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同学常给我出些问题,让我学习和思考。上周他提的问题是:某General cargo,2008年建造,该轮机舱逃生孔最上端的门,开向主甲板下一层(不是开敞甲板)生活区走廊。也就是说,通过这个脱险通道逃出机舱后到达的不是开敞甲板,如果前往开敞甲板,还要通过斜梯向上走到主甲板;如果前往艇甲板的集合站,则还要从主甲板通过斜梯再向上走一层。这种布置,是否满足公约要求?
SOLAS CII-2/R13.4.2.1.1,对A类机器处所两条脱险通道的第一种布置要求:设有2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彼此类似远离的门,从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其中1部钢梯应位于公约要求的受到保护的环围内(即我们平时所讲的逃生孔),并从其所在处所的下部通到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from the lower part of the space it serves to a safe positionoutside the space)。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安全位置(safeposition)的定义,这个在SOLAS公约中没有提及,不过我们可以在MSC.1/Circ.1511中,找到了SOLAS CII-2/R13.4.2.1.1中提到的Safe position的统一解释:A "safe position"can be any space, excluding cargo spaces, lockers and storerooms irrespectiveof their area, cargo pump-rooms and spaces where flammable liquids are stowed,but including vehicle and ro-ro spaces, from which access is provided andmaintained clear of obstacles to the open deck(安全位置可以是除货物处所、储物柜和储物间、以及货泵舱和可燃液体储存室以外的不论其所在位置的任何处所,但包括提供了能到达开敞甲板的连续无障碍通道的车辆和滚装处所)。
从这个解释来看,吴江同学提到的逃生孔布置,是满足公约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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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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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来源:信德海事 专栏作家 刘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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