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为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集中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据了解,此次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将持续至2024年4月30日。
此次核查对象包括: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核查对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核查对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针对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此次核查工作主要内容有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核查内容有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通知》要求,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本次核查活动中,要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225号)要求,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履职、是否存在接受“挂靠”等情况深入开展排查。对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逐家企业核查后填写《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4年专项核查情况表》(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也要排查,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应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认真配合);对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逐家企业核查后填写《国际、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4年专项核查情况表》。
《通知》明确,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核查工作总结、相关附件,并将辖区内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核查报告书》及《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4年专项核查情况表》上报。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各有关省(区、市)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分别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自治区)将本省份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同时报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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