域,存在两次近距离右转加速抢过大船船头的行动,并在第二次抢过船头过程中与F轮发生碰撞。同时该轮值班驾驶员不会熟练使用雷达标绘,无法做到利用适合当时情况和环境包括雷达在内的一切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未做到对当时存在的碰撞危险进行正确的判断。F轮在小板门水域航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尽量航行在其右侧的可航水域而使其船位过于靠近水道的中心水域。
两船均存在瞭望疏忽,也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Z轮驾驶员直到碰撞前约2分钟才首次通过目测发现F轮,F轮大副通过雷达及AIS设备发现在北上即将进入小板门的“Z”船,但并未保持有效的连续性观测。F轮发现Z轮后仅仅采取了高频联系、灯光声号警告等措施,没有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直到碰撞前半分钟才采取减速转向等措施。Z轮发现南下的货船后,盲目采取向右转向和加速的措施,企图抢过开船船头,进一步加剧了两船之间存在的碰撞危险,最终导致了碰撞事故的发生。
调 查 官 点 评
这是一起发生在狭水道水域,渔船违规抢行穿越货船船头失败,撞沉货船的典型商渔碰撞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商渔船公司及船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在狭水道中航行,无论是商船还是渔船,只要安全可行,均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的外缘行驶,避免使其船位过于靠近水道的中心水域。
2 无论是商船还是渔船,如果需要穿越狭水道,应选择合适的穿越时机,尽量避免妨碍在狭水道中正常航行的船舶。如果穿越会妨碍只能在狭水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则不应穿越狭水道。
3 渔船应避免盲目穿越货船船头的危险行为,消除“抢越大船头,一年吃喝不用愁”的封建迷信思想。
4 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渔船船员安全意识和避碰技能培训,科学使用助航仪器,杜绝危险穿越行为,为渔船配备合格适任的船员,保障航行作业安全。
5 航运公司应加强船员安全意识教育,督促船员在狭水道航行时,遵守避碰规则狭水道相关规定,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安全航速,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防范碰撞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