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今年起草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船舶排放控制区将迎来“扩容+升级”。
扩容:
根据意见显示,“本方案所指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沿海控制区范围为表l (文末)所列60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水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管辖水域) , 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2 所列27 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水域;
内河控制区范围为沿海地级以上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以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
亦即排放控制区拟从此前的三个水域扩大到全国沿海12海里,以及海南水域,另设内河控制区,范围得以大幅扩大。
升级:
硫排放规定,
根据方案,关于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自2019 年1 月1 日起, 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 5% m/m 的船用燃油。
自2020 年1月1 日起, 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5%m/ m的船用燃油, 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 1 %m/m 的船用燃油。船舶进入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 1 % m/m 的船用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柴油。
2015年12月,交通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目的是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此前“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排放实施的方案,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三个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意见稿进一步的提高了要求,“从2020年起,靠岸停泊应使用0.1%m/m以下燃油。而进入海南水域航行及靠岸+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 1 % m/m 的船用燃油。”这样的要求已经与北美、加勒比海以及北欧地区的ECA排放控制要求持平,达到了目前国际上的存在的“最严格标准”。排放要求出现了重大升级!
此外,该方案还对新造船以及在用船舶在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上提出了最新的要求。
详情可见《方案》。
全球环保时代已经来临。
香港限硫也扩容。
此外,据信德海事网报道,我国香港地区正欲扩大排放控制区域。
香港政府于7月6日在宪报刊登《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规例》将会把强制远洋船停泊时须使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包括远洋船及非远洋船),不论该船只正在航行或停泊。《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与现行的『停泊转油』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要求相同。
《规例》生效后,除《规例》订明的若干船只类别外,任何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远洋船的拥有人和船长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数据,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详情见:→重磅!香港欲升级船舶排放控制要求!!违者将被罚款监禁)
IMO正在着手就制定地中海排放控制区进行研究。
据信德海事网了解,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着手就在地中海设立硫排放控制区进行可行性研究。
根据初步消息显示,未来航行于地中海设定区域的船舶将被要求将硫排放含量控制在0.1%及以下,而此前的要求为3.5%,2020年后全球硫排放含量须控制在0.5%及以下。
IMO表示,制定新的ECA区域需要综合考虑到地中海沿岸居民的潜在健康影响,以及对船东所带来额外成本的影响。”该项研究预计将于2019年春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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